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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BY012003060
  • 文  号: 云府〔2003〕36号
  • 实施日期: 2003年08月05日
  • 失效日期: 2014年09月0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白云区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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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府〔2003〕36

白云区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更有效地发挥科技经费的作用,加速科技兴区的步伐,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广东省科技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区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由区财政局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区科技三项费用由区财政局每年编制预算,报区人大通过后执行,在区财政局设立专户。科技三项费用占区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应符合《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的要求。

   第四条  区本级科技发展资金是科技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拨款及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回收部分组成,在区财政局设立专户。

   第五条  区科技局根据《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的要求,对区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区科技局应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专家委员会、中介机构在决策管理过程中的指导、评议和咨询作用,并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科技三项费用安排、使用、绩效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在我区的企业单位以及民营科技企业都有权申请使用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资金也可用于我区委托大专院校、研究所等单位承担的科技项目或用作项目实施相配套的资金。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七条  区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资金坚持科学论证,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的原则,集中资金重点扶持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科技项目。

   第八条  区科技三项费用由区科技局根据所支持项目的不同情况,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区科技发展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重点用于支持我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高的创新水平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特别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科技项目。

    第十条  区科技三项费用的有偿使用部分和区科技发展资金实行低息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按低于国家同期贷款利率20─40%幅度上下浮动,使用期限根据科技项目的实施期限和实现效益的时间长短而定,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如重大技术改造或引进到我区落户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最长可延长至5年。

   第十一条  区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的本金用于补充区科技发展资金; 区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资金的增值部分主要用于全区开展科技培训、科技宣传、科技下乡、科技交流、科技进步活动月等活动的专项经费。该专项经费由区科技局提出使用计划,经分管副区长批准使用。

   第十二条  区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支持我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区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科技项目费和科技计划管理费。

   科技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如下:

   (一)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计算机软件、专利的购置和维护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还包括海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有关的运杂费。

   (三)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材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四)资料及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复印、印刷的费用。

   (五)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所发生的费用。

   (六)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及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七)鉴定及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八)论证费:指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发生的费用。

   (九)其它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它支出。

科技计划管理费是指区科技局为管理科研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科技计划管理费的来源从当年的科技三项费用预算中提取5%,由区科技局用于科技项目的前期调研、遴选、评审、预算评估、中期评估、招标、监理、跟踪检查以及后评估等工作所需支付的费用。

 

第三章  科技项目组织申报与立项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组织:

   (一)区科技局每年应根据全区科学技术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和发布白云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白云区重点发展技术领域。

   (二)区科技局应把当年制定的项目申报指南和重点发展技术领域发到各街镇和区有关职能部门,各街镇和区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指南和重点发展技术领域的要求组织征集各自归口单位或企业的科技项目申报。

   (三)经市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和区重点骨干科技型企业可直接向区科技局申报科技项目。

   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资金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制度健全,并具备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工作场地。

   (二)申请白云区科技计划项目必须符合白云区科技计划支持范围,并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资金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必须按区科技局每年所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中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进行申报。

   (二)由申请单位向区科技局递交《白云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申请书》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申请单位同时向区科技局提供申报项目所须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立项程序:

   (一)区科技局对所有当年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先委托有关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初筛评估。

   (二)对通过初筛评估的项目,区科技局再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立项评审。

   (三)对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区科技局在实地考察后,根据区情和支持重点,研究提出是否支持和支持金额的初步意见,并负责征求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对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资金支持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的意见。区科技局将立项和支持金额的最终意见报区长审批。

   (四)经区长批复同意立项的科技项目,区科技局给予科技立项,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区财政局和区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及时把款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区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资金实行合同化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每年区人大通过科技三项费用预算后,区财政局应于当年的6月底、8月底前各拨二分之一资金到达区科技三项费用专用帐户。

   第十八条  区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资金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制度;区科技局对每一个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发现使用不当及时纠正; 项目结束时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技局及时上报费用决算报表,并经区科技局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前送区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中途撤销或更改科技项目,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首先做好项目经费决算和填写项目撤销或更改申报书,送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送区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条  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资金和科技发展资金的回收,原则上不能延期,因特殊原因到期无法偿还的,承担单位必须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一个月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呈报资金的实际运作情况和申请延期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在延期时间内,资金占用费在原有偿使用利率基础上增加60%。无充分理由逾期不还的,区科技局将以经济和法律手段追收。

   第二十一条  凡挪用、克扣、截留区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经费下达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区财政局的监督。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白云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白云区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云府〔200066) 同时作废。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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