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2003〕35号
关于印发白云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白云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业经区政府 13 届 1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8月15日
白云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对本区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本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为本区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及组织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项的设置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奖,每二年颁发一次。奖项分以下两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主持人、企事业单位的带头人或主要管理者。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 5 名,可以空缺。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作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完成重大科学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取得实用价值成果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中,运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完成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结果已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所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七)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
前款第(七)项重大工程项目方面的区科学技术奖只授予组织。对于为项目做出贡献的公民,由获奖组织或其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 20项。
第三章 奖项的推荐评审与授予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设立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区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评审组成员由技术行政部门聘任,其负责人应当是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由下列途径产生: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
(二)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推荐。
(三)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推荐。
(四)两名以上科技专家推荐。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候选人所在企事业单位必须在白云区依法经营和纳税,或者申报奖励的项目必须主要用于白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二)申报的项目必须经市级以上单位鉴定或已获得了明确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及软件版权等)或经市以上认定的新产品和新品种,并已应用一年以上;以及曾获得区优秀文章、在市级以上刊物或公开刊物发表或被有关部门和单位所采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奖励者所在企事业单位必须在白云区依法经营和纳税;申报奖励者的报奖主要业绩必须在白云区内或区内企业经营范围内完成。
(二)申报奖励者所在单位五年内必须曾获得区级科技进步奖,并且申报奖励者在其中发挥主要组织领导作用。
(三)申报奖励者所在单位对白云区的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候选人完成项目的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根据相关标准对候选人进行,并将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提出评审结果,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拟奖人及其完成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的异议期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区长签署证书并颁发奖金。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
第二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在科技三项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剿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其主管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另设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项,国家、省或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白云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去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州市白云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云府〔2000〕49号)和《白云区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暂行办法》(云府〔1994〕12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