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府〔
关于白云区“城中村”转制改造中土地房产权属登记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村镇建设步伐,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若干意见》(穗字〔
一、“城中村”土地房产权属登记的范围和对象
(一)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土地房产权属登记是指我区辖区内所有街道建制和列入“城中村”转制改造范围且已经完成转制的原村民委员会范围内的土地房产权属登记。
(二)申请办理土地房产登记的权利人,必须是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盖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
(三)申请办理登记的土地房屋,必须坐落在已完成地籍测量,并具有1∶
二、“城中村”土地房产权属登记的条件
(一)1986年12月
(二)1987年1月
(三)1990年4月
(四)1999年1月
(五)原村民委员会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房屋,予以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但
三、“城中村”土地房产权属登记的操作办法
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城中村转制改造中土地房产权属登记和用地手续衔接的操作办法》(穗国房字〔2002〕
(一)“城中村”转制后已办理国有房地产证的原村集体物业的更名手续
参照房地产变更登记程序,由市房地产登记所受理立案、办理。已按企业更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的,可持有关工商登记更名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该房地产如进入市场,则须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二)“城中村”转制后未建上盖的原农民集体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操作程序
经批准转制且村民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城中村”,其未建上盖的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参照国有历史用地确权登记的程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手续。由区局受理、立案并(公告)初审,报市局审核、提出确权意见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原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土地用途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分类,并注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和撤村改制批准文件(文号),办理国有土地确权登记”。
(三)“城中村”转制后已建成的原农民集体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操作程序
在“城中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其土地上已建成的合法建筑物可申办国有房地产证,区局受市局委托受理我区“城中村”转制改造后房屋确权登记的立案、审核和发证工作。属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申请办理国有房地产证的,由区局受理、提出审查意见送市局审核同意后发证。
原集体土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权属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办理集体土地房地产证的房屋。在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换领国有房地产证,并注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和撤村改制批准文件(文号)确权,未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其中属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换领国有房地产证的,区局受理、提出审查意见送市局审核同意后,由区局发证。
2、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尚未办理集体土地房地产证的房屋。在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符合本办法第二点的规定,
3、1987年1月
5、1999年
6、离婚后返村的村民及其子女、回原籍的职工、复员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在
7、“城中村”内非村民个人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在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参照原村民房屋的标准和办理程序予以确认其土地使有权和房屋所有权,但应先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土地契税,并注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和撤村改制批准文件(文号)确权,已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土地契税的计收标准
按照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区局对符合确权条件且按规定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土地契税后的房屋,核发国有房地产证。
(
(
属于本办法第三点第(三)项第
属于本办法第三点第(三)项第
应交土地契税
四、暂缓权属登记的“城中村”土地房产
(一)产权纠纷未解决的;
(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未经处理的;
(三)与规划不相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
暂缓登记事由消失后,由申请人提交有效的书面证明及权源资料,予以核准登记。
五、“城中村”土地房产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1987年1月
(二)对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超标准面积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七十七条规定:“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村民一户多宅采取合并处理的原则,合并后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超出标准部分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三)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由于分户原因需变更宅基地使用者的,必须由其家庭成员签署产权分割具结书,转制后的股份公司在具结书上加盖公章作见证,并到区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按具结书权利人的名义受理登记。如原权利人已故,则由其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凭公证书办理登记。
(四)
(五)申请登记房屋的门牌地址与宅基地使用证或批准书不符的,应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作出更正后再受理登记。
(六)根据云府〔
(七)本办法所称的“户”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广州市城市用地规模内,在撤村改制批准文件发布之日前,由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原农村户籍单位。“原村民”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广州市城市用地规模内,在撤村改制批准文件发布之日前,由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八)通过“城中村”改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土地房产,如用地性质改变、发生扩、加、改建或进入市场,则须按规定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九)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对经批准转制且村民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城中村”,不再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房地产证,一律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房地产证》。
(十)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转制改造中由原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其物业的权属登记,以及非村民个人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其物业的权属登记。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外组织(机构)合资合作成立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处理应按照房地产交易办理相应手续。
(十一)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城中村”转制改造的有关精神,三元里街、永平街作为我区“城中村”土地房产权属登记的试点单位,总结经验后在其余
(十二)原各行政村应成立协调小组,小组成员主要由转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成员组成,专责跟踪和配合做好“城中村”土地房产权属登记发证工作。
“城中村”转制改造中土地房产权属登记工作具体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实施。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反映。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