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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BY0120180039
  • 文  号: 云府规〔2018〕5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05月18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05月17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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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云府规〔2018〕5号

为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的范围为森林防火区。

、我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15日至次年5月15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节日和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时段,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在我区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在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违反上述规定,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积极支持、热情参与,发现森林火情,及时拨打联系电话:87427032、87423537,1211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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