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府规〔2022〕1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为了确保依法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20〕83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0〕10号)等相关规定,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云府规〔2020〕3号)中划定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术语与定义
(一)本通告所指的养殖场是指达到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养殖场具体规模标准依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农农规〔2019〕10号)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确定。
(二)本通告所指的禁养区是指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禁养区和非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
主要包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流溪河太平、钟落潭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白云区辖内范围);
2.流溪河石角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白云区辖内范围);
3.流溪河北兴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白云区辖内范围);
4.流溪河中下游、白坭河及西航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白云区辖内范围);
5.流溪河李溪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白云区辖内范围);
6.流溪河人和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7.流溪河竹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8.和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9.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白云区辖内范围);
10.24个镇街的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二)非禁养区。
辖区内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
三、管控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除核心景区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水务局等管理部门及属地镇街按照各自职能实施监督管理。
四、印发实施
本通告自2022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云府规〔2020〕3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