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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BY0120230002
  • 文  号: 云府规〔2023〕2号
  • 实施日期: 2023年05月25日
  • 失效日期: 2028年05月25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有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和规定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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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府规〔2023〕2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和规定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

  为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和规定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高火险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15日至次年5月15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二、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的范围为森林防火区。

  三、在我区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和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该时期内划定森林防火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五、在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将严格依法处理。

  七、发现森林火情,及时拨打联系电话:020-86211990,12119。

  八、本通告自2023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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