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府规〔2023〕2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和规定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
为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和规定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高火险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15日至次年5月15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二、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的范围为森林防火区。
三、在我区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和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该时期内划定森林防火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五、在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将严格依法处理。
七、发现森林火情,及时拨打联系电话:020-86211990,12119。
八、本通告自2023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