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办规〔2018〕5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推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融资加快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推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融资加快发展的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
广州市白云区推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融资加快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我区企业规范运作、上市融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做优做强,形成优质企业集群,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进一步增加本区综合竞争力,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的下列企业。
(一)拟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份制企业;
(二)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制企业;
(三)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四上企业”。
第三条 建立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
(一)鼓励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符合产业政策、业绩优良、市场前景好、成长性高、具有上市或挂牌意愿的企业自愿申报入库,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和奖励。原则上非自愿申报企业不予纳入本区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
(二)实施入库企业动态管理。
1.每年度更新资源库,保持20家以上拟上市企业动态储备。
2. 凡自入库后连续4个会计年度,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启动改制上市或挂牌相关工作的企业,由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予以清理退库。
(三)整合区各相关部门和镇街资源,定期召开区企业上市工作会议,加强对入库企业改制上市或挂牌相关工作推进情况的跟进服务。每年度调整重点促进计划,加大力度推动重点入库企业尽快改制上市或挂牌。
第四条 企业按以下程序申报成为上市后备资源库入库企业。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向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书面申请,阐明企业经营数据、发展规划以及上市或挂牌工作时间推进计划等情况,确认入库资格。
(二)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认定其为拟上市企业的审定意见,并将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纳入白云区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
第五条 对企业上市、挂牌、转板按以下标准实施财政资金奖励。
(一)入库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受理并取得受理复函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入库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一次性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入库企业在境外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入库企业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首次挂牌交易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四)入库企业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非股份制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股份制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非股份制企业成功挂牌后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再给予8万元奖励;
(五)入库企业申请享受本区企业上市或挂牌专项资金奖励,应承诺自享受奖励之日起,在本区连续经营不少于10个完整纳税年度(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不迁离本区);
(六)享受本实施意见优惠政策的入库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同时可以享受本区其他产业扶持政策,但同一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本区内相同事项的专项资金奖励。同一入库企业在改制上市或挂牌过程中,可根据具体进程分别申请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各类专项奖励;
(七)入库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成功申请转到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直接上市的,可以参照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扣减已领取的挂牌奖励金额后,申请享受相关奖励。
第六条 实施上市促进优惠扶持政策。
(一)区各相关部门、镇街要依法加强对入库企业的指导服务与扶持,促进入库企业规范经营,加快上市或挂牌步伐;
(二)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区各类财政性专项扶持资金、地方贷款贴息优惠等;
(三)鼓励入库企业依法积极参与公共建设项目投融资,以及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等物资的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活动;
(四)对入库企业成功上市或挂牌后,利用上市或挂牌融资所得资金投建的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视同本区重点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可以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积极支持此类项目申报省、市重点项目;
(五)入库上市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按照《广州市白云区龙头骨干企业培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第七条 对非入库企业的上市促进工作。
凡首次将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纳入本区的外地上市或挂牌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分别按第五条相关条款奖励。
第八条 企业申请奖励的程序。
由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白云区金融办)牵头,会同区相关部门和镇街,于每年上半年组织开展上一年度的奖励资金申报初审,提出奖励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经批准获得上市奖励专项资金的企业,每年应向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上市进展等情况;如发生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及时书面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告。对企业进行奖励前应签订协议或者承诺书,若被奖励企业违反承诺,将按照协议或者承诺书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发生重大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则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此前本区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1.申报指南
2.白云区 年度上市或挂牌扶持资金申请表
3. 单位关于收到白云区 年度金融类扶持资金的确认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