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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BY0220180052
  • 文  号: 云府办规〔2018〕1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06月25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06月24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云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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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府办规〔20181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云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白云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0日

 

 

白云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以及国家、省、市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区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区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区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表区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区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第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国家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干预国家出资企业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九条  广州市白云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是根据区政府授权,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区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单位代表区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区国资局每年就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经营情况、保值增值情况、考核情况和其它重大事项等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第十条  区国资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国家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审计等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区国资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结合白云区实际,制定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包括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制度、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制度、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物业出租管理制度、重大事项管理制度等。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区实际的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管理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和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的领导。

第十三条  取消国家出资企业行政级别,对国家出资企业及企业负责人不确定行政级别。企业负责人的待遇按所任职务确定,免职、降职后按新岗位确定,退休时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董事会和党组织,负责对所属的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和所投资的控(参)股公司的产权代表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区国资局应当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国家出资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应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

第十六条  区国资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确定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企业负责人的薪酬。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七条  区国资局负责指导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以下资产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

(一)重大投资、融资,其中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融资包括发行债券和向银行借款等;

(二)重大产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

(三)股份制改造,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破产、解散、清算等;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五)对外担保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区国资局对国家出资企业资产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

(一)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

(二)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在其依法参与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区国资局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应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国资局报告;

(三)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须报区国资局审批或备案。

第十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产权变动、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应当由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区国资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区国资局协调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二十一条  区国资局应当建立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区国资局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家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省、市、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二十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加强物业出租管理,提高物业经营效益。物业出租,应当通过社会媒体公布招租信息,实行公开招租,按照规定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确保整个过程公开、透明。

第二十四条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应经区国资局审批,或经区国资局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因改组、改造、改制、对外投资、占股、撤销、破产,实行资产整体转让拍卖的,应经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产权变动前由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按照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拍卖价格的底价,实行公开拍卖,转让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以企业审计稽查为主,外部监督以区国资局和区审计局组织开展检查审计为主。

第二十七条  区国资局代表区政府向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的,按照白云区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区国资局和区审计局开展的检查审计中提出的问题、处理意见及改进建议,国家出资企业应按时整改,同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区国资局和审计局并抄送派驻国家出资企业监事会,区国资局定期、不定期督察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按月向区国资局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年度终止后6个月内将经中介机构审核后的年度财务报表报送区国资局,并保证所提供的相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区国资局违法干预国家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区国资局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出资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原已授权各部门、单位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2016113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云府办〔201687号文件中的《白云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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