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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BY0220140028
  • 文  号: 云府办〔2014〕6号
  • 实施日期: 2014年04月23日
  • 失效日期: 2015年04月22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白云区住宅类小区、建筑物命名、更名、销名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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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府办〔20146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住宅类小区、建筑物命名、更名、销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有关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住宅类小区、建筑物命名、更名、销名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15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3

 

广州市白云区住宅类小区、建筑物命名、更名、销名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住宅类小区、建筑物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规定以及《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住宅类小区、建筑物命名、更名、销名审批事项下放交接工作的通知》(穗民〔2013245号)和《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穗民〔201342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住宅类小区、建筑物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批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区住宅类小区、建筑物命名、更名、销名审批管理工作由区政府审批。

区民政局是我区住宅类小区、建筑物命名、更名、销名审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件、初审、复审和审核工作。

公安、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城管、财政、工商、文化、旅游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我区住宅类小区、建筑物命名、更名、销名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类小区、建筑物的命名当遵循《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不符合上述命名规定的,应当更名。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和城市建设而消失的地名,应当销名。

第五条  申请住宅类小区、建筑物命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州市XX区住宅类建筑物(单体或连体、地铁站)命名申请表》或《广州市XX区住宅类小区(楼群或片区)命名申请表》一式2份;

(二)授权委托证明书一式2份;

(三)市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各一式2份(复印件);

(四)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详细规划审批意见书及规划总平面图或四至图(图内坐标:广州坐标)一式2份(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等有关证照复印件一式1份;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申请住宅类小区、建筑物更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州市XX区住宅类地名更名申请表》一式2份;

(二)授权委托证明书一式2份;

(三)原地名批准文件一式2份(复印件);

(四)说明更名详细原因、理由的报告一式2份;

(五)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等有关证照复印件一式1份;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申请住宅类小区、建筑物销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州市XX区住宅类地名销名申请表》一式2份;

(二)授权委托证明书一式2份;

(三)拟销名地段地形图一式3份(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等有关证照复印件一式1份;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前款第五、第六、第七条列举申请材料的项目及填写要求,以“广州地名网”实时公布的地名审批办事指南为准。

第九条  住宅类小区、建筑物命名提供原有审批方式(已领施工许可证)与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方式(规划报建阶段与竣工验收阶段(商品房预售许可)之间)并存的“双轨”服务,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申请人(单位)可自行选择原有审批方式或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的递件方式进行地名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地名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由区民政局直接受理,经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整个工作流程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二)地名申请咨询服务。为做好地名并联审批工作,提高地名审批效率,根据《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地名申请咨询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穗民〔2013213号)要求,区民政局增加向咨询人(单位)提供地名申请咨询服务,就拟命名是否重名、提交材料是否完整准确,及现场勘查地名用地地点和四至情况是否名地相符等方面,指导咨询人(单位)办理地名申请,并向咨询人(单位)出具现场勘查地名情况表或咨询服务意见。

(三)地名原有审批方式。由区民政局收件,经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整个工作流程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在前款规定的工作时限内,相关负责人因事无法亲自签字确认的,由其工作交接人或者代理人履行相应职责,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条  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广东”、“粤”、“广州”、“穗”等的住宅类小区、建筑物审批程序不变,仍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除住宅类小区、建筑物外的地名(即道路、桥梁、隧道、和非住宅类小区、建筑物等)审批,由区民政局按照《关于加强我市地名初审工作的通知》(穗民〔201084号)规定负责受理和初审,审批权仍归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通过地名审批所形成的批复文件,采用“函”的公文格式,发文机关标识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为“云府地名〔201XX号”,印章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审批地名专用章”。

区民政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8号)的有关规定,刻制“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审批地名专用章”,妥善保管,并严格按审批程序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住宅类小区、建筑物命名、更名、销名,一经批准,即为法定的标准地名,各单位及个人在公开场合使用时必须按标准地名书写,不得擅自更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和销名。住宅类小区、建筑物名称批准的相关信息,由区民政局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我区住宅类小区、建筑物命名、更名、销名的受理、承办、批准和办结等各个环节与“广州市地名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接,纳入监察部门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行绩效考评。对违规操作、推诿扯皮或者不按规定的流程、方法、时限实施审批,造成工作延误的,对有关部门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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