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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BY0220130075
  • 文  号: 云府办〔2013〕28号
  • 实施日期: 2013年08月29日
  • 失效日期: 2015年08月28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工程征(借)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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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府办〔201328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工程征(借)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有关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工程征(借)地拆迁补偿办法》业经区政府15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水务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829

 

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工程征(借)地拆迁补偿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印发白云区关于加强规划国土管理和规范土地征收储备供应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府〔201313号)、《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府办〔201024号)、《关于调整我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涉及长生青苗、水产品(养殖业)类、农地特殊设施、坟墓迁移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府办〔20111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临时借地及宅基地房补偿标准>的通知》(穗扩〔200318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白云区范围内的水务工程建设涉及的征借地拆迁和青苗、水产品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中水务工程建设是指白云区范围内涉及供水、排水、水利设施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市政供水厂建设工程、市政污水厂建设工程、市政排(雨)水泵站工程、市政供水管网工程、市政截污管网工程、市政排(雨)水管网工程、大中型水利工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农村自来水改造工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等。

第四条  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水务工程主要包括:大中型水利建设工程、市政供水厂建设工程、市政污水厂建设工程和市政排(雨)水泵站工程等,应按照基建项目办理有关规划、用地、建设手续。

第五条  不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埋设地下供排水和污水管网等水务工程,可按农用地或临时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批手续。

第六条  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水务工程,白云区水务局是水务工程建设土地征收的统筹协调单位,区征地办是土地征收工作的指导实施单位,属地街(镇)是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主体。

第七条  不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水务工程,区水务局是项目涉及借地补偿的主体单位,属地街(镇)是受区水务局的委托对该项目进行借地补偿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八条  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各类水务工程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

按照《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府办〔201024号)、《关于调整我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涉及长生青苗、水产品(养殖业)类、农地特殊设施、坟墓迁移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府办〔201113号)的规定,结合同地段、同地价的标准执行。

(二)征收国有土地

依照《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穗府〔201117号)规定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估价后的评估单价执行。

第九条  不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水务工程借地补偿标准:

(一)涉及水安全或村内水务设施工程项目其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农村自来水改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管网埋设工程是为村社服务的公益项目,只有管道埋设施工,由村社无偿提供工程施工用地,工程建设完成后,对开挖地面进行原状恢复。

2.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小型水闸、小型储水设施等工程是为村社农田服务的公益项目,对因工程建设影响耕作的土地,结合我区各街(镇)的具体做法,按2万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

3.涉及用地范围内的一般青苗参照《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府办〔201024号)中一般青苗补偿标准执行;其他长生青苗、水产品、农地特殊设施等补偿标准参照《关于调整我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涉及长生青苗、水产品(养殖业)类、农地特殊设施、坟墓迁移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府办〔201113号)执行。

4.其他未规定的补偿事项,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二)市政供水管网工程、市政截污管网工程等经营性水务设施工程项目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临时借地及占地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临时借地及宅基地房补偿标准>的通知》(穗扩〔2003183号)执行。

2.涉及用地范围内的一般青苗参照《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府办〔201024号)中一般青苗补偿标准执行;其他长生青苗、水产品、农地特殊设施等补偿标准参照《关于调整我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涉及长生青苗、水产品(养殖业)类、农地特殊设施、坟墓迁移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府办〔201113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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