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规字〔2019〕1号
从化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从化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附件),业经2019年第1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从化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从化区民政局
2019年9月16日
广州市从化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提高我区社区服务管理水平,依照《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穗府办规〔2018〕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在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社区常住人口每300户左右配备1人(原则按照现有社区居委会成员职数配备)。
第四条 区民政局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职数核定,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及人员培训,指导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日常管理、使用和考核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日常管理、招聘、培训等经费的保障落实工作。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等部门配合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培训等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的日常管理、使用和考核等,确保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专岗专用。
第五条 鼓励并支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广州市社会工作人员培训,加快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向专业社会工作者转型。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其在社区从事的岗位享受相关待遇:
(一)正职: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
(二)副职: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社区公共服务站副站长;
(三)一般工作人员。
社区公共服务站设置站长1名,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兼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1名副站长,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第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义务;
(二)执行社区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完成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布置的工作任务;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来穗人员权益保障等工作;
(四)组织协调辖区内机团单位开展共建共治共享社区治理工作,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服务和管理;
(五)积极参与并组织居民群众开展社区自治活动,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第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度和预约办事制度。各街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数,安排好公休时间和节假日工作值班,方便居民群众办事。
第三章 招聘
第九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体资格条件以招聘公告为准):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
(二)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三)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区服务管理相关专业知识;
(四)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属“村改居”的社区,对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较强、热爱社区工作、居民群众反映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招聘为本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属于随军配偶等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可择优聘用。
属于公益性岗位的职位,按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相关招聘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新增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区民政局会同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程序由发布招聘公告、公开报名和资格初审、考试、资格复审、体检、组织考察、公示、聘用等8个部分组成。
(一)发布招聘公告。
由区民政局通过政府网站等多渠道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二)公开报名和资格初审。
有意报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考生按时报名,并提供资格初审资料。
(三)考试。
经初审合格的考生参加由区民政局和各街镇组织的笔试、面试等考试。
(四)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由区民政局统筹负责,通过面试的考生,以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排序(若总成绩出现同分的,则按面试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排序),按照与招聘职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资格复审的名单。未通过资格复审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复审资料的,取消资格,按总成绩由高至低排序依次递补。
(五)体检。
体检工作由区民政局统筹负责。体检标准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及《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
(六)组织考察。
组织考察工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筹负责。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考察方式可采取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或由考察单位出具考察对象一贯政治表现和业绩鉴定,辅以调档审查等办法,确保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七)公示。
经组织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由区民政局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八)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不影响聘用的,由区民政局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统一明确为管理岗位,首次合同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档案由各街镇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情况,现有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按现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在本届任期满前6个月内,由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过渡考试,考试合格的过渡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工作到本届任期结束,不再优先推荐提名为新一届社区“两委”人选。
第四章 考核及奖惩
第十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由所在街道党工委(镇党委)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并征求区民政局考核意见,年度考核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
年度考核由居民(党员)代表评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业务科室考评、本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互评三部分组成,考核权重比例为4:4:2。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五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与奖励工资挂钩。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应调整工作岗位并相应减发年度绩效奖。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的,应由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中,担任社区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
第十六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加大探索从优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力度。对年度考核连续3年达到优秀等次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优先推荐。
第十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并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在职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经费(含五险一金)由区财政保障,市财政补助。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每两年由区民政局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根据我区实际重新核定,工资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抄报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
第十九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励工资两部分组成。
岗位工资占总工资的60%左右,并应与所聘岗位层级挂钩。奖励工资占总工资的40%左右,可设定日常考勤、月度年度考核、节日补贴、通讯补助等项目。奖励工资中应设立社会工作专业职称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100元/月。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绩效奖励分配方案,给予一定幅度的绩效奖励。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假期。
第二十二条 从下届起,不是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社区“两委”成员,不再享受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镇街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
第六章 培训及退休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局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工作。担任正职岗位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其他在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每两年至少培训一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新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岗前脱产培训累计不少于5天。
培训课程一般应包括党的路线方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工作、居民自治、社区工作等内容,也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设置课程。
第二十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统一移交社会化管理,移交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本辖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1年1月10日止。有效期满或遇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