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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CH0220200001
  • 文  号: 从财规字〔2020〕1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01月03日
  • 失效日期: 2025年01月02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从化区财政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从化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区属国有企业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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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财规字〔2020〕1号

  广州市从化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区属国有企业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直局以上单位,各区属国有企业:

  《广州市从化区区属国有企业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业经2019年第二十四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财政局

  2020年1月2日

广州市从化区区属国有企业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确保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广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和《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从化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监管的区属国家出资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区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从化区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范围和收取比例包括:

  (一)利润收入,区国资局监管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抵扣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及其他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后,按30%比例上交。        

  (二)股利、股息收入,区国资局直接持有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国有股东的国有股利、股息按100%上交。

  (三)产(股)权转让收入,区国资局监管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和直接持有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按100%上交。

  (四)清算收入。区国资局监管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直接持有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按100%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包括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处置特定土地(房产)等重大资产所形成的专项收入,按区政府确定的金额或比例上交。

  (六)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的下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利润(股利、股息)收入、产(股)权转让收入及清算收入,按投资收益的有关会计核算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区国资局负责核定所监管区属国有企业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同时按规定组织收缴,并纳入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如下:

  (一)利润收入,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区属国有企业进行申报,并附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国有企业利润收入的申报、审核、上缴工作应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完成,根据区财政预算收入入库时间进度要求,区属国有企业在年度终了的第一个季度内预缴利润收入的20%;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属国有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到款项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属国有企业申报,并附送产(股)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并变现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等相关资料。

  (六)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专项明细核算,缴入区财政国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区财政统一安排使用。

  (七)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区属国有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缴情况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七条  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利润收入,根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区属国有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应交利润计算公式:

  应上交利润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提取法定公积金-其他允许扣除的项目)×规定的上交比例。

  (二)股利、股息收入,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计算公式:

  股利、股息收入=企业股东会决议发放的归属国有股东的股利、股息×100%。

  (三)产(股)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计算公式:

  产(股)权转让收入=[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相关成本、费用]×100%。

  (四)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核定。计算公式:

  清算收入=[(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国有资本占全部资本比例]×100%。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

  第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根据区属国有企业所属行业、收益上缴项目对应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分类科目。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区国资局在收到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二)区国资局根据审核结果向企业开具并下达《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区属国有企业依据区国资局下达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

  第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当年应交国有资本收益,凭区国资局审核意见及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缴入库。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区国资局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收逾期费用。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如需延期上交的,必须报经区国资局审核,并经区政府批准。

  区属国有企业如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或须处理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的,应报区国资局审核,并经区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减免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经批准减免的国有资本收益,用于增加企业国有资本金。

  第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须于每年10月31日前编制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区国资局。

      第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按时如实申报应交国有资本收益,及时提供审核国有资本收益所需资料,不得隐瞒、虚报。

  第十六条  区国资局应督促区属国有企业按规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对国有资本收益应缴数进行审核,督促企业及时足额入库,并对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完成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的兑现与企业完成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情况挂钩,对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由区国资局视情况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区政府原已授权各部门、单位监管的,或者区国资局委托有关部门监管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由受托监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核定和监缴工作,报区国资局审核后上缴入库。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依据政策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表:附件1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缴利润)申报表.docx

     附件2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docx

     附件3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docx

     附件4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净收入)申报表.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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