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发改规字〔2022〕2号
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从化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
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进一步加强应急救灾体系建设总体部署,完善我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机制,区发改局、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实际,组织制定了《广州市从化区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从化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
广州市从化区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从化区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规范应急救灾物资管理,根据《广州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是指使用区财政性资金购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储备管理的用于受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影响,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物资及普通公共卫生类物资。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实行专物专用,无偿使用。
第三条 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遵循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响应迅速、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所有权归属区政府,未经区应急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储存的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不得利用应急救灾物资从事与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根据应急救灾工作需要,区应急管理局向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区级救灾物资紧急采购计划,统筹应急救灾物资发放、使用,指导应急救灾物资善后处置。
第七条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三章 品种和规模
第八条 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品种、规模及结构,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紧急采购计划,及时补充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社会周转储备由若干应急救灾物资供应企业的日常库存组成,是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重要补充。承担社会周转储备任务的企业需自愿申请,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综合评估企业条件择优后,组织企业签订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物资采购
第十一条 区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紧急灾情时,如现有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数量或品种不能满足救灾需要,在区应急管理局下达应急救灾物资紧急采购计划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通过实施紧急采购“绿色通道”等手段筹措。当紧急采购物资价格大幅度高于正常市场价格时,应依法按有关程序对该类物资价格及原材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第五章 仓储管理
第十三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入库、出库凭证手续并及时造册存档,包括出入库登记、安全检查、维护保养、质量抽查、实物台账变动等。
第十四条 区级应急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白蚁等措施。
第十五条 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实行标签化分类存放(标明品名、数量、入库时间等),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第六章 调拨和回收
第十六条 受灾区应优先动用镇(街)应急救灾物资,在镇(街)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的情况下,可依程序申请动用区级应急救灾物资。
第十七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调拨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镇(街)上报的使用区级救灾物资的申请或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出区级救灾物资动用指令。紧急情况下,动用指令可电话通知,经双方确认,事后按规定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区发展和改革局接到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后,及时组织物资出库,按照区级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联动机制,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物资装载调运至发生灾害的镇(街)或村(居),并由区应急管理局或其委托属地镇(街)完成接收工作。物资出库原则上实行“先进先出”。
第十九条 所调拨的救灾物资由区应急管理局或其委托属地镇(街)负责管理、使用、发放和调配工作,并做好台账登记,区应急管理局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政府储备无法满足救灾需要时,优先动用应急救灾物资社会周转储备。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动用物资的数量、市场价格,依程序组织企业结算,并支付费用。
第二十一条对应急救灾剩余物资,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及时回收。对保质期短或不宜回收的瓶装水、食品类等剩余物资,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交付当地救助机构、福利机构使用,并办理交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可重复使用的应急救灾物资使用完毕后,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进行回收,区发改局做好回收物资的清洗、消毒和修复,按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第七章 轮换和报废
第二十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对照救灾物资储备标准,组织开展物资日常轮换工作,确保区级应急救灾物资质量完好。
第二十四条经组织专业机构检测或专家鉴定,库存应急救灾物资储存有效期、质量品质等因素已确定为不适合继续储存的,应有计划组织轮出,同时要及时轮入更新补库。
第二十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遵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严格实施轮出报废物资程序。报废的物资,及时清理出库,并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处理。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年度储备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费预算主要用于区级应急救灾物资购置、储备管理和服务等支出。
第二十七条重大自然灾害发生、特殊突发事件、区政府紧急决定或区领导现场办公确定事项需要紧急采购物资,紧急采购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局向区财政局申请解决,由区财政局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办理相关经费拨款,事后再按程序补办报批手续。
第九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应主动接受区应急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区级应急救灾物资损毁和丢失,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条对挪用、侵占、贪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镇(街)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镇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