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办〔2014〕34号
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查控管理,维护法律的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29号)等的规定,现就我市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追本溯源、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和“疏堵结合、内整外查、严控增量、消化存量”的工作目标,通过严格控制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分期分批处置存量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现消除我市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存量和控制新增违法建设的目标。
二、工作任务
各镇(街)、园区管委会和各部门要认真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控工作。对新增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和违法建设,要做到发现一宗拆除一宗,同时要做好存量违法建设的处置消灭工作。镇(街)、园区管委会要通过依法拆除、补办手续等措施,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违法建设存量处置任务。
三、工作经费
拆除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和违法建设工作统一由属地镇(街)、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拆除工作经费由镇(街)、园区管委会承担,市财政予以补贴:
(一)补贴标准
1、完成存量违法建设年度处置任务的,其中拆除部分由市财政按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超额完成存量违法建设年度处置任务的,其中拆除部分由市财政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3、未完成存量违法建设年度处置任务的,其中已实施拆除部分由市财政按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4、年度新增违法建设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市政府酌情给予10-50万元控违工作经费补贴。
5、拆除非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另行规定。
(二)支付方式
1、由市城管执法局按季度对镇(街)、园区管委会拆除面积进行核算,由市财政局核准情况按季度结算。
2、对镇(街)、园区管委会的拆违补贴,由市财政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按清拆面积金额划拨上一季度的补贴,年终总核算时结清。
四、工作要求
(一)市查违办要认真做好查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导。要加强明查暗访,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对措施不力、推进缓慢的镇(街)、园区管委会和部门进行督办。要严控全市新增违建,发现一宗,督办一宗。要对镇(街)、园区管委会在查控违建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及时调配全市资源予以支持,确保查控工作顺利推进。对牵涉面广的违法建设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协调予以处置。
(二)各镇(街)、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市下达的指标,坚决完成消化存量任务。要高度重视新增违建查控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拆除。在查控清拆违建过程中确有困难的,要及时上报市查违办。对未完成年度违法建设存量处置任务和未拆除新增违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相关部门要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29号)和《关于印发〈从化市查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从办〔2010〕43号)的规定,认真履行查控工作职能职责,发挥行业作用,协同做好查控工作。
(四)自来水、电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等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
(五)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企业,不得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提供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出售预拌混凝土的服务。
(六)各审批部门要简化建设报批手续,同时对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存量违法建筑和符合《从化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要求的建设申请,应依法允许其补办或办理建设相关手续。
(七)市监察部门负责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控工作进行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对措施不力、效能低下、效果不佳的单位,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八)新增违法建设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计算。
附件: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29号);
2、关于印发《从化市查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从办〔2010〕43号)。
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
附件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29号).doc
附件2:关于印发《从化市查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从办〔2010〕43号).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