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民规字〔2022〕1号
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 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广州市番禺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广州市番禺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已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 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12日
广州市番禺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务监督机制,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粤民发〔2015〕9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群众监督组织,监督村务决策、执行、公开,监督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主动收集和认真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建议,接受村民监督。具备社员股东身份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根据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兼任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监事会成员,履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监事会成员职责。
第三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牵头本行政区域内村务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区纪委监委负责对村务监督工作的再监督,对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违纪问题进行纪律审查,严肃问责;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落实财务公开和开展民主理财;区财政局负责协助将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村务监督的相关工作;各镇街负责具体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或选举工作,指导、监督、落实本地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村务监督委员会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和推选或选举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至5人组成,各村可根据村级集体可支配收入和村户籍人口,报镇街同意后确定具体职数。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其换届工作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镇街及以上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全年有三分之二以上时间居住在本村。
(四)熟悉村情,热心公益,协调议事能力强。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党组织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理事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及以上人员的近亲属、村文书、村报账员等村务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或选举产生,并报镇街备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推选或选举方式,也可采取无候选人的推选或选举方式,具体规定参照《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粤民发〔2015〕92号)等文件规定。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或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成立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已经终止运作的,由村党组织主持。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或选举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等手段致使村民、候选人不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用金钱或者其它手段贿赂村民、候选人或者推选或选举工作人员。
(三)涂改、伪造推选或选举票或者虚报推选或选举票数。
(四)妨害村民选举委员会和推选或选举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自行终止:
(一)死亡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自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告,并报镇街备案。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因资格终止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按照原推选或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确定递补人,也可采取补选的方式确定补选人。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协商审定后报镇街审核,递补人或补选人符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资格条件的,确定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新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三章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管理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农村经济社会事务民主决策。(二)监督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三)监督村务公开制度落实。(四)监督农村工程项目实施。(五)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由村民或村集体等承担误工补贴人员廉洁履职。(六)维护村民监督权益。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日常办公实行“值班工作制”,每天轮流安排一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值班,工作时间与村“两委”相同。每月10日前开展村民主理财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商讨研究工作及监督事项;每年至少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和监督。
第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成员要共同参与、集体研究、集体表决,一人一票,决议事项须经全体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要使用村务监督专用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建立监督台账等档案。
第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按照如下标准:
主 任:1100元/月;
副主任:1000元/月;
委 员:1000元/月。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由区财政以每个村主任、副主任、委员各1名职数按50%的比例实行定额保障,其余由镇街财政承担。村党组织成员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不发放工作补贴。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办公场地由村“两委”负责落实,并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中办公,办公场所整洁安全。
第十五条 区、镇街应当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教育纳入村“两委”成员的培训教育当中。镇街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培训。镇街、村党组织应当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六条 镇街每年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村务监督委员会全年监督工作情况。绩效考核结果纳入村干部年度考核,对考核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不称职的由村党组织对其予以约谈,并视情节轻重扣发工作补贴。具体考核工作细则由镇街制定。
第十七条 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以及停止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和成员职务,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换届选举,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等行为的,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 广州市番禺区监察局 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局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番民〔2017〕327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