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番防办〔2017〕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三防物资储备与调用管理,确保满足全区防汛抢险需要,我办经征求各代储单位及区财政局意见,对《番禺区三防物资储备与调用管理办法》修订,并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番禺区三防物资储备与调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办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番禺区三防物资储备与调用管理办法
番禺区三防办
2017年4月27日
番禺区三防物资储备与调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财农〔2011〕329号)和《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区三防物资储备与调用管理,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防物资包括:橡皮船、冲锋舟、快艇、救生衣、救生圈、编织袋、土工布、水利杉、砂石料等。
第三条 三防物资的储备实行区、镇(街)分级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并以各镇(街)储备的三防物资为主体,按照水利部《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298-2004)逐年有计划地进行储备。区级三防物资的年度储备定额,每年由区财政视当年财力状况给予预算安排。
第四条 区级三防物资统一由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防办)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购置,并委托各镇(街)、区属水管单位和区供销社(以下简称代储单位)定点储备和管理,其中低值易耗的三防物资由区供销社负责代储。
镇(街)应储备的三防物资由各镇(街)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
第五条 区三防办对三防物资储备的管理职责:
(一)按照科学管理的原则和上级有关指示要求,制定各项三防物资储备的管理制度,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对全区三防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三)负责掌握全区三防物资储备的总体状况,包括历史数据和最新资料。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区三防物资的动态管理;
(四)负责区级三防物资的购置,并组织代储单位、供应商进行到货后的验收;
(五)负责区级三防物资储备管理费的合理使用。包括代储仓库占用费、三防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等,其费用按储备物资价值的8%计算,每年从区财政防汛抢险经费中安排,由区三防办负责与代储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六)负责向区财政报送区级三防物资的储存、调用、更新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条 各镇(街)要严格执行三防物资管理有关规定,对自行储备和代储的三防物资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妥善管理。如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三防物资损毁、丢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三防物资的储存要专库专存、专人负责,建立和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建立物资管理档案。
第八条 储存三防物资的库房要求防潮、避光、通风良好,并有防火、防盗、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第九条 三防物资在库房内要整齐摆放,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物质。每批(件)物品都应配有明显标签,标明品名、编号、数量、质量和生产日期,做到实物、标签、账物相符。
第十条 各种三防物资存放的要求:
(一)橡皮船和橡胶救生衣(圈),在入库前要重新涂撒滑石粉;橡皮船船体和附件、备品一起装入外包装袋中,在货架上单只摆放;救生衣(圈)每五件一捆摆放在货架上,不得散乱堆放;
(二)小铁锤、铁铲每五把一捆摆好,不得随便堆放;
(三)编织袋、土工膜、土工布、彩条布等应按包装整齐摆放,便于搬运,不得散乱堆放,下部要设有防潮垫层;
(四)冲锋舟、快艇在入库前要将舟体清洗干净,金属件涂敷黄油,并用支架支撑离地及遮盖好,操舟(艇)机按保养规定养护后入专用箱存放;
(五)水利杉、水利围应按规格整齐堆放于库房内,便于搬运,并有防白蚁措施;
(六)三防砂石料应按规格分类整齐堆放,并指定专人看管,所在的村要协助搞好管理;
(七)其它三防物资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存放,特别是室内存放的三防物资要定期进行翻转存放。
第十一条 定期检查各种三防物资,在每年汛前汛后都应进行一次检查:
(一)机电设备安排专人负责,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及维护;
(二)水利杉、水利围应在每年4月、10月进行施放防白蚁药;
(三)充气式救生衣(圈)应做4个小时充气试验,重新涂撒滑石粉,硬质聚氨酯泡沫救生衣(圈)也要进行外观检查;
(四)编织袋、土工布、土工膜、彩条布也应进行检查,存放的库房要投放灭虫、鼠药;
(五)照明器材必须在每年4月、10月按有关规定进行充电,其中便携式强光工作灯6个月、防爆调光电筒3个月、遥控探照灯3个月、多功能指挥部灯箱3个月要进行一次充电;
(六)冲锋舟、橡皮船、快艇进行养护、检修并发动试机,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救生培训;
(七)对三防砂石料进行检查;
(八)各镇(街)应在每年2月、11月对自行储备及代储的三防物资按储备要求进行自检,就当年的物资储存、管理、出入库和库存数量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区三防办。区三防办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全区的三防物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储备年限
根据国家防办规定,在正常的储存条件下,三防物资的储备年限为:
(一)橡皮船8年;
(二)充气式橡胶救生衣(圈)4年;
(三)硬质聚氨酯泡沫救生衣(圈)6年;
(四)编织袋5年;
(五)土工布、土工膜、塑料膜15年;
(六)快艇、冲锋舟15年;
(七)水利杉、铁锤、铁铲、照明器材等物资视情况而确定。
第十三条 报废更新
区级三防物资及镇(街)现存三防物资要按储备年限或实际损坏情况进行报废和更新。
三防物资的更新是指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损坏而报废所需要进行的更新。
三防物资的报废和更新工作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级三防物资的代储单位向区三防办提出报废更新申请,内容包括品种名称、规格、数量、储存年限、报废理由、处理方式和残值回收办法;
(二)区三防办进行核查后作出批复;
(三)已经批准报废的物资,要及时清理出库、妥善处理,并做好销帐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凡代储物资处理所得款项应由区三防办上缴区财政。
第十四条 区级三防物资的所有权和调用处置权属区三防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动、挪用。镇(街)三防物资的所有权和调用处置权属各镇(街),但要服从区三防办的统一管理和调配。
第十五条 三防物资的调用原则:
(一)“先近后远”,先调用离三防抢险地点最近的三防物资,不足时再调用离抢险地点较远的三防物资;
(二)“先镇(街)后区”,先调用镇(街)自备三防物资,不足时再调用区委托代储的三防物资,且必须经区水务局的技术人员审核确定;
(三)“满足急需”,当有多处申请调用三防物资时,若不能同时满足,则先满足重点地区、关系重大的防洪抢险单位。
第十六条 各镇(街)要随时做好调用三防物资的准备工作,并于汛前将各储备点物资数量、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报区三防办。
第十七条 三防物资调用的程序及要求
区级三防物资的调用必须经区三防办同意,并由其向代储单位签发调拨令。若情况紧急,经区水务局的技术人员同意,也可先电话报批,后补办手续。申请调用三防物资的内容包括:用途、品种名称、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三防物资的储备单位接到调拨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并及时向区三防办反馈调拨情况。
三防物资的调拨运输应当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若联系运输有困难,可报区三防办,协调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各镇(街)及代储单位要指定专人押运物资,储备快艇、橡皮船、冲锋舟等三防物资的单位要求其驾驶人员随船(车)前往。
第十八条 三防物资的接收及结算
申请调用三防物资的单位,要做好三防物资的接收工作。申请调用单位要尽快与押运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开据证明,事后由申请调用单位按物资调拨申请表(见附表)要求填写一式四份逐级审批,并及时上报区三防办。三防抢险结束后,未动用或可收回的三防物资,由申请调用单位负责回收,返还区三防办指定的仓库储存。
调运三防物资所发生的运杂费,由代储单位先行垫付,随后由申请调用单位与区三防办结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