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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PY032017012
  • 文  号: 穗公番〔2017〕196号
  • 实施日期: 2017年08月12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08月11日
  • 发布机关: 番禺区公安局分局,番禺区财政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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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公番〔2017〕19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广东省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以及上级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制定了《广州市番禺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登记表

2.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金审批表

3.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金发放表

4.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工作情况报送表

5.缴获毒品折算标准

6.缴获制毒物品折算标准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

2017年8月21日

广州市番禺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试行办法

为了充分发动人民群众举报毒品犯罪,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我区的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广东省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以及上级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一)群众通过有效途径或方式,向番禺区公安分局举报本区范围内重大毒品犯罪线索,我区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侦破毒品案件,查获制毒工场,缴获毒品达到奖励标准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胞、华侨)或外籍人士,均可获得奖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属于奖励范围:

1.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羁押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的;

2.共犯已先于举报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调查、侦查、审查、审批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举报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4.负有追究违法犯罪职责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的;

5.案件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举报的;

6.我区公安机关建立的刑事特情、治安耳目举报违法犯罪线索,查证属实的,按对刑事特情、治安耳目奖励办法实施,不再按本举报办法给予奖励。

二、操作程序

(一)举报方式

1.使用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互联网、手机短信或信函等方式举报;

2.直接向番禺区公安机关或执勤民警举报;

3.其他合法方式举报。

(二)提交材料

奖励审批时应附以下材料(如属于曾因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或累犯的,应一并附相关材料):

1.行政案件

(1)《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金审批表》;

(2)《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登记表》;

(3)《受案登记表》复印件(简易程序除外);

(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2.群众发现毒品后向番禺公安机关举报并上交

(1)《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金审批表》;

(2)《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登记表》;

(3)《立案决定书》或《受案登记表》复印件;

(4)毒品鉴定意见材料,与举报材料对应案件缴获毒品的《鉴定意见通知书》。

3.刑事案件

(1)《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金审批表》;

(2)《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登记表》;

(3)《立案决定书》或《受案登记表》复印件;

(4)立案报告书复印件;

(5)拘留证、逮捕证;

(6)毒品鉴定意见材料,与举报材料对应案件缴获毒品的《鉴定意见通知书》;

(7)制毒场所材料,与举报材料对应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

(三)审批程序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案件,区公安分局经办单位填写《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金审批表》并加具意见,连同《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登记表》,由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法制部门、举报中心分别加具审批意见后,呈送区分局领导审批,具体情况如下:

1.奖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由经办单位主管局领导审批;

2.奖励金额在5000元—2万元(不含本数)的,由经办单位主管局领导审批后,呈送禁毒大队主管局领导审批;

3.奖励金额在2万—5万元(不含本数)的,由经办单位主管局领导、禁毒大队主管局领导审批后,呈送分局主管财务局领局审批;

4.奖励金额在5万元以上,由经办单位主管局领导、禁毒大队主管局领导、分局主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后,呈送分局主要领导审批。

(四)支付程序

群众向番禺区公安分局举报涉毒线索,经查证符合奖励要求的,其奖励金在禁毒专项经费中列支。

奖励金发放由受理举报线索办案单位负责,具体以下列方式进行:举报人直接领取、按举报人的要求汇款到举报人账户等。经办单位可向本单位财务部门借适量的备用金,经批准后及时向举报人发放奖励金。

支付奖励金必须由2名以上民警办理,先填写《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金审批表》,2名以上经办民警签名确认,领导审批同意后,填制请款单,交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奖励金垫付、提取手续。发放奖励金时,填制《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金发放表》,须由举报人亲自签名领取,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存档,且须2名以上经办民警签名确认;如需汇款的,须将汇款凭证粘贴在《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金发放表》领奖人签收栏。凭《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金审批表》、举报人亲自签名(或粘贴汇款凭证)的《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金发放表》、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办理报销手续,以上资料的复印件归集到业务档案;如有保密需要,《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金审批表》(复印件)、举报人亲自签名(或粘贴汇款凭证)的《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金发放表》、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归集到业务档案,凭《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金审批表》、《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金发放表》(保密部分可不填写,可无举报人签名,但领奖人签名栏须注明奖励金的发放方式及去向)办理报销。

对未能直接联系的举报人奖励通知,由发布案件和逃犯信息的公安机关举报中心通过原发布载体公告。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或公安机关发布奖励公告之日起,应在30日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经办单位须按财务规定退回奖励金。

三、奖励标准

(一)查获涉毒违法人员协助破获涉毒行政案件的,对举报人员每案发放人民币100元至1000元奖励金,具体标准如下: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其中一条或多条),被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案给予100元至500元(不含本数)奖励;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被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的,每案给予500元至700元(不含本数)奖励;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被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的,每案给予700元至1000元(含本数)奖励。

(二)群众发现毒品后向番禺区公安分局举报并上交,协助我区公安机关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对举报人员每案发放人民币1000元至10万元奖励金,具体标准如下:

1.缴获毒品100克以下,每案给予1000元至3000元(不含本数)奖励;

2.缴获毒品100克(含)以上1公斤以下,每案给予3000元至1万元(不含本数)奖励;

3.缴获毒品1公斤(含)以上10公斤以下,每案给予1万元至3万元(不含本数)奖励;

4.缴获毒品10公斤(含)以上20公斤以下,每案给予3万元至5万元(不含本数)奖励;

5.缴获毒品20公斤(含)以上50公斤以下,每案给予5万元至7万元(不含本数)奖励;

6.缴获毒品50公斤(含)以上,每案给予7万元至10万元奖励;

7.上述案件侦破后,经办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申报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项规定情形的最高上限。

(三)公安机关查获制造毒品工场、窝点,缴获毒品、制毒物品且符合破案条件的毒品犯罪案件,对举报人员每案发放人民币10万元至30万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1.缴获毒品50公斤以下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缴获毒品50公斤(含)以上100公斤以下的,给予20万元奖励;

3.缴获毒品100公斤(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

4.通过全链条打击,查明相关制毒物品来源并破获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案件的,对举报人员每案增发5万元奖励金,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最高上限。

(四)缴获毒品且符合破案条件的毒品犯罪案件,对举报人员每案发放人民币2000元至30万元奖励金,具体标准如下:

1.一般刑事案件,奖励2000元至5000元:

①缴获毒品100克以下的,给予2000元至5000元(不含本数)奖励。

②查获容留他人吸毒,涉案人员数量在10人以下的,给予2000元至5000元(不含本数)奖励;查获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的,给予2000元至5000元(不含本数)奖励。

2.缴获毒品100克(含)以上1公斤以下属于危害较大的刑事案件,给予5000元至2万元(不含本数)奖励。

3.查获容留他人吸毒,涉案人员数量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给予5000元至2万元(不含本数)奖励。

4.缴获毒品1公斤(含)以上10公斤以下属于危害较大的刑事案件,或由广州市公安局领导交办的,给予2万元至5万元(不含本数)奖励。

5.查获容留他人吸毒,涉案人员数量在20人以上的,给予2万元至5万元(不含本数)奖励。

6.缴获毒品10公斤(含)以上20公斤以下属于危害极大的刑事案件,或被列为省毒品目标案件、由广东省公安厅领导交办的,给予5万元至10万元(不含本数)奖励。

7.缴获毒品20公斤(含)以上50公斤以下属于危害极大的刑事案件,或被列为部毒品目标案件、由公安部领导交办的,给予10万元至1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奖励。

8.缴获毒品50公斤(含)以上100公斤以下属于危害极大的刑事案件,给予15万元至2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奖励。

9.缴获毒品100公斤(含)以上属于危害极大的刑事案件,给予20万元至30万元(含本数)以下奖励。

(五)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或第四项情形,涉案犯罪嫌疑人曾因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或属于累犯的,对举报人员每案增发人民币1000元至2万元奖励金,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最高上限。

(六)以上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缴获的毒品、毒品半成品,易制毒化学品,按照国家有关毒品折算标准换算为海洛因计算重量。

破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的。

四、其他事项

(一)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破获其他违法犯罪案件的,以及本办法中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上级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一案一奖,已根据中央、省、市、区其他奖励办法实施奖励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奖励,特殊情况下由区公安分局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三)区公安机关收到群众举报本区范围内重大毒品犯罪线索,并根据举报线索侦破毒品案件,查获制毒工场,缴获毒品达到奖励标准且在奖励范围内的,于30天内回复举报人并根据本办法的奖励标准给予相应的奖励。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7)196号附件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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