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番发改〔2016〕58号
区本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广州市番禺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州市番禺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
番禺区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广州市番禺支行
2016年5月19日
附件
广州市番禺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本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确保储备粮油安全和粮食流通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参照《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结合番禺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是区人民政府为有效调控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造成供应紧缺而建立的专项粮油物资储备。
第三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州市番禺支行(以下简称区农发行),并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管理。
第四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所有权属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库存储备粮油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
第五条 参与番禺区本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是区本级储备粮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区本级储备粮油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指导、监督粮油储备工作,统筹相关粮油储备管理;拟订粮油储备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粮油储备计划;提出储备粮油企业的承储条件;组织储备粮油检查和轮换工作;检查监督储备粮油的计划执行情况和储存安全;负责储备粮油各项统计工作;参与制定储备费补贴标准和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储备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轮换品质价差补贴等政策性补贴拨付。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预算管理(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年度预算按区政府批复的区级地方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标准安排),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制定储备费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审核储备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轮换品质价差补贴等政策性补贴;组织实施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八条 区农发行按照国家储备粮油贷款政策规定,根据区本级储备粮油规模及年度轮换计划,负责储备粮油贷款和资金管理并配合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进行库存监管。
第三章 规模品种
第九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是区政府常年储备重要战略物资,其储备规模、品种和布局原则,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市政府下达任务和粮食市场调控需要提出,报区政府确定。区本级储备粮油的布局要符合储存安全、调度灵活、便于轮换、节约费用等原则。
第十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储备品种以粮油应急需要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其中,粮食品种以大米、稻谷、小麦为主,可根据我区饲料用量需求,适当增加玉米作为储备品种;食用油以花生油、大豆油、棕榈油为主。
第四章 承储管理
第十一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由区属国有粮(油)库储存,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粮油企业承储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并签订承储合同及储备粮油应急供应责任书。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保障储备粮油安全条件的仓储和防化设施、专业管理人员以及储备粮油应急响应能力,其承储条件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提出。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区本级储备粮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符合粮食卫生标准;食用油中花生油、大豆油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一级以上,棕榈油质量必须达到棕榈液油国家质量标准,并符合食用油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 入库储备粮油质量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及认定,达到质量标准的方可认定为储备粮油。检测费用由承储企业支付。
第十五条 储备粮油入库质量实行一批一检和质量报告管理制度,即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检测机构和承储企业三方建档备查。
第六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粮仓和“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油罐标准,确保储备粮油储藏安全和品质良好。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立储备粮油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每月定期记录储备粮油购销存情况备查。
第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油具体购进、价格、轮换和销售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其盈亏统一在承储方核算。
第十九条 储备粮油在保管期间发生突发性事件或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不能继续储备时,必须及时上报,经批准后处理,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粮食霉坏变质、降等级的,由承储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储备粮油储存库点一经确定,未经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第七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采用动态轮换方式进行轮换。动态轮换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一)在保持储备粮常年实际库存量占储备规模75%以上(储备食用油须达到80%以上)的前提下,可多批次组织储备粮油轮换,每批次轮换时间不超过3个月。
(二)按照批准的品种和数量组织轮换,轮换时间不超过3个月,其余时间按储备规模保证足额库存。
第二十二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储备粮油轮换计划的下达及实施工作。轮换储备粮油必须按先审核后轮换的原则执行,由承储企业提出轮换的品种和数量申请,经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以储存年限为依据安排轮换计划:大米、优质稻谷、玉米和食用油不超过1年,普通稻谷、小麦不超过2年组织轮换。储备粮油储存期间,若库存粮油出现质量不符合宜存标准的,应立即组织轮换;若达到轮换期限后,其质量仍符合宜存标准的,经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核定,储备粮油可适当延迟轮换。轮换费用由承储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性事件等情况下,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可暂停承储企业承储期间的动态轮换并及时组织补库,保证应急供应的粮源充足。
第八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救灾、抢险等特殊情况需动用区本级储备粮油时,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向番禺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或重大突发事件需动用区本级储备粮油时,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专项请示番禺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动用,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为平抑市场粮价而需投放市场的区本级储备粮油,由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动用储备粮油品种、数量、价格及库点等,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按区政府指令抛售区本级储备粮油发生亏损的,由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拨补;盈利的,用于补充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的费用由储备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以及轮换品质价差补贴等构成。所有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超亏不补。定额包干标准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期满后需进行调整的,由承储方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提出方案,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经与区财政局、区农发行协商一致后报区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储备费、储备粮油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标准,原则上参照广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并视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条 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标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
第三十一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的费用实行季度预拨、年终清算制度。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制定每季度费用预拨计划,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到承储企业账户,年终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清算。
第三十二条 区农发行按照国家储备粮油贷款政策规定,根据区下达的储备粮油规模、轮换计划,受理承储企业贷款,按“购贷销还”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储备粮油费用按照“先核实库存,后下拨费用”的原则,按照计划完成储备粮油轮换任务的,由区财政局通过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
第三十四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业务须按国家粮食局《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三十六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区本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危及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同时上报区政府。
第三十七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负责区本级储备粮油年度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制定绩效评价意见及评价指标体系,对轮换价差标准进行评价,以确保储备粮油管理规范、高效运行。
第三十八条 区农发行按照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对区本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监管,定期进行库存核查。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区本级储备粮油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区本级储备粮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二)发现区本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事实的;
(三)擅自动用、挪用区本级储备粮油、改变区本级储备粮油的品种、质量等级,或变更储存库点的;
(四)虚报、瞒报、拒报区本级储备粮油库存数量和质量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本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利用区本级储备粮油或者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区本级储备粮油无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以区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的;
(七)违反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挤占挪用区本级储备粮油收购资金、套取利息和财政补贴的;
(八)拒绝、阻挠、干涉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不及时纠正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