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番农村规〔2019〕1号
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农村办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番禺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对2017年印发的《番禺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番农村发〔2017〕3号)中相关机构名称进行调整,现将修订后的《番禺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农村办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
2019年6月24日
番禺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财政资金监管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镇街、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按照财政资金监管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是区财政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实施意见》(番发〔2009〕1号)的要求,每年安排约3000万元财政资金用于补助全区行政村新农村项目和区级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区委农村办负责统筹区内新农村建设和区级美丽乡村建设,统筹安排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铺排使用、监督管理。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划拨和后续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区级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对全区新农村建设项目和区级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进行补助,建设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村内道路硬底化、内街巷道路的整治、村内排污系统暗渠化、街巷路灯建设、村内环境绿化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
第六条 新农村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由区、镇街、村三级共同出资。区级出资部分由区财政局从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中以补助款形式划拨到镇街财政部门。
第七条 申请补助的新农村建设项目总投入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一)对上年度村集体可支配纯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村,区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60%。
(二)对上年度村集体可支配纯收入在100-200万元的村,区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70%。
(三)对上年度村集体可支配纯收入不超过100万元的村,区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80%。
(四)新农村建设项目年度补助金额原则上每条村不超过200万元;获得市级以上补助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区和市级以上补助资金的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90%。
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区级(含区各职能部门)补助资金的同一个建设项目,不得申请区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资金。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申请和实施要求
第八条 新农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用地、村庄规划和村民意愿,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要求。
第九条 村“两委”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设项目意向,按照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规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建设项目。项目确定后,由村书面提出建设项目补助申请,并填写《番禺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请书》、《番禺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报呈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报区委农村办。各镇(街)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前提交项目申请资料。
第十条 区委农村办对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进行实地核查、严格审核。初审通过后,纳入新农村建设项目库。不通过初审的项目申请,退回各镇街。
第十一条 区委农村办根据年度新农村建设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在项目库中选择项目,按建设项目的类别,送区相关职能部门协审,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可行、资金预算是否合理等。区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资料10个工作日内,把协审意见及相关资料反馈回区委农村办。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建设项目,由区委农村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会审。
第十二条 项目通过初审、协审后,区委农村办对拟补助项目进行汇总,拟定出年度项目补助计划,经区分管领导审定后发出同意补助批复。
第十三条 补助项目确定后,按规定进行财政投资评审(预算、结算评审),各镇街农村办负责收集建设项目财政评审有关资料报送区委农村办,统一由区委农村办报送区财政局办理委托送审手续。建设项目在预算评审后,要按照招投标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要求当年批复补助申请,当年实施。项目允许跨年度完成,但必须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完成项目的招投标手续,在次年11月30日前完成结算评审并请款完毕。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对区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 各镇街农村办要切实监督协调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进度。如项目中止或变更,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区委农村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委农村办审核后报区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把原项目资金调整扶持其他建设项目,并报区财政局备案。项目变更的需重新履行有关项目申请程序。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在结算评审后送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补助资金。项目结算评审价低于中标合同价的,按结算评审价作为财政补助计算依据;项目结算评审价高于中标合同价的,按中标合同价作为财政补助计算依据。
第十七条 区委农村办对完成预算评审的建设项目和补助金额进行汇总,拟定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金额汇审意见,经区分管领导审定,确定建设项目的补助金额后进行分批划拨。
请款流程:
(一)建设项目竣工并办理结算评审后,由建设项目村在25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助资金下拨的申请,附上有关书面材料(包括项目补助资金申请书、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项目补助资金划拨申请书、项目补助资金划拨审批表、预算评审结果确认表和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审核意见书、中标或中选通知书、工程合同、结算评审结果确认表和财政投资结算评审审核意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二)补助款申请资料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后送区委农村办审定。区委农村办收到补助款申请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加具同意申请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区财政局申请请款。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助款划拨到相关的镇财政所或街道财政,由镇财政所或街道财政按规定拨付相关用款单位。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项目申报时确定的资金使用环节,不得挤兑、挪用或随意调整。项目建设要设立专账管理。财政资金的支出必须以合法原始凭证作为入账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的实施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招、投标及基建财务有关要求,项目建设要尊重村民的知情权,按民主管理的规定程序决策,资金的使用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村对项目的申请、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各镇街党(工)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和资金的监管方面负责。镇街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区委农村办及区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督导。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2日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委农村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番禺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请书
2.番禺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3.番禺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划拨申请书
4.番禺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划拨审批表
附件1
番禺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
补助资金申请书
**镇(街)**村**********项目
区委农村办:
我村因……的需要,xx年要开展xxx项目建设;该项目已征求村民意见,符合村民意愿,并经镇(街)同意。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计划总投资xx万元,其中村出资xx万元,镇街出资xx万元,拟向区财政申请补助资金xx万元。现向贵办申请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资金。
请批复。
镇(街)意见(盖章):
xx村党支部 (盖章)
xx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番禺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 补助资金申请表 | ||
项目村所属 镇(街) |
镇(街)(盖章) 村(盖章) | |
项目名称 |
| |
建设项目内容 |
| |
项目实施期限 | 年 月 至 年 月 | |
项目预算总额 | 万元 | |
资金筹措渠道 | 村自筹金额 (含其他部门扶持资金) | 万元 |
镇、街补助资金 | 万元 | |
申请区财政补助资金 | 万元 | |
镇街农村办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区职能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区委农村办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说明:本表上报时一式三份。 |
附件3
番禺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
补助资金划拨申请书
**镇(街)**村**********项目
区委农村办:
xx项目经贵办同意补助申请,我村在镇(街)农村办的监督下,严格按照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和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完成了建设项目验收和结算手续,项目结算价为xx万元,资料完整、手续齐备。现申请划拨项目补助资金xx万元,请审批。
镇(街)意见(盖章):
xx村党支部 (盖章)
xx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番禺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划拨审批表 | ||
项目村所属镇(街) | 镇(街)(盖章) 村(盖章) | |
项目名称 |
| |
项目实施期限 | 年 月 至 年 月 | |
项目批复金额 |
| |
项目中标金额 | 万元 | |
项目结算评审金额 | 万元 | |
资金筹措渠道 | 村自筹金额 (含其他部门扶持资金) | 万元 |
镇、街补助资金 | 万元 | |
申请区财政补助资金 | 万元 | |
镇街农村办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区委农村办意见 | 同意划拨项目补助资金 万元。 | |
年 月 日(盖章) | ||
说明:本表上报时一式三份。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