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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PY0220190004
  • 文  号: 番卫规[2019]1号
  • 实施日期: 2019年07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20年06月30日
  • 发布机关: 番禺区卫生健康局
  • 文件状态:

番禺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2019年度番禺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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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2019年度番禺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2018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情况,调整我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现将《2019年度番禺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番禺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6月25日

2019年度番禺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番禺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是57380元和35846元。

二、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72140元,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本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07538元,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本区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14760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71692元。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72140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07538元。

(五)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344280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215076元。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147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716元。

三、本征收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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