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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PY0320210005
  • 文  号: 番退役军人规〔2021〕1号
  • 实施日期: 2021年11月10日
  • 失效日期: 2026年11月10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番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番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番禺区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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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退役军人规〔2021〕1号

广州市番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番禺区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临时困难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番禺区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11月10日

  番禺区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的申请、审核工作,更好地解决优抚对象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广东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办法》(粤退役军人规〔2021〕1号)、《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救助的对象范围。

  凡具有番禺区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一)现役军人家属;

  (二)退役军人包括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复员干部;

  (三)其他优抚对象即在我区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人员,包括: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五老”人员(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困难救助是指政府对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重残重病、长期失业或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由于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有较为严重困难的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四条 临时困难救助应立足济难解困、体现尊崇优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在番禺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临时困难救助工作机制。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各镇(街)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辖区内临时困难救助组织实施、区级预算申请、救助审核等工作;

  (二)区财政局和各镇(街)财政单位负责将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列入各级年度资金预算予以保障,并做好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工作;

  (三)区审计局依法对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四)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危破房改造困难救助相关材料(资质)审核、认定等工作;

  (五)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临时困难救助申请人家庭情况的调查、复审和上报工作,区级危破房改造救助资金的监督使用、闲置资金退回等工作;

  (六)各村(居)委会负责临时困难救助的申请受理、核实和公示等工作。

  第六条 临时困难救助项目。

  (一)医疗困难救助;

  (二)危破房改造困难救助;

  (三)生活困难救助。

  第七条 临时困难救助范围。

  (一)申请人因患重大疾病和慢性疾病,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之后,自付负担仍然过重,基本生活较为困难的;

  (二)申请人唯一自住房屋为危房、土坯房、寮房的,在住房方面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申请人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突发事件造成本人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生活临时较为困难的;

  (四)申请人因年长体弱和发生重大家庭变故,按规定享受各种社会救助之后,生活仍然较为困难的;

  (五)申请人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较为困难的。

  第八条 临时困难救助标准。

  (一)医疗困难救助标准:

  1.因患病申请临时救助,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每张发票自付和自理部分金额须在100元(含100元)以上(慢性病除外),按个人自付和自理部分费用的60%~80%予以一次性救助,每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不得跨年度使用。现役军人家属和退役军人年累计救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其他优抚对象年累计救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4万元(含4万元);

  2.个人自付和自理部分医疗费用是指在享受各种社会城乡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及其他部门、团体救助后实际需负担的所有医疗费用,含自费金额;

  3.患有重度恶性肿瘤、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严重慢性肾衰竭等28种重大疾病,符合《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应当先按照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申请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4.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已明确由第三方支付的,以及不符合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异地就医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在本办法救助范围之内。

  (二)危破房改造困难救助标准。

  1.认定为危破房需原址重建的房屋,按申请人家庭人口每人15平方米,每平方米1000元的工程造价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家庭人口不足2人的,按2人居住标准救助;3人以上不足5人(含5人)的,按救助对象的户口簿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为准救助;5人以上的,按5人居住标准救助;

  2.认定为危破房需修缮的房屋,根据申请救助家庭房屋的破损程度,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3千元至3万元修缮住房救助。

  (三)生活困难救助标准。

  申请生活困难的救助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家庭收入情况等综合考虑,给予每户每次2千元至4千元救助,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1.5万元。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供真实的材料。

  (一)申请医疗困难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镇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书(证明)、医疗收费单据、广州市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的原件和医疗发票原件(一个自然年内);

  3.申请人开户银行卡(存折);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申请危破房改造困难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合法的产权登记资料;

  3.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危破房鉴定报告和原址重建(修缮)工程造价预算表(单);

  4.原址重建房屋还需提交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建筑施工(设计)图纸;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生活困难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开户银行卡(存折);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临时困难救助审核程序。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初审、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复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监护人)应当在本年度内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在医疗终结3个月内由申请人(监护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如实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监护证明或书面授权证明;

  (二)初审。村(社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主要核实申请人集体股份分红、医疗二次报销、村宅基地房产证明、申请生活困难救助情形等情况。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经核实符合条件且情况属实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登记表,签署意见,并将纸质版申请材料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复核;

  (三)复审。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对村(社区)提交纸质版及电子版的申请人情况和资料,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查,主要核查申请人医保社保情况,接受社会捐款、慈善援助和其他部门社会救助等情况。申请人一年内两次(含两次)以上申请生活救助以及医疗困难救助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含1万元),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出具专题书面报告。资料不全的,应及时通知村(社区)补交;不符合条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核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公示5个自然日,期满无异议后加具复审意见,并将纸质版申请材料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开展进一步核查,10个工作日内根据核查结果,分类处理。

  (四)审核。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出具的核查意见进行复核。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并出具退回书面告知书。符合生活困难、医疗困难救助条件,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危破房改造救助条件,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救助资金分担及支付程序。

  (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各镇(街)应设立临时困难救助资金专项科目,确保专款专用;

  (二)医疗救助、生活救助临时困难资金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直接划拨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及时到位;

  (三)农村的申请人认定为危破房需原址重建的房屋,救助资金按照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定的总额,由区负担55%,镇(街)负担30%,其余部分由村(居)委会与个人共同负担,村(居)委会负担比例由各村自定;城镇的申请人认定为危破房需原址重建的房屋,救助资金按照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定的总额,由区负担55%,镇(街)负担40%,个人负担5%;

  (四)危破房改造困难救助资金区负担部分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划拨到各镇(街),与镇(街)负担资金配套使用,由镇(街)分两次拨付。正式动工前,镇(街)先划拨50%;完工经验收后,镇(街)再划拨50%给申请人(监护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下拨的危破房改造困难救助资金当年内尚未使用的,应收回上缴区财政。

  第十二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将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照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将上级有关资金纳入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各镇(街)也应把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纳入每年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申请救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困难救助:

  (一)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实施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及信访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行为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救助资金或拒不配合临时救助相关调查的;

  (四)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刻意隐瞒实际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情况或不能提供与家庭生活困难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的;

  (六)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给予救助的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做到诚实守信,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并配合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由负责复审的单位决定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坚持原则、遵守纪律,依法做好帮扶救助工作。对在调查、审核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一)拒绝受理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申请的;

  (二)违反规定审核帮扶救助资金的;

  (三)在审核帮扶救助工作中出具虚假结论、鉴定、证明的;    

  (四)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谋取私利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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