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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PY012006043
  • 文  号: 番府〔2006〕32号
  • 实施日期: 2006年06月08日
  • 失效日期: 2011年06月08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关于划定番禺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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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2006〕32

关于划定番禺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我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公路的实际情况,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特通告如下: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外缘;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的宽度范围。

  二、公路两侧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作为公路发展的预留用地,具体规定如下:高速公路两侧各30米,国道两侧各20米,省道两侧各15米,县道两侧各10米,乡道两侧各5米。

  三、超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由规划部门依照有关规划控制的标准依法实行规划。

  四、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公安、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

  五、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

  七、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由公路管理机构予以公告并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

  八、本通告自2006年71日起施行,原番禺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公路两旁建设管理的通知》(番政〔1991〕69号)和番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划定新建公路两旁管理控制区和不准建筑区范围的通知》(番府〔1993〕32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06年6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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