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番府办〔2014〕69号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困难群众、优抚对象及退役士兵临时困难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困难群众、优抚对象及退役士兵临时困难救助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4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临时困难救助的申请、审批工作,更好地解决困难群众、优抚对象及军队退役人员的临时性和突发性生活困难问题,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对象。凡具有我区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一)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收入对象)。
(三)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以及“五老”人员。
(四)现役军人家属以及军队退役士兵。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城镇“三无”人员是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农村五保对象是指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是指在我区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人员: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
“五老”人员是指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
第三条 临时救助项目。
(一)医疗救助。
(二)危破房改造救助。
(三)生活救助。
(四)自然灾害救助。
第四条 救助标准。
(一)医疗救助标准。对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按下列标准予以救助。其中:
1.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因患病申请临时救助的,按自负和自理部分医疗费用的100%予以救助,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0元,不跨年度使用。
2.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因患病申请临时救助的,按自负和自理部分医疗费用的70%予以救助,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0元,不跨年度使用。
3.优抚对象以及“五老”人员本人因患病申请临时救助的,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按自负和自理部分医疗费用的80%予以救助,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40000元,不跨年度使用。
4.军队退役士兵本人及现役军人家属因患病申请临时救助的,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按自负和自理部分医疗费用的80%予以救助,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0元;患有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肾功能不全(慢性肾功能性衰竭、尿毒症)、腹透(洗肾)、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腰椎间盘脱出、心脏病等10种重大疾病之一的,按自负和自理部分医疗费用的80%予以救助,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15000元,不跨年度使用。
5.其他困难人员因患病申请临时救助的,按自负和自理的部分医疗费用的40%予以救助,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0元,不跨年度使用。
其中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困难家庭申请医疗救助的,在享受上述救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0%(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除外)。
自负和自理部分医疗费用是指在享受各种城乡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及其他部门、团体救助后实际需负担的所有医疗费用,含自费金额。
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已明确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不予申请医疗救助。
不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异地就医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医疗费用,不予申请医疗救助。
(二)危破房改造救助标准。优抚对象、“五老”人员、现役军人家属以及军队退役士兵家庭无房或唯一自住房屋为危房、土坯房、寮房的,可以申请危破房改造救助。
救助标准:重建住房按15平方米/人,参照我区当前平均约每平方米1300元的建造价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建造价,按照上下浮动不超过30%的原则,由区民政局评审小组讨论决定,给予一次性救助(家庭人口不足2人的,以2人居住标准资助;3人以上不足5人的,以实际人数标准进行救助;5人以上的以5人居住标准救助);修缮住房根据申请救助家庭房屋的破损程度,由区民政局评审小组讨论决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一次性救助。
(三)生活救助。
1.被普通全日制高校录取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应届大专、本科大学生,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予以一次性1000-2000元临时救助(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2.符合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救助申领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临时生活困难一次性救助3000元。
3.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及其他困难人员因各种因素影响而出现临时生活困难的,可申请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根据其困难程度、家庭收入情况等综合考虑,给予每户每次1000-3000元救助,但每户每年累计不超过10000元,不跨年度使用。
4.优抚对象、“五老”人员、现役军人家属以及军队退役士兵因各种因素影响而出现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根据其困难程度、家庭收入情况等综合考虑,给予每户每次1000-3000元救助,但优抚对象、“五老”人员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15000元,现役军人家属、军队退役士兵不超过10000元,不跨年度使用。
(四)自然灾害救助标准。
1.因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可根据申请救助家庭的实际情况及家庭基本生活资料、生产资料损失情况申请自然灾害救助。
2.家庭基本生活资料、生产资料造成损失的,由区民政局评审小组讨论决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0元的救助。
第五条 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各镇、街建立临时救助工作档案。申请救助时根据救助的内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救助。
1.《番禺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和申请书。
2.镇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收费单据、广州市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或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费用结算单(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已收原件单位公章)。
3.申请人开户银行存折复印件。
4.独生子女死亡的困难家庭由镇、街计生办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5.其他困难人员还需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并加盖公章。
(二)危破房改造救助。
《番禺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申请书、合法产权登记资料、危房相片、工程预算表、公示表、合法的产权登记资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重建住房还需提交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建筑图纸。
(三)生活救助。
1.《番禺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和申请书。
2.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对象应提供:正式录取通知书、入学报到费用依据以及区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3.独生子女死亡的困难家庭由镇、街计生办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4.城镇“三无”人员及农村五保对象住院所必需的护工费用由镇、街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
5.申请人开户银行存折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自然灾害救助。
1.《番禺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
2.镇、街调查报告、损失资料的名称及其价值明细表。
3.申请人开户银行存折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村(居)委会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按要求录入广州市番禺区民政业务信息系统,并将纸质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镇、街民政部门审核。
3.镇、街民政部门在收到纸质版及电子版资料时对申请的材料实行网上和纸质同步审批,并将村(居)委会提交的证明材料(如医疗收费单据、医疗费用结算单、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银行存折复印件等)扫描上传到民政业务信息系统中,申请表及附带材料等纸质版存放镇、街留档,以备审计。
4.区民政局在民政业务信息系统上进行网上审批。由于优抚、安置业务信息系统还未正式启用,优抚对象、“五老”人员、现役军人家属以及军队退役士兵临时救助的申请仍暂按原来的申请程序,即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村(居)委会加具意见送所在镇、街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待业务系统正式启用后再按上述审批程序审批。
(二)审批时限。各镇、街民政部门接到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全部材料后,在当月1日、16日前将已入户调查的申请人全部材料通过民政业务信息系统上传到区民政局,并提出审核意见,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三)对不符合临时困难救助条件的,区民政局应当在自审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镇、街,并说明理由。
(四)同一家庭再次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时,需重新按申请项目要求和审批程序进行。
第七条 救助资金分担及支付程序。区民政局在规定时限内对临时困难救助金进行核查审批后,报区财政局拨付。临时困难救助金(危破房改造救助资金除外)直接划拨到各镇、街财政部门,由镇、街财政部门在收到区民政局的拨付通知明细表后将临时救助金发放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危破房改造救助资金由区、镇街、村委会及个人4级共同负担。其中:农村的优抚对象、“五老”人员、现役军人家属以及军队退役士兵重建及修缮住房所需资金由区补助55%,镇、街补助30%,其余部分由村委会与个人共同承担,村委会承担比例由各村自定;城镇的优抚对象、“五老”人员、现役军人家属以及军队退役士兵重建及修缮住房所需资金由区补助55%,镇、街补助40%,个人负担5%。危破房改造救助资金划拨到各镇、街财政部门,由各镇、街财政部门分两次拨付(危破房改造前,先拨付资金50%;完工验收后,再拨付50%资金)。区财政下拨的危破房改造救助款1年后尚未使用的,应收回上缴区财政。
第八条 资金来源。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在每年已预算的民政专项经费中列支。各镇、街也应参照区的做法,把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纳入每年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职责分工。
(一)区民政局负责实施本辖区内临时困难救助预算、审批等工作。
(二)区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的落实和划拨款项工作。
(四)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临时困难救助申请人家庭情况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区级危破房救助资金的监督使用、闲置资金退回工作。各镇、街应设立临时困难救助金专项科目,确保专款专用。
(五)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临时困难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工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刻意隐瞒实际收入或家庭中有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成员。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家庭。
(三)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不能提供与家庭生活困难相关的有效单据或有效证明材料的。
(五)已获得政府其他救助措施或途径资助缓解困难的。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不按规定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不同意享受临时救助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同意享受临时救助待遇意见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三)临时救助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坚持原则、遵守纪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的违纪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制度是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补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