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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PY0120150042
  • 文  号: 番府〔2015〕116号
  • 实施日期: 2015年11月22日
  • 失效日期: 2020年07月13日
  • 发布机关: 番禺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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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2015116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重大

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151122

 

番禺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健全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保障行政决策合法、民主、科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广东省、广州市有关贯彻落实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对拟作出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区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交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对该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区政府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起草单位、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确定合法性审查岗位,配备专业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第六条  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第七条  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应当有本部门法制机构或法制员参加。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在送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前,应当经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法制员或法律顾问审核,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经征询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送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区政府法制机构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九条  承办单位提请区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等)。

(二)公众参与意见及采纳情况,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法制员或者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有关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材料。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六)需要的其他材料。

区政府办公室收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材料是否齐备。材料齐备的,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区政府审议前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及相关资料转送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材料的,可以直接要求承办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

承办单位按本办法向区政府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特别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决策主体是否合法。

(二)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四)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十三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形式。根据需要,可以开展实地调查研究、书面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等。

第十四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是区政府审议行政决策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属于政府公文,只供区政府内部或者来文单位参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专项预算,由区财政安排解决。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的合法性审查不适用本规定:

(一)人事任免、惩戒。

(二)内部事务管理及措施的制定。

(三)表彰奖励。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按照本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制员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区政府对以上单位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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