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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PY0120200002
  • 文  号: 番府规〔2020〕2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03月14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08月02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招商引资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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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规〔2020〕2号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

招商引资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番禺区招商引资工作规程》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投资促进中心(区招商办)反映。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4日

番禺区招商引资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引进更多质量高、效益好的投资项目,实现土地、物业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由政府主导引进落户,且需要使用区政府储备用地、区属国有企业土地、区属国有企业高端物业等政府资源的招商项目(含本区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基金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其他招商项目可酌情参照执行。

第三条  落户的招商项目应当符合我区发展定位、产业导向和相关环境保护准入要求。

第四条  竞买区政府储备用地、区属国有企业土地的招商项目在落户后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自交地之日起2年内,工业用地不低于300万元/亩(币种为人民币,下同),现代服务业用地不低于600万元/亩,同时不低于项目引进时《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对相应产业类别的要求。

(二)建设达产年限:用地面积100亩以下,自交地之日起1年内动工建设,动工后2年内竣工投产,投产后1年内达产。用地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自交地之日起1年内动工建设,动工后3年内竣工投产,投产后1年内达产。

(三)年纳税强度(不包括政策性退税和个人所得税,下同):项目达产后,一般工业用地不低于70万元/亩(按净用地面积计算),番禺工业经济总部园区范围内,工业用地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按计容建筑面积计算);现代服务业用地不低于600元/平方米(按计容建筑面积计算)。下浮最多不超过10%,具体下浮幅度经项目引进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后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五条  竞买或租赁区属国有企业高端写字楼物业的招商项目在落户后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投入运营年限:自物业交付之日起,不超过1年。

(二)年纳税强度:投入运营第2年起,不少于600元/平方米,下浮最多不超过10%。具体下浮幅度经项目引进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后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适用物业包括自本工作规程印发后新建成的区属国有企业物业,以及万博商务区、广州大学城范围内的区属国有企业存量物业。

第六条  招商引资工作流程:

(一)项目接洽。项目引进单位与项目方初步对接,了解项目投资意向。项目引进单位可向项目方提供我区基本情况介绍、产业政策、初步推荐选址情况等。

(二)实地考察。项目引进单位视具体情况对项目方或同类型项目进行实地调研考察,收集有关资料及项目情况。

(三)明确意向。项目方向项目引进单位提交投资意向书,或双方签订合作意向书,明确项目初步合作意向。项目引进单位指导意向投资者按要求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及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四)分析评审。项目引进单位组织对项目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研究分析,对符合本工作规程有关标准的项目,编写项目分析报告提请区政府审定。对未达到本工作规程有关标准的“四新企业”(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潜力较大或对于我区产业发展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由项目引进单位牵头组织经济、科技、环保、卫生等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技术先进性、行业带动性、发展潜力等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对需要区政府专项资金或其他资源扶持的项目,由项目引进单位牵头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分析。

(五)签订协议。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引进后,由区政府或其授权单位与项目单位签订具体合作协议。上述协议需约定项目具体投资额、投资强度、达产年限、年纳税额等事项,并明确未能履行承诺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违约条款。项目引进单位在正式签订协议30日内将协议复印件报区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区招商办)备查。其中,用地项目须由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区科工商信局签订《番禺区产业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

(六)落户服务。项目引进单位协助项目方办理商事登记手续,在项目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物业所有权或使用权后,协助其办理用地、建设报批等手续。

(七)后续管理。项目完成商事登记手续后,区政府储备用地项目由区科工商信局牵头监督履约情况,其他项目由项目引进单位牵头监督履约情况,各有关部门、属地镇(街)配合。对未达到承诺或约定条件的项目,督促项目投资方在限期内履行承诺或约定。

第七条  经区政府同意引进的招商项目,应当依法通过公开出让或转让的方式取得区政府储备用地、区属国有企业土地的使用权、国有企业物业产权或使用权,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和经营。

第八条  本工作规程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物业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设备购买发票等材料为准。产值或营业收入指标以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纳税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为准。

第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1:(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意向书(参考模板).doc

附件2:(项目名称)项目可行性报告(参考模板).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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