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番府办〔2018〕70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及退役士兵临时困难救助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
番禺区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及退役士兵临时困难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及退役士兵临时困难救助的申请、审批工作,更好地解决他们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6〕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救助对象范围。
凡具有我区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一)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
(二)现役军人家属以及退役士兵。
优抚对象是指在我区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人员,包括: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五老”人员(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
第三条 临时救助项目。
(一)医疗救助。
(二)危破房改造救助。
(三)生活救助。
第四条 救助标准。
(一)医疗救助标准。对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按下列标准予以救助:
1.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标准。优抚对象本人因患病申请临时救助的,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按自负和自理部分医疗费用的80%予以救助,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40000元,不得跨年度使用。
2.现役军人家属以及退役士兵救助标准。军队退役士兵本人及现役军人家属因患病申请临时救助的,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按自负和自理部分医疗费用的80%予以救助,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0元,不得跨年使用;患有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肾功能不全(慢性肾功能性衰竭、尿毒症)、腹透(洗肾)、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腰椎间盘脱出、心脏病等10种重大疾病之一的,按自负和自理部分医疗费用的80%予以救助,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0元,不得跨年度使用。
自负和自理部分医疗费用是指在享受各种城乡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及其他部门、团体救助后实际需负担的所有医疗费用,含自费金额。
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已明确由第三方支付的,不在本办法救助范围之内。
不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异地就医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在本办法救助范围之内。
(二)建房或危破房改造救助标准。
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以及退役士兵家庭无房或唯一自住房屋为危房、土坯房、寮房的,可以申请建房或危破房改造救助。
救助标准:建房或重建房按每人15平方米,每平方米1500元的建造价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家庭人口不足2人的,按2人居住标准救助;3人以上不足5人(含5人)的,按实际人数标准救助;5人以上的按5人居住标准救助);修缮住房根据申请救助家庭房屋的破损程度,由区民政局评审小组讨论决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一次性救助。
(三)生活救助。
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以及退役士兵因各种因素影响而出现临时生活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根据其困难程度、家庭收入情况等综合考虑,给予每户每次1000-3000元救助,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15000元,不得跨年度使用。
对符合医疗救助或生活救助的救助对象,区民政局核查审批后,每次救助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含5000元),超过5000元,所属镇(街)民政部门应专题报告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区民政局评审小组讨论决定。
第五条 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各镇(街)建立临时救助工作档案。申请人申请救助时根据救助的内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医疗救助所需材料。
1.《番禺区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及退役士兵临时救助审批表》和申请书。
2.镇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收费单据、广州市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或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费用结算单(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已收原件单位公章)。
3.申请人开户银行存折复印件。
(二)申请危破房改造救助所需材料。
1.《番禺区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及退役士兵临时救助审批表》和申请书。
2.危破房相片、工程预算表、公示表。
3.合法的产权登记资料。
4.区国土规划局出具的户籍名下所有的房地产情况查询证明及村居出具村宅基地房产证明。
5.建房或重建房还需提交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建筑图纸。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申请生活救助所需材料。
1.《番禺区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及退役士兵临时救助审批表》和申请书。
2.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对象应提供:正式录取通知书、入学报到费用依据。
3.申请人开户银行存折复印件。
4.区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或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村(居)委会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纸质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镇(街)审核。
3.镇(街)对村(居)委会提交纸质版及电子版资料加具审核意见,并将村(居)委会提交的证明材料(如医疗收费单据、医疗费用结算单、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银行存折复印件等),申请表及附带材料等纸质版报区民政局审批。
(二)审批时限。
各镇(街)接到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全部材料后,在当月月底前将前一个月已入户调查的申请人全部材料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三)对不符合临时困难救助条件的,区民政局应当在自审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镇(街),并说明理由。
(四)同一家庭再次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时,需重新按申请项目要求和审批程序进行。
第七条 救助资金分担及支付程序。
(一)医疗救助、生活救助的临时困难救助金由区财政局直接划拨到各镇(街),由镇(街)在收到区民政局的拨付通知明细表后将临时救助金发放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二)农村的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以及退役士兵建房或危破房改造救助资金由区负担55%,镇(街)负担30%,其余部分由村(居)委会与个人共同负担,村(居)委会负担比例由各村自定;城镇的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以及退役士兵建房或危破房改造救助资金由区负担55%,镇(街)负担40%,个人负担5%。
建房或危破房改造救助资金区负担部分通过区财政局划拨到各镇(街),由各镇(街)分两次拨付(建房或危破房改造正式动工,先划拨50%;完工经验收后,再划拨50%)。区财政下拨的建房或危破房改造救助款1年后尚未使用的,应收回上缴区财政。
第八条 资金来源。
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在每年已纳入预算的民政专项经费中列支。各镇(街)也应参照区的做法,把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纳入每年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职责分工。
(一)区民政局负责实施本辖区内临时困难救助区级预算申请、救助审批等工作。
(二)区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三)各级财政单位负责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的落实和划拨款项工作。
(四)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临时困难救助申请人家庭情况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区级建房或危破房救助资金的监督使用、闲置资金退回工作。各镇(街)应设立临时困难救助金专项科目,确保专款专用。
(五)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临时困难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工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刻意隐瞒实际收入或家庭中有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成员。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家庭。
(三)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不能提供与家庭生活困难相关的有效单据或有效证明材料的。
(五)已获得政府其他救助措施或途径资助缓解困难的。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不按规定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不同意享受临时救助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同意享受临时救助待遇意见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三)临时救助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坚持原则、遵守纪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的违纪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制度是对建立和完善常态化复退军人服务管理以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补充。
第十三条 困难群众的救助方式严格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6〕17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