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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PY0220220002
  • 文  号: 番府办规〔2022〕2号
  • 实施日期: 2022年07月20日
  • 失效日期: 2027年07月20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状态: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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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办规〔2022〕2号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公安分局反映。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


番禺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见义勇为,是指根据《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当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番禺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见义勇为基金会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负责对见义勇为事迹的审核、确认和奖励,定期整理和分析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请召开评委会议。

  第五条 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行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本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第六条 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可以向行为发生地所属镇(街)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

  (二)行为人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提交法医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证明、评残证明或者死亡证明。

  (三)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材料或者公安机关的询(讯)问材料。

  (四)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

  第七条 镇(街)受理见义勇为书面确认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会同属地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取证并将相关情况及材料报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镇(街)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评定并作出书面决定;因申请举荐材料不足或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理由。

  遇有重大、疑难问题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由全体成员进行投票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当出现票数相同的,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进行表决,作出决定。

  第八条 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除《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将其事迹在番禺区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不计入确认工作时间。

  第九条 经审核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区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

  (一)牺牲的,颁发30万元抚恤奖金。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等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构成重伤的,根据受伤程度颁发5万元至10万元抚恤奖金;构成轻伤的,根据受伤程度颁发1万元至5万元抚恤奖金。情节特别突出的,酌情增加抚恤奖金。

  (三)对未达到轻伤标准,但是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颁发3000元至1万元抚恤奖金。情节特别突出的,酌情增加抚恤奖金。

  第十条 区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来源包括募集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鼓励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

  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并视经费使用情况及时调整,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确认后,对符合《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向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市级奖励。

  第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侵权人的,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导致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的,其丧葬费由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依法承担。

  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确实无力承担、暂未抓获侵权人或不存在侵权人的,相关费用由区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垫付。

  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受益人的,有关费用可以由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监护人适当承担。

  第十三条 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第十四条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见义勇为荣誉或者奖励的,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金、抚恤金和其他补助费,取消相关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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