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全文
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D0220190005
  • 文  号: 花卫规字〔2019〕3号
  • 实施日期: 2019年11月21日
  • 失效日期: 2024年11月20日
  • 发布机关: 花都区卫生健康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花都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花都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 分享到
  • -

花卫规字〔20193

广州市花都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花都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镇: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花都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11月21日  


花都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是对本区实行计划生育并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夫妻给予必要奖励的利益导向机制。

第三条  对本区农业户口中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下(含两个)子女,且一方落实结扎措施的已婚夫妇,自落实结扎措施并提交申请的当月起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止,给予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以下简称节育奖)

前款规定的奖励对象,包括:

()符合规定条件的丧偶、离婚及再婚人员;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死亡,导致只有一个子女,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人员;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死亡,导致无子女,再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人员;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死亡,导致无子女。

第四条 节育奖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从夫妻一方落实结扎措施并提交申请的当月起发放,直至奖励对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为止节育奖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第五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夫妻且一方落实结扎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具有本区农业户口的一方给予奖励:

(一)夫妻中一方是本区域城镇居民户口,另一方是本区农业户口;

(二)夫妻中一方是本区农业户口,另一方是区外户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是否落实结扎措施,均不属于奖励对象范围:

(一)非法生育过三个以上子女(含三个),三个以上子女(含三个)同时存活过(无论现在有无子女存活)的;

(二)合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再收养两个以上子女的(含两个);

(三)非婚状态下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四)再婚前已生育二孩,再婚后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新组合家庭有三个以上孩子的;

(五)超生、重婚生育的。

第七条  节育奖所需奖励经费,由区、街(镇)两级财政按73比例负担。街(镇)自行提高节育奖标准的,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各街(镇)自行解决。

第八条  节育奖励金由各街(镇)委托银行统一代发。代发节育奖励金的银行每年与街(镇)签订委托代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金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负责发放奖励金。

第九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本人到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片、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实施绝育措施相关医院的证明,填写《广州市花都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子女死亡的,还需提供有关的死亡证明。《申请表》由村民委员会初审后报送街(镇)审核。

第十条  节育奖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加具意见,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名单报送街(镇)。

(二)张榜公示。街(镇)接到村民委员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10个工作日,以接受群众监督。群众如有异议,村民委员会和街(镇)应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示。情况特殊的,可再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三)复核及确认。街(镇)在接到村民委员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复核对象名单,确认申请人资格,并在张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名单报区卫生健康部门。

(四)奖励发放及监督。已确认的奖励对象《申请表》一式三份,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无误后,区卫生健康部门、街(镇)、村民委员会各一份分别存档。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计各街(镇)上报申请节育奖奖励人数及所需资金,按时划拨。监督各街(镇)奖励金按时配套发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在节育奖发放期间内,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一)未经批准擅自实施输精()管复通手术的;

(二)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三)户口迁出本区或到境外定居的;

(四)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

(五)奖励对象死亡的。

奖励对象有上述第()()种情形的,除取消其奖励待遇外,由街()责令其全额退回已领取的奖励金。

第十二条  在节育奖发放期间内,奖励对象离婚或再婚的,从婚姻状况发生变动的次月起暂停其奖励待遇。奖励对象应主动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由村民委员会、街(镇)及区卫生健康部门按工作职责分工重新对其奖励资格进行初审、复核及确认、奖励发放及监督

第十三条  奖励对象因村民委员会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奖励对象从被批准“农转非”的当月起继续享受4年,4年后停止发放节育奖。除此以外,因其它原因“农转非”的,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次月开始,停止发放节育奖。

第十四条  外省、市、区人员迁入本区农业户口的,按本区农业户口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区、镇两级财政部门要将节育奖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财政专户管理节育奖专项资金,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并定期将节育奖资金划拨至区卫生健康部门节育奖专户。

第十六条  节育奖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日常办公及其他人员经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贪污、骗取、虚报节育奖励金,如有发现上述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做好对节育奖使用管理的监督、督察。各级经办单位要设立节育奖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八条  对奖励对象的复核要严格把关,区公安户籍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奖励对象的身份核对,严禁弄虚作假。凡发现虚报冒领的,除追回所领的奖励金外,并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街(镇)每月汇总填报《广州市花都区计划生育节育奖发放对象名册登记表》,每个季度向区卫生健康部门上报《广州市花都区计划生育节育奖情况》季度报表。

第二十条  节育奖的发放及执行情况纳入各街(镇)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对节育奖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奖励金发放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情节严重并阻碍调查工作开展的,对该单位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定。

 

附件: 1.花都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申请回执.docx

2.花都区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金申请表.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