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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D0220200004
  • 文  号: 花人社规字〔2020〕1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06月02日
  • 失效日期: 2025年06月0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重点产业人才购买商品房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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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人社规字〔2020〕1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重点产业人才购买商品房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重点产业人才购买商品房奖励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

 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

2020年6月2日


广州市花都区重点产业人才购买商品房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现代产业人才集聚花都创新创业创造,着力健全人才服务保障体系,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全方位构建高端高质高新现代产业体系,根据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印发<关于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方案》精神以及花都区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区产业人才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以下企业(项目)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人才来花都投资创业,且首次在花都购买商品房后,可适用本办法,依申请予以购房奖励:

  1.与区政府达成战略合作,明确配套购房奖励措施的企业。

  2.按程序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进行产业扶持,明确配套购房奖励措施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

  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可同时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按重点产业人才上年度个人所得税产生实际经济贡献的24%为参考奖励额度,区分以下三个等级给予奖励。

  1.国家两院院士;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获国家、省(部)级或市人才奖励荣誉的产业人才;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博士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参考奖励额度的100%给予奖励。

  2.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具有硕士学位人员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参考奖励额度的70%给予奖励。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具有学士学位人员, 按参考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年限。奖励金需逐年申请,符合条件申报者可连续享受5年(次)的购买商品房奖励金。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批准延长奖励年限的除外。

  第五条 申领程序。

  1.申领人填写《广州市花都区重点产业人才购买商品房奖励申请表》,备齐申请所需资料,向所在企业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2.企业人事部门收集并初审本单位申报资料,汇总奖励金总额,提交区人社局审核;

  3.区人社局复核申报购房奖励材料,提交区税务局对申报对象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确认,提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对申报对象个人名下房产登记情况查询后确认。汇总全区购买商品房奖励金总额,报区政府批准;

  4.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的审批意见,及时核拨专项奖励经费;

  5.区人社局负责将专项奖励经费分拨到各申领企业,并督导企业分发到每位奖励对象。

  第六条 追责条款。申请人和所在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出现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涉及个人的将永久取消申报资格,涉及企业的则该企业两年内不得申报该项奖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附则。

  1.申领者个人名下无房产,但其配偶名下在花都区内有购买商品房的,可纳入奖励对象。但需提供结婚证、配偶名下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供查验。

  2.列入《关于在花都区投资创业的中高级人才在花都购买商品房的奖励办法》的通知(穗花人〔2004〕27号)的奖励对象,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纳入本办法继续执行原未尽年限的奖励。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在花都区投资创业的中高级人才在花都购买商品房的奖励办法》的通知(穗花人〔2004〕27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花都区重点产业人才购买商品房奖励申请表.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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