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农规字〔2021〕1号
广州市花都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花都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12日
广州市花都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并加强对其运行监测,促进花都区高端高质高新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参照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等八部门印发的《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等相关规定,根据《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订印发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20〕2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花都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广州市花都区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业、观光休闲农业、特种养殖、农业科技服务和其它涉农产业为主业,在企业规模、带动力、竞争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原则。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审核工作。
第五条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必须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业、观光休闲农业、特种养殖、农业科技服务和其它涉农产业为主业,其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达51%或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较强的带动力和竞争力;
(四)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良好。
第六条 存在以下行为的,丧失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资格。已经享有资格的,予以取消。
(一)弄虚作假、资料不真实的;
(二)近一年内,发生坑农害农等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三)近一年内,发生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近三年内,在本地生产环节,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被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近四年内在本地生产环节,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近一年内,粮食、蔬菜、水果类种植企业没有达到购置使用商品有机肥至少每亩0.5吨,减少化肥使用的;
(六)近五年内,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七)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取消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行为的。
本条款第(二)至第(六)项规定的期限,均从当年开展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开展通知印发之日起上溯计算。
第七条 按照企业的主业特征,划分为农产品生产型;农产品加工流通型;农产品市场带动型;农业科技服务型;其他涉农产业型5大产业类型,从企业的涉农业务收入占比、规模、信用、带动力和竞争力等方面进行评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被列为候选企业。(具体分类标准和评分标准分别见附件1、2)
第八条 申报企业必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花都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三)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用合同、协议、投资合作凭证等复印件;
(四)与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租赁等合同(协议),带动农民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有关财务凭证;
(五)企业招聘农(渔)工名册、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情况材料(企业可提供已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承诺书或者提供缴职工社保凭证和含代扣职工社保的工资发放明细表);
(六)产品质量合格、环保、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材料;
(七)粮食、蔬菜、水果类种植企业购置使用商品有机肥的供货合同、发票等材料。
第九条 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
申报企业直接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
1.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征求区发展改革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等部门和各镇街意见后,形成推荐目录。
2.区农业农村局委托中介机构,对推荐目录中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分类标准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提出评审意见。
(三)认定。
1.区农业农村局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审核意见和评分结果,提出拟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2.将拟认定的企业名单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政府认定。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进一步核查,满足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上报区政府认定;不能满足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3.区农业农村局对区政府认定的企业授予“广州市花都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颁发认定证书和牌匾,并对外公告。
第十条 经区政府批准授予“广州市花都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未获重新认定的,自动丧失“广州市花都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经认定公布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享受银行贷款贴息政策。全区每年根据部门预算安排资金进行区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银行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当按要求上报年度经营情况,作为监测评估的依据。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进行监测,具体程序、时间、对象和材料要求以区农业农村局通知为准。监测结果由区农业农村局报请区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
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有广州市花都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广州市花都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本区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区级运行监测范围,有关工作与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的监测一并进行。
第十四条 广州市花都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等重要信息的,必须书面报告镇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农业农村局,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花都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花农林〔2018〕405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花都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