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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D0320210007
  • 文  号: 花人社规字〔2021〕1号
  • 实施日期: 2021年10月26日
  • 失效日期: 2026年10月27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花都临空产业人才服务园区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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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人社规字〔20211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花都临空产业人才服务园区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管委会,区各单位:

  《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花都临空产业人才服务园区发展扶持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执行过程遇问题,请径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6日


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花都临空产业人才服务园区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花都临空产业人才服务园区集聚产业、培育市场、孵化企业、服务人才的作用,根据《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986号)、《关于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37号)、《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服务办法》(穗人社规字〔202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花都临空产业人才服务园区,即“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花都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人社部批准建设“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七个分园区之一,是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载体和平台,秉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区人社部门负责园区建设、管理工作,积极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灵活高效运转的创新运营模式。

第三条 扶持对象。

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花都区范围内的,经遴选同意进驻园区的或花都区人社部门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联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入驻机构”),适用本办法。入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新业态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知识产权、金融、法律、会计等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相关联的各类机构或企业。

第四条 发展扶持项目。

申请本条(一)至(四)项扶持项目的入驻机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年度入统花都区的营业收入总额应不少于1亿元,或年度对花都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超100万元以上。扶持奖励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实施,具体申请时间以区人社部门申报通知为准。

(一)【场地租赁补贴】入驻机构场地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0元,补贴金额不超过入驻机构实际租赁支出,入驻机构每年场地租赁金额最高补贴100万元每家机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物业管理补贴】 给予每个入驻机构租赁园区办公场地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100%的补贴,每家机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公共设施使用补贴】对入驻机构使用园区会议室、培训室等公共配套设施产生的实际费用的50%予以补贴,每个机构每年公共设施使用补贴最高20万元,每家机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经营贡献奖励】 以入驻机构年度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每年给予其对本区所产生的经济发展贡献的30%奖励,最高100万元奖励,每家机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五)【引进人才奖励】 鼓励入驻机构引进优秀人才,对从区外成功引进本区重点产业发展亟需的“高精尖缺”人才,经认定为花都高层次人才的,按规定给予引进人才奖励。

引进国家院士层级的“国际尖端人才”的,每引进1人给予引进机构最高30万元的奖励;引进“国内高端人才”层级的,每引进1人给予引进机构最高10万元的奖励;引进“花都领军人才”的,每引进1人给予引进机构最高5万元的奖励。同一机构每年引才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人才因聘用(劳动)合同到期,与企业续签聘用(劳动)合同的,或原在本区用人单位工作服务,重新到另一用人单位工作服务的,均不适用本条奖励。本办法有效期内,同一人才被多次引进,奖励费用仅按一次计算。

(六)【品牌活动补贴】 鼓励和支持有粤港澳大湾区及以上区域影响力的峰会、论坛等品牌活动(主会场)永久落户本区。入驻机构在本区主办、联合主办或承办区域性有影响力的行业峰会、高端论坛、高端会展、品牌推介等活动,参会企业达50家(含)以上、人数达到100人以上规模,且支出费用(扣减政府财政资助部分)5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发生总额(扣减政府财政资助部分)的30%给予补贴,每场活动最高补贴50万元。

(七)【差异化发展扶持】 对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新模式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与融合发展的人力资源传媒机构、“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等凸显人力资源服务新兴业态的入驻机构,行业协会、知识产权、金融、法律、会计等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关联性入驻机构,可参考本条发展扶持项目(一)至(六)给予相应扶持,每家机构每年扶持金额累计最高200万元,具体扶持措施由区人社部门与入驻机构协商确定。

(八)【头部企业发展扶持】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头部或总部型企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另行给予重点扶持。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已享受花都区“一企一策”政策或同时符合花都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者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区人社部门核准,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申请本办法第四条扶持项目的入驻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获取奖励资格,已经发放奖励的,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并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向社会公示。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未遵循资金使用规定或合同期满未完成相关承诺的;

(三)扶持期限内发生改变在花都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条 本办法扶持项目的申领指南与业务受理由区人社部门负责实施,第四条(一)至(七)项扶持项目资金纳入区人社部门年度预算,第四条(八)项扶持项目资金纳入相应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鉴于资金拨付的延后性,凡发生在有效期内的奖励,可在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次年申请兑现。获得本办法奖励的涉税支出由扶持对象承担。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本办法由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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