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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D0320210009
  • 文  号: 花科工商信规字〔2021〕1号
  • 实施日期: 2021年11月24日
  • 失效日期: 2024年11月24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花都区二手机动车零部件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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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科工商信规字〔2021〕1号

广州市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花都区二手机动车

零部件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各镇街: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花都区二手机动车零部件交易管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经向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1年11月24日

 

 

花都区二手机动车零部件交易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及依据。为加强花都区二手机动车零部件交易管理,促进二手机动车零部件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花都区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花都区内从事二手机动车零部件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二手机动车零部件,是指机动车辆(包括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挂车和摩托车)的各种零部件,包括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

二手机动车零部件经营主体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机动车零部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汽车销售服务4S店等企业从事二手机动车零部件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二手机动车零部件交易市场是指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机动车零部件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基本原则。二手机动车零部件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职责分工。区商务部门是二手机动车零部件行业的主管部门,对花都二手机动车零部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并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镇街依职能分工各自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交易规则

第六条 登记注册。二手机动车零部件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商事主体登记。

第七条 依法经营。二手机动车零部件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收购渠道。二手机动车零部件经营主体应当从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及其他合法合规的渠道收购二手机动车零部件。

第九条 委托销售。手机动车零部件经营主体受托出售二手机动车零部件的,应当有委托方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第十条 查验义务。二手机动车零部件经营主体应当对收购或者委托销售的零部件进行查验,确认卖方的身份及零部件的合法性,确保卖方拥有所有权或者处置权。

第十一条 特定部件处理。“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合法冶炼或者破碎企业

尾气后处理装置、危险废物应当如实记录,并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处置,不得向其他企业出售和转卖。

动力蓄电池应当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

本条规定的零部件,无处理资质的二手机动车零部件经营主体不得收购或销售。

第十二条 质量标准。二手机动车零部件经营主体在出售“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前,应当确保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禁止事项。下列二手机动车零部件不得出售:

(一)属于赃物、走私物品或者有赃物、走私嫌疑的零部件,无法溯源、来源不明、权属不明或质押中的零部件;

(二)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的物品,或者经修复后达不到国家强制标准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和特许经营的其他零部件。

第十四条 标识义务。二手机动车零部件出售时,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为二手件。通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获得的“五大总成”以外的二手零部件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在出售时,应当如实告知买方为二手件。

第十五条 建立交易管理台账。二手机动车零部件经营主体应当建立二手机动车零部件交易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包括零部件的名称、型号、数量、来源、库存、销售时间、价格,卖方、买方和委托方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 销售服务。二手机动车零部件经营主体依法向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

第十七条 开具发票。二手机动车零部件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第十八条 交易市场管理。二手机动车零部件交易市场应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立醒目的公告牌,监督电话等,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九条 消费者注意义务。消费者购买二手机动车零部件应当到正规的二手机动车零部件交易场所,与领取营业执照的二手机动车零部件经营主体进行交易,不得购买明显涉嫌违法犯罪、来源不明、不能使用的零部件。

第二十条 违法行为举报。二手机动车零部件经营主体、消费者发现非法零部件、来源不明等情况,应及时向区公安部门举报,并积极配合调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汽车销售服务4S店对于换下的机动车配件、五大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商务部门负责对二手机动车零部件行业进行管理,依法对二手机动车零部件交易市场进行规划,指导市场建设。

第二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对二手机动车零部件商品开展检查工作,依法对二手机动车零部件交易市场实行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 区交通运输局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开展维修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局花都分局依法查处不能提供旧货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交易。

第二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对二手机动车零部件经营场所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镇(街)应加强对二手机动车零部件经营场所日常巡查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二手机动车零部件经营场所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二手机动车零部件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销售来源不明、无法溯源、无所有权或处置权的二手机动车零部件,或未建立交易管理台账、未如实准确记录相关信息的,由区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五大总成”、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出售“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二手机动车零部件冒充新产品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规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条文解释。本规则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生效日期。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1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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