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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D0320230002
  • 文  号: 花应急规字〔2023〕2号
  • 实施日期: 2023年05月15日
  • 失效日期: 2026年05月15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花都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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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应急规字〔2023〕2

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花都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

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管委会(办):

为建立覆盖面更广的安全生产领域群众举报奖励机制,更好地发挥群众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作用,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了《花都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自2023515日起施行。执行过程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局

                            2023411



花都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花都区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内的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城镇消防、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特种设备、城镇燃气、石油天然气管道等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其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依照其部门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区应急管理部门举报花都区范围内的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以及烟花爆竹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并依法对被举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后,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家应急管理部(或原国家安监总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认定,结合我区实际,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或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的。

(六)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七)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或被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但拒不执行的。

(八)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九)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 020-36979909”,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网络通信、走访等方式向区应急管理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人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举报:

(一)尽量准确提供被举报对象的真实名称、地址、电话等有效查找方式;

(二)简要描述事故隐患现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并且尽可能多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鼓励提供视频、照片、书证、物证等直观证据;

(三)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

(四)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

第七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接报时,接报人应当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登记表》,如实登记举报内容。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根据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经查实的,奖励额度为人民币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二)举报违法行为经查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奖励额度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人民币3000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奖励:

(一)举报内容事先已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发现并正在处理的;

(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其他具有法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监管、监察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奖励情形的。

第十条 举报人就同一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别向不同层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的,原则上由最终作出处理的应急管理部门奖励,不得重复奖励。

同一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人予以表扬。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同一举报进行奖励;奖励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金的发放由区应急管理部门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算起)10个工作日内,由接报人填制《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并附《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登记表》,报本单位领导审批。

(二)接报人持经审批同意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及时会同本单位财务部门准备相应奖励金,10个工作日内由接报人通知举报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与其身份证信息一致的银行账号到本单位办理举报奖励金领取手续,举报人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区应急管理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自公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示内容应当对举报人姓名等作必要的技术处理以保护举报人权益。

(三)举报人无法亲自领奖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但代领人必须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原件、举报人领奖委托书以及举报人身份证原件、举报人银行账号。

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四)奖励金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接报人会同财务部门在核实举报人、领奖人身份和银行账号无误后进行转账,保留银行转账凭证。奖励领取情况由接报人在《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登记表》上如实记录。

举报人领取奖励金后,接报人将《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登记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支付凭证原件移交财务部门核算入账,承办科室(接报人)留存复印件归档。

第十二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对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一)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处置、奖励办理工作及其他知情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存在其他不当行为的,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相应处理;涉及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内部举报奖励制度,加强内部安全生产民主监督。

鼓励和支持从业人员内部举报无果后直接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正当举报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纳入部门预算,每年在区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经费中统筹支出解决。

第十五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各镇(街道)应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电子屏、宣传栏等媒介加大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宣传,向全社会公开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方式、奖励范围等事项,正确引导社会群众举报。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参照本办法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515日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视情况重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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