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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D0320230005
  • 文  号: 花城管规字〔2023〕1号
  • 实施日期: 2023年09月28日
  • 失效日期: 2028年09月28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收取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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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城管规字〔20231

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收取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收取管理制度》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925


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收取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收取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通告》(穗城管规字〔20221号,下称《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花都区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收取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是指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收费单向辖区内的个人和单位收取的,用于道路、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费用。

第四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不含农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

第五条 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符合《通告》的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不得擅自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单项收费,清洁卫生费包括清洁费、垃圾代运费、垃圾容器占用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一并收取。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属地镇街(含区芙蓉度假区管委办)指定收费单位收取。

各镇街(含区芙蓉度假区管委办)清洁卫生费收取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华街、花城街、秀全街、新雅街的清洁费由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收费单位或所在地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负责收取;

(二)新华街、花城街、秀全街、新雅街辖区内的垃圾代运费和垃圾容器占用费由提供生活垃圾收运服务的环卫作业单位负责收取。

(三)狮岭镇、花东镇、花山镇、炭步镇、赤坭镇、梯面镇、区芙蓉度假区管委办辖区的清洁卫生费由各镇人民政府、区芙蓉度假区管委办指定的收费单位统一收取。

第七条 非居民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洁卫生实行有偿代管路段计费面积应该由属地收费单位进行测量和核查;对计费面积有异议的,应当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确定。

第八条 清洁卫生费收费标准中的垃圾代运费为从前端产生源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到终端处理设施过程所产生的费用。其中,从前端产生源到资源集运中心的垃圾代运费为3.75/百公斤,从资源集运中心到终端处理设施的垃圾代运费为3.75/百公斤。

第九条 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企业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从前端产生源到资源集运中心中转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环卫作业单位或属地收费单位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企业收取从资源集运中心到终端处理设施的垃圾代运费。

第十条 收费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收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委托收费的,收费单位应自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之日起30天内,向社会公布受委托单位。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委托收费的,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

(二)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期限;

(三)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缴费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欠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或清洁卫生费的,依照《通告》第十条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区生活垃圾收费管理系统,开设收费专户和各镇街(含区芙蓉度假区管委办)子账户,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进行归集管理。各收费单位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应及时、足额缴入收费专户,专户收入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缴入国库,区财政主管部门每年全额拨付收费单位,差额次年清算。

第十四条 各镇街(含区芙蓉度假区管委办)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过程中所产生的人工费用或其他费用等收费成本应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可从安排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或清洁卫生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各镇街(含区芙蓉度假区管委办)结合实际,制定辖内收费管理制度方案,加大辖内收费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引导、督促辖内收费单位、代收单位做好收费工作,及时制止、纠正违规收费行为。

第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民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依职能对镇街(含区芙蓉度假区管委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加强对收费工作的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随意减免收费和增加收费项目以及隐瞒、滞留、截留、侵占、挪用此项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发现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置。

第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管理制度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一览表.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9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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