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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D0120210003
  • 文  号: 花府规〔2021〕3号
  • 实施日期: 2021年11月15日
  • 失效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花都区强化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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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府20213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花都区强化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

保护责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花都区强化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5日

                                                                                                                                  

花都区强化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出租物业的业主和管理人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规范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加强污染防治源头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所称的业主,是指出租物业的所有权人或实际控制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经业主同意转租、受业主委托出租或者管理出租物业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专业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及各类二房东”。

本办法所称出租物业,是指业主或管理人出租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业,包括土地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条 本办法适用于花都区范围内所有将物业出租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业主和管理人。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业主、管理人承租人应当共同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牵头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内出租物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镇应当协助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做好本区域的出租物业环境保护工作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职能分工各自履行监管职责

第六条 建立健全花都区环境保护咨询制度,由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向业主和管理人提供环境保护咨询服务,协助其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第二章  业主和管理人的环境保护责任


第七条 业主和管理人应保证出租物业符合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管理人发现出租物业相关环境保护设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及时组织修缮或通知业主修缮。

第八条 业主和管理人应按规定的出租物业使用用途进行物业出租,不得擅自改变出租物业用途。业主和管理人不得将物业出租给承租人用于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从事影响生态环境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产生污染的设备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给无相应污染防治能力的承租人。

第九条 出租物业合同应当符合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原则,应设置环境保护责任的相关条款;、管理人和承租人签订出租物业合同的,应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条 业主管理人出租物业前,应了解承租人租赁物业用途及生产工艺等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督促并配合承租人依法办理环保手续;承租人生产设备进场之前,业主和管理人应当核查承租人的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未办理的应拒绝承租人入驻;在项目建成(投产)前,应提醒、督促承租人完成办理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等环保手续,承租人拒不依法办理的,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和镇(街)报告。

第十一条 业主和管理人发现承租人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制止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街)报告的义务。

第十二条 业主和管理人应当协助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街)对出租物业和承租人实施环境巡查、整治及执法等环境监管活动。业主和管理人不得为承租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逃避环境保护检查等提供帮助,或帮助其逃匿,或做假证明包庇。

第十三条 其他责任。

业主委托管理人对物业进行租赁和管理的,应当与管理人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约定环境保护责任等相关内容。

业主应督促和监督管理人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和义务管理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和义务,业主和管理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业主不得要求或授意管理人将物业出租给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承租人;不得要求管理人协助承租人从事环境违法活动。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各镇负责本辖区出租物业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出租物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书面告知业主和管理人,并提醒督促其依法解除租赁合同。

业主和管理人将物业出租给他人从事环境违法活动,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镇(街)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对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集体物业,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花都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应当将“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相关经营要求”纳入合同条款并由镇(街)和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对资产和合同的监督管理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场主体以合作开发等形式建设物业并出租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负有督促和监督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责任;市场主体涉嫌环境违法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场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区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等负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单位将国有物业出租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招租方案中明确环保准入条件并严格审查承租人是否符合环保准入条件要求。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应制定环境保护责任书示范文本。各镇(街)在进行出租物业备案时应确保业主、管理人和承租人签署环境保护责任书。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镇(街)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书的签署工作。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物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承租人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业主和管理人应督促其按照规定途径依法公开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承租人可以参照重点排污单位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十九条 环境信用管理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应当对业主管理人违法违规租赁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在相关平台或媒体进行公示;并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惩戒措施。


第四章  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业主和管理人在出租物业活动中损害环境的责任追究遵循“各负其责有责必”的原则。业主和管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涉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出租物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属地镇(街)应同时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出租物业租赁合同未明确环境保护责任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镇(街)应当告知其进行补正,并将补正后的出租物业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对业主管理人未按规定办理出租物业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或提交虚假的出租物业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的行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或镇(街)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和管理人将其所属物业出租给不符合环境保护准入条件或不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手续的承租人的,由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根据情况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及镇(街)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业主和管理人明知承租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或帮助其逃匿,或做假证明包庇的,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将其涉嫌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出租物业及承租人环境违法行为时,业主和管理人拒不履行协助和配合义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集体物业出租给承租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由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会同镇对村社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等责任人员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由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或镇向其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区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等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将国有物业出租给承租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由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由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向其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业主和管理人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环境损害赔偿


第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的,业主、管理人及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条 业主、管理人和承租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对属于《广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的情形,区政府可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调查、损害评估、现场污染物清理和处置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前期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和可能存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办法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111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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