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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D0220130011
  • 文  号: 花府办〔2013〕1号
  • 实施日期: 2013年02月05日
  • 失效日期: 2015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鼓励促进农民自主创业和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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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府办〔 2013〕 1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鼓励促进农民自主创业和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花都区鼓励促进农民自主创业和转移就业实施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25        

 

花都区鼓励促进农民自主创业和转移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着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若干意见》(花发〔 2007〕 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扶持对象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资助条件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区户籍农村劳动力。主要包括:

1.被征地农村劳动力(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管理所确认到户为准);

2.农民年人均所得低于6000元村的农村劳动力;

3.农村就业困难劳动力(指持有《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下同);

4. 男性35-60周岁、女性 30-55周岁的农村劳动力。

(二)符合扶持条件的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的企业。

第三条  扶持条件

(一)在本区内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经济实体,必须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和我区产业政策。

(二)经营地域必须在本区范围内。

(三)需具有3个月以上良好纳税记录。

第四条  扶持办法及标准

(一)对农民自主创业实行阶段性资助。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从开业日起,三年内由区财政根据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数额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

1.年缴纳税额5000元以下(含 5000元),按年缴纳税额的 20%给予补贴;

2.年缴纳税额5000-30000元(含 30000元),按年缴纳税额的 15%给予补贴;

3.年缴纳税额30000元以上按年缴纳税额的 10%给予补贴。

(二)对农民自主创业给予银行贷款贴息资助。自主创业获得银行贷款的,由区财政给予贷款额5万元以内为期一年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 50%的贴息。

(三)对创业投资资金给予一次性资助。对自主创业兴办个体工商户(含花都籍生源高校毕业两年内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由区财政一次性补贴创业投资资金 2000元。

(四)对企业招用农村劳动力的奖励扶持。凡企业新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5人以上,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区政府按每人 2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凡企业招收本区农村劳动力 50人以上,且占职工总人数 20%以上的,可获“创造就业岗位奖”,由区委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五)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扶持。凡企业新招用本区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由区财政给予用人单位负担部分社会养老保险 40%的补贴,期限为三年。

第五条  组织实施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本区鼓励促进农民自主创业和转移就业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负责扶持资助资金的审批。

(二)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各项扶持措施所需资助资金。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接受各类扶持对象的申请及初审等工作,并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六条  各项扶持资助申报所需提交材料

(一)对农民自主创业实行阶段性资助:

1.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地方税务登记件复印件一份及每月缴纳区地方税务局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农村就业困难劳动力复印《低保证》或《残疾证》一份;

5.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上月度)复印件一份。

(二)对农民自主创业给予银行贷款贴息资助:

1.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农村就业困难劳动力复印《低保证》或《残疾证》一份;

4.银行贷款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对创业投资资金给予一次性资助:

1.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2.《低保证》或《残疾证》复印件一份;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四)对企业招用农村劳动力的奖励扶持:

1.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2.企业与本区农村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原件;

3.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上月度)及工资支付凭证(上月度)复印件一份;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五)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资助:

1.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2.《低保证》或《残疾证》复印件一份;

3.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上月度)及工资支付凭证(上月度)复印件一份;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原件。

第七条  各项扶持资助资金申领时间

凡符合上述第三条“扶持条件”的各类扶持对象,由个人或企业凭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属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及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汇总送交区财政局;区财政局 10个工作日内将扶持资助资金,划拨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下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5个工作日内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下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将各项扶持资助资金发放到申领单位。

(一)农民自主创业扶持资助。从开业之日起满一年,才可提交上报材料申领扶持资助资金,开业不足一年则按月计算。

(二)自主创业银行贷款贴息资助。须在银行贷款期满后,凭银行相关资料及上报材料申领扶持资助资金。

(三)创业投资一次性资助。从开业之日起,可提交上报材料申领扶持资助资金。

(四)企业招用农村劳动力奖励扶持。第一次申领,凡企业新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必须在岗位工作满半年,才可提交上报材料,正常申领须在季度后 20日前(工作时间不足一季度的则按月计算)提交上报材料,申领扶持资助资金。

(五)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资助。第一次申领,凡符合新招收农村劳动力必须在岗位工作满半年,才可提交上报材料,正常申领须在季度后 20日前(工作时间不足一季度的按月计算)提交上报材料,申领扶持资助资金。

第八条  工作措施

(一)将区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工作情况,作为我区落实惠民惠农就业援助政策的重要指标,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

(二)建立季度情况通报制度。区就业领导小组每季召开一次例会,通报全区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工作情况,协调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订推进相应配套扶持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由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是原《花都区鼓励促进农民自主创业和转移就业实施办法》(花办发〔2007 47号)重新发文,延续执行,有效期至 2015 12月 31日。

 

 

附件:1.花都区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和转移就业资助资金申领

花名册

      2. 花都区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和转移就业资助资金申领

审批表

      3. 花都区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和转移就业资助资金审核

流程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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