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府办〔2006〕57号
关于实施加快推进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镇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粤劳社〔2006〕70号)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穗劳社函〔2006〕62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在本区就业的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在本区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而尚未参加社会保险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已为农民工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不得停保转为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对逃避参加其它险种的用人单位,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对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力,构建和谐花都,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利措施,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根据省、市的要求,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是一项政治任务,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
四、加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平安计划”行动的内容和重要意义,面向农民工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宣传活动,深入企业进行政策宣传,使广大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充分了解工伤保险的重要作用和农民工参保的特殊政策,增强其参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同时还要开展农民工工伤预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预防事故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保障部门要印制工伤保险知识宣传手册,确保参保农民工人手一份。
五、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推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牵涉面广,劳动、建设、工商、安监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努力完成市下达我区工伤保险参保扩面任务,促进用人单位尽快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六、优先办理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一是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方面的工作机制,方便农民工参保和领取待遇;二是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畅通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渠道;三是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工伤农民工选择,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和享受工伤待遇。
七、努力完成市劳动保障局下达我区2006年底前完成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50000人的任务。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落到实处。一是摸清底数,通过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登记,有关部门行政记录,劳动保障监察等途径,摸清本地与用人建立劳动关系后农民工的数量和结构;二是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目标,制定措施,落实责任;三是加强组织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主动争取与有关部门的配合,确保年内完成市下达我区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任务,全名推进我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2006年9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