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府办〔2014〕11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政府投资项目合同
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府直属各单位:
《花都区政府投资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贸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
花都区政府投资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节能技术改造,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加快我区节能工作管理方式的转变,确保节能降耗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6月29日),财政部、国税总局颁布的《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0〕238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粤经信节能〔2010〕9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投资主体通过与项目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提供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系列节能服务,并从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运作模式。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下列由我区政府投资建设或改造且建成后产权属于我区政府的项目,可在空调、照明、电梯及其他耗能设备等领域实施合同能源管理:
(一)我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所属物业。
(二)我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
(三)我区政府投资建设或管理的道路、公园、文化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
(四)我区政府投资的旧城、旧村、旧厂房和旧工业区等改造项目。
(五)其他公共性机构。
第三章 投资主体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主体,是指在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过程中,提供节能服务的机构。投资主体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其公司总部需设在本区或在本区设有长期服务机构,并在区经贸部门备案。
(二)生产或使用的节能产品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节能技术和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认证,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三)节能改造后不得降低用户相关设备的使用效果。
(四)节能改造后的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水平。
(五)有足够的技术手段对其节能设备的运行故障进行及时有效维护。
(六)所提供的节能产品与节能技术,必须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并且节能效果长期稳定。其中,综合节能项目节能效果须达到20%以上;单项节能项目节能效果须满足以下要求:照明系统节能效果须达到50%以上,空调系统节能效果须达到20%以上,电梯节能效果须达到20%以上。
第四章 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模式
第六条 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原则上应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有关项目建设招投标程序牵头组织实施。
第七条 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招投标应以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投资额度、收益分成及期限等项目实施后收益情况为主要考虑条件。
第八条 投资主体中标后,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并送区经贸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由投资主体负责提供相关节能产品和设备,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所有投资全部由投资主体承担,项目单位无需投资。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由区经贸部门委托具备具有省级以上国家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实施的节能基准、节能量以及相应节能收益进行认定或按项目合同定期复核,评估费用由投资主体支付。
第十条 节能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投资主体负责节能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及设备维修保养,并在合同限定的年限内(其中室外产品合同年限不超过10年,室内产品合同年限不超5年)从能源费用节约额中按合同规定的分成比例,回收投资成本和提取合理投资利润。
第十一条 合同执行完毕,节能项目所有设备及系统须无偿交付项目单位使用,并负责免费对项目单位人员进行节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修保养培训。项目单位需要投资主体继续负责对节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修保养,相关服务费用由双方按市场价格另行约定。
第五章 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 为了鼓励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改造项目正常运行后,在合同规定的年限内(其中室外产品合同年限不超过10年,室内产品合同年限不超5年),能源节约的费用由投资主体和项目单位按合同规定的节能比例分成。
第十三条 投资主体分成部分从财政预算安排给项目单位公务费或能源支出费用中支付。对因实施节能改造而产生的节约经费,财政部门不调减项目单位的年度经费预算,作为公共机构的补充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投资主体与项目单位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中,应包括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投资额度、收益分成及期限,以及项目节能基准和节能量的认定原则、节能量与相应的节能收益的认定、验证复核办法等内容,还应明确双方承担违约的相关法律责任。投资主体存在节能效果达不到要求或故意单方面违约情形的,除依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外,取消其在区政府投资项目合同能源管理中参与招投标的资格。
第十五条 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效能评估等工作由区经贸局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花都区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