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府办〔2017〕39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府直属各单位:
《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
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05〕106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花都区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活动。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区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承担具体评审业务,或委托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维护、修缮等项目,且项目单项投资建安费达到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建安工程及其前期费用,或者单项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单独立项的服务类项目。
市、区共同出资的项目,由出资比例较大的一方的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市、区共同出资比例相同时,根据项目立项属地由相应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与我区两方或三方共同出资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职责分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项目送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概、预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或若干公开招标子项目为单位,单个立项工程前期费用跟建安工程费一齐送审,不再后补;符合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整体立项、分项实施工程,应整体发包的前期费用合并后单独送审,其他前期费用按所属分项工程一并送审;送审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送审概算项目需初步设计技术方案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并提供必须进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的依据;送审预算项目施工图设计通过相关技术部门审查。
所核定的概、预算评审结果为最高标准,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规范内形成(参照)市场价格签订合同。
(二)项目结算。建安工程以一个合同为最小单位,且合同内容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结算经过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结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建安费1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前期费用连同建安工程造价一齐送审,其他大中型项目的前期费用在建安工程完成评审后按单个立项合并送审。
(三)竣工财务决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属于区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结算已经财政结算评审,决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四)在区财政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或1000万元以下)不需送项目概算评审,直接报送项目预算评审。项目概算送审时,估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财政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估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提供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统称立项批复文件)或财政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特殊情况,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的合规性;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
(五)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六)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九条 概算、预算的评审结果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区财政部门对评审结果的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条 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调整预算、核拨款项、项目招标、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以及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特殊情况及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时,应以经评审的概算为参考依据;项目预算评审时,应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参考依据。
第二章 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花都区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委托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审核意见通知书;
(四)负责评审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审查的项目进行监督;
(五)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其他各方关系,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处理评审争议;
(六)管理评审档案。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建设管理单位,以及代建单位和征拆实施单位,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按要求报送评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
(二)对送审项目严格把好质量关,在工程勘探、设计、预(结)算编制等项目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项目财政评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
(三)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属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的,项目申报资料必须报所属一级预算单位审批确认;
(五)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数据核对及调查取证工作;
(六)及时反馈评审阶段性意见,确认评审结果;
(七)执行财政投资评审结果;属招投标范围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按预算评审结论的预算书编制,作为结算评审的依据;在建设合同中要明确约定,项目竣工结算由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的结果作为最终结算金额。
(八)对单项投资未达到评审金额的项目,按工程造价行业标准和规范组织审查。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同意;
(三)及时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接受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履约监督,履行合同约定。
第三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审申报受理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备齐申报书及项目资料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登记申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送审资料的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原因或送审资料存在的问题,项目退回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审核程序:送审项目正式受理后,项目进入评审流程,分为评审初稿、评审复稿、评审结果确认(定稿)和评审报告及批复四个阶段。
(一)评审初稿阶段。
评审人接到评审任务后,应先熟悉送审资料,对不能满足审核条件的项目,列明原因,及时办理项目暂退或退案。
满足审核条件的项目,评审人要在以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提交评审初稿送项目建设单位核对:
1.送审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下的:概(预)算5个工作日,结算10个工作日;
2.送审工程造价200万元(含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概(预)算10个工作日,结算20个工作日;
3.送审工程造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概(预)算15个工作日,结算25个工作日;
4.送审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概(预)算20个工作日,结算30个工作日。
(二)评审复稿阶段。
评审人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对初稿核对后的反馈意见及补充资料,要及时组织完成现场勘查、工程量及套价等方面的再次检查以及与各相关方核对,完成对评审初稿的调整并提交评审成果,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复核后送项目建设单位核对确认,如项目建设单位核对后盖章确认没有任何异议可直接进入评审报告阶段。
(三)评审结果确认(定稿)阶段。
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对复稿的反馈意见及补充资料,评审人(外委项目直接由复核人)对评审复稿调整并提交最终成果,经复核人及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领导会签后送项目建设单位(结算含施工方)盖章确认。
以上三个阶段,项目建设单位(结算含施工方)应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的阶段成果及时确认或反馈意见并补充完善资料。(确有特殊情况最长不应超过15天)
(四)评审报告及批复阶段。
评审机构应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确认评审结果后,根据工程项目的评审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区财政部门应自收到评审报告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以上四个阶段的评审工作,财政评审机构应在以下总控时内完成项目评审(不含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用时、现场勘查用时及项目建设单位要求对数用时):
1.送审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下的:概(预)算17个工作日,结算26个工作日;
2.送审工程造价200万元(含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概(预)算28个工作日,结算44个工作日;
3.送审工程造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概(预)算39个工作日,结算55个工作日;
4.送审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概(预)算50个工作日,结算66个工作日。
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可延长评审时限,延长时间不超过30工作日。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区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审报告批复后6个月内提出,由区财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超规模审批制度。
(一)初步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的范围。送审概、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特殊情况,确有需要超额送审的项目,送审金额不得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的10%,项目建设单位需在评审申报时说明超额送审原因,并附造价分析材料,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决定是否受理。
(二)施工图纸设计是工程投资控制和节约投资的关键环节,建设单位在拟建项目设计阶段,应先行对项目规模、将来使用情况、材料标准组织开展调研,编制详细、成熟的使用功能说明及要求,应给予设计单位足够的时间进行设计,避免因时间仓促而造成施工图纸设计不完善、设计变更频发,造成建设规模超出预算。设计方案一旦确定,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如确需变更而造成超预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以原招投标的中标条件编制预算报批。
(三)对因施工需要,必须现场签证确认实际发生工程量的部分,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如实做好现场签证确认工作,该部分工程完成后,如实际工程量大于原合同工程量,则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以原招投标的中标条件核算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超规模结算责任追究制度。
(一)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中标范围、施工图纸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标准;如因施工变更等原因而预计可能超预算,按以下管理权限先经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
1.预计按合同中标价增加金额20万以下的,或者20万-100万且增加比例在5%以内的,报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2.增加金额20万-100万且增加比例在5%以上的,或者100万-300万且增加比例在10%以内的,报项目建设单位分管区领导审批;
3.增加金额在100万-300万且增加比例超过10%的或增加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查找原因,在送审报告中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方案,报区经费审批小组讨论通过并由区长审批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审批同意的文件作为工程结算评审的依据,相关责任单位按以下办法处理:
1.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3年内负责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工程咨询机构在咨询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欺骗委托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所提交的咨询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按工程咨询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且三年内不得接受其参与花都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规的工程咨询机构纳入诚信管理系统,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并与招标信息系统做好连接,同时对违规的施工单位也同等处理。
3.对于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原因造成相关经济损失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管理规定追究赔偿责任,区财政不承担因上述责任而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报审项目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区财政部门对违反以下规定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和支付工程款:
(一)应进行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未通过预算评审的不得组织招标,审定的项目预算总价(含迫加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项目支出预算对应内容的总价;
(二)属招投标范围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按预算评审结论的预算书编制,作为结算评审的依据。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概算中对应内容的总价。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定期向区政府及各预算单位通报财政投资评审情况,对各项目建设单位的概(预)算平均送审偏差率、结算平均评审审减率、退审情况等进行公示,对概、预算评审偏差率超过30%和结算评审审减率超过20%的项目进行通报,对评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例进行披露,异常项目按问题性质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工作或组织协调其他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不力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单方确认或退审。
项目自退审之日起2个月后方可重新报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人员如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区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社会中介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人员进行登记核实,对社会中介机构评审工作流程和内控制度进行登记存档并监督执行,发现违规行为,责令社会中介机构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委托评审任务。
第二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不管是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复核阶段还是事后稽核出现差错(如错套定额、点错小数点、重项、漏项、工程量计算错误、高估冒算、因没有到现场核实导致造价失实等),根据其差错率(指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复核或稽核结果的对比)的大小对社会中介机构作如下处理:
(一)概算、预算(含进度款):
1.3%<差错率≤5%,扣除咨询费的20%;
2.5%<差错率≤8%,扣除咨询费的50%;
3.差错率>8%,扣除咨询费的100%。
(二)工程竣工结算:
1.2%<差错率≤3%,扣除咨询费的20%;
2.3%<差错率≤5%,扣除咨询费的50%;
3.5%<差错率≤8%,扣除咨询费的80%;
4.差错率>8%,扣除咨询费的100%。
概预算差错率>5%或结算差错率>3%为一般评审质量问题,可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社会中介机构项目审核工程师承担评审任务或取消资格;概预算差错率>8%或结算差错率>5%为重大评审质量问题,可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任务直至终止委托合同;如社会中介机构对差错率的计算有争议,可向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审计、监察等部门发现评审结果存在问题的,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评审质量问题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将评审报告质量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档,对不合格的评审报告退回社会中介机构修改或重审。
(一)评审报告格式、内容完全符合要求,提供案例典型突出、对建设单位建设管理情况有客观评价和针对性整改建议的,为优良;
(二)评审报告格式、内容基本符合要求,信息反映完整、真实,可正常批复的,为合格;
(三)评审报告格式或内容不符合要求,信息反映不完整、不真实,或重大问题没有反映或定性不准确,提供虚假信息的,或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批复后因存在错误申请修改的,为不合格;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完成评审报告的项目进行抽查稽核发现质量问题,稽核结果按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复核结果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定期对评审进度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评审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完成情况,逾期不能提交成果报告的项目,每逾期一天,扣除咨询费的2%。对考核排名最后的社会中介机构,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停止评审委托任务2个月。非社会中介机构原因引起的进度延误不纳入考核。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定期对评审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社会中介机构,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采取扣减评审费用、停止委托新的评审任务等措施加大监管力度。社会中介机构需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书面整改材料。整改效果不好的,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权要求社会中介机构撤换财政评审工作技术负责人。
(一)平均复核偏差率较高(排名在前30%);
(二)评审报告不合格率超过20%;
(三)复核或审核中多次出现一般质量问题和重大质量问题;
(四)连续两个考核期出现评审进度较慢,没有改进的。
第三十条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存在下述情况的社会中介机构移交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社会中介机构从事或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人员,未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冒用他人名义签署评审结果;
(三)违反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四)预算、结算评审结果复核偏差率大于5%且情节严重;
(五)评审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转包或分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即社会中介机构未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同意以任何形式将评审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于社会中介机构评审质量问题造成委托方及相关单位损失的,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有权解除合同、扣减或追回评审费用,造成重大损失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中有犯罪记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取消投标资格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二)强令或授意项目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财政投资评审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财政、监察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工程建设及投资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查处。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资金等进行审计监督,区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中的行为进行监察。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