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听全文
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D0120160004
  • 文  号: 花府办〔2016〕17号
  • 实施日期: 2016年05月10日
  • 失效日期: 2019年11月2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状态: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支持金融法人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 分享到
  • -

 花府办〔2016〕17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支持金融法人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府直属各单位:

《花都区支持金融法人企业发展办法》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0日

花都区支持金融法人企业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金融法人企业加大对花都区(以下简称“本区”)经济的服务,促进金融与经济良性发展,推动金融企业进驻本区、开展业务,扶持做大、实力做强、结构做优,根据《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本区的法人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控股一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注册地在花都)的法人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金融市场交易平台,股权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从事金融和类金融活动的组织,以及经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相关机构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金融高层次人才是指上述法人金融机构的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行长)、监事长等副职以上领导,以及其他经区政府认定的金融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应不少于100万元/年(由发改和财税部门核定)。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自公布之日起在本区新设立,且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纳入花都区统计口径,有健全财务制度,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金融业且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包括资金奖励、基金合作和优惠便利等方面。申请本办法支持内容的企业,须保证5年内不改变在本区纳税的义务,不迁离本区且不减少投资规模。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五条 设立五年奖励资金,以企业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为基数,第1年奖励100%、第2年奖励100%、第3年奖励50%、第4年奖励50%、第5年奖励50%(需扣除该年度企业以其它方式和专项申请获得的所有区级财政资金)。原则上奖励资金的80%用于奖励金融高层次人才。

对本办法出台前已设立的金融法人企业,奖励3年,每年奖励资金为该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50%(需扣除该年度企业以其它方式和专项申请获得的所有区级财政资金),原则上奖励资金的80%用于奖励金融高层次人才,自本办法颁布当年开始实行奖励。

符合条件的金融法人企业必须在次年6月底前,向区发展改革局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奖励申请,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书(列明收入情况,单位盖章);

2.承诺书(明确不迁离本区、不改变纳税义务等内容);

3.验资报告、成立批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4.企业年度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供财税部门计算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5.个人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6.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7.金融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对本区发展贡献大或前景好、有潜力的企业,经区政府同意可实行“一企一策”。

第七条 区政府支持相关股权投资公司通过基金合作等合法、合规的方式入股符合条件的金融法人企业,搭建畅顺的资金退出渠道。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局协调相关单位,对金融高层次人才在本区办理入户、子女入学、就医等事项给予优惠或便利。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区政府成立“支持金融法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年度预算,每年安排设立专项资金并视当年度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申请每年所需的奖励资金和组织金融法人企业申请;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资金和安排预算。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协调相关单位,支持相关股权投资公司与相关法人金融企业的基金合作等事宜。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分三年安排,按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的比例分别兑现。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同时又符合本区其它政策的,根据“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扣除相应区级财政补贴后发放奖励资金,且必须依法纳税。

第十二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对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企业违反事先承诺的,政府有权追回发放的奖励资金,5年内不得申请享受本办法所涉及的支持内容,并将名单通报区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政策实行期内,受支持对象享受本区年度各类资助、奖励资金的总和以其当年实现的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总值为上限。

第十四条 相关股权投资公司与企业的合作细节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解读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