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府办〔2017〕45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指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府直属各单位:
《花都区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指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
花都区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指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科学管理与合理使用区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指标,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发改人口〔2014〕16号)、《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发改人口〔2014〕10号)及广州市有关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区委、区政府统筹调配使用全区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指标。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指标主要用于区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引进紧缺急需的人才。
第二条 成立区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区委组织部部长和区政府分管人事人才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人才局等职能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我区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方案,审定指标使用及确定具体人员名单等相关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全面工作的协调统筹;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全区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指标需求的调研统计、宏观调控及申报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指标具体使用和业务经办;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负责企业状况评估、数据审核及奖惩情况核实;区财政局负责统计并提供企业纳税情况;区国税局和区地税局负责核实企业的税收情况;区人才局负责相关政策的指导。
第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汽车管委会、区空港委和区芙蓉度假区管委办为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指标申报申请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涉及项目或企业)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指标的需求统计、审核和前期申报工作。机关事业单位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指标的需求统计、审核和前期申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五条 在本区相关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列入市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及总部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区级指标使用范围,其指标分配及审核受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报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指标:
(一)纳税大户。上年度纳税额(地方库,下同)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中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优先);
(二)区委、区政府明确支持发展和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有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明确的);
(三)区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确定为我区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支持以及高新科技的企业;
(四)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受到区委、区政府或上级行政部门表彰的企业;
(五)需引进特殊性、艰苦性、危险性、保密性强或其他特殊岗位的人才,有明确的引进岗位及引进人员情况说明,且遴选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的机关事业单位;
(六)经区政府认定,需引进特殊紧缺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条 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第九条(一)至(五)项人员,按现行人才引进渠道直接申办,不使用总量控制类人口计划指标。
第三章 入户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需在本区就业或创业并在本市有合法住所,且具备下述条件:
(一)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引进紧缺急需的人才:
1.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
2.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3.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或现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人员;
4.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5.已在引进单位就业且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以上(新成立或设立的单位不少于6个月;重点引进的企业高管人才需在引进单位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以上);
(二)机关事业单位特殊性、艰苦性、危险性、保密性强或其他特殊岗位的人才:
1.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
2.非在编人员须已在引进单位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在编人员须已获得录用、转任、调任、增人或入编的核准;
3.有明确的引进岗位及引进人员情况说明;
在均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对我区作出较大实际贡献的申请人或用人单位。
第八条 对确有特殊专长、能力或获得重大表彰、奖励,但不符合第七条(一)2、3、4项条件的特殊人员,用人单位须说明理由及引进人员专长、业绩等情况,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 遴选办法
第九条 使用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指标,遵循“突出重点,优先使用”原则:
(一)区委、区政府指令性重点保障的项目和企业优先使用(以会议决定、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为依据);
(二)需引进特殊性、艰苦性、危险性、保密性强或其他特殊岗位人才的机关事业单位优先使用。
第十条 使用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指标,遵循“衡量实绩,择优使用”原则:
(一)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得50分;
(二)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得40分;
(三)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得30分;
(四)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得20分;
(五)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得10分;
(六)区委、区政府明确支持或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得30分;
(七)区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支持以及高新科技企业得20分;
(八)上年度受到区委、区政府或上级行政部门表彰的企业得10分。
单项或多项得分相加,按得分高低顺序择优分配指标;得分并列者以纳税额为参考,多者优先;(六)、(七)两项不得重复加分,只能取最高得分的一项,其他项可重复加分。
第十一条 使用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指标,遵循“限额分配、合理使用”原则:
(一)每个用人单位年度使用指标一般不得超过3人(区委区政府指令性保障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除外);
(二)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不得使用总公司名额申报,子公司人员不得使用母公司名额申报;
(三)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和企业政绩量化评估得分靠前者可单独享有指标分配权。
第五章 审定程序
第十二条 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按以下六个步骤进行。
(一)时间。每年申报的时间以上级部门下发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指标的通知为准。
用人单位和申请人申请入户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申报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愿放弃相关权利。
(二)申报。符合申报范围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际情况,统筹计划好年度的需求数量,制定本单位的人员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审定程序、公示等工作方案,填写好企业基本情况,并按照已确认的工作方案开展人员遴选。认真、如实填报拟引进人员情况汇总表,经企业内部公示后一并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管委会审核确认,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区人才交流管理办公室。
机关事业单位的遴选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按干部管理权限送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区人才交流管理办公室。
(三)审核。区人才交流管理办公室初审,由各职能部门对企业纳税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身份等进行审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
(四)评定。召开区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年度拟引进人才名单。
(五)公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已审批通过的名单在指定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六)入户。公示结束后,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呈报《企业引进紧缺急需人员情况汇总表》时,若申报2人或2人以上的,需按照优先级进行排序,供审批单位参考。用人单位公示名单期间,若有人提出异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解释。审核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提交的拟引进人员汇总表填报情况与个人实际申报材料不一致的,审核不予通过,取消其个人申报资格,所在企业不予递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拟引进人员应如实填报资料,确保申办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经查实拟引进人员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向引进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审批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已经入户的,有关部门予以注销,退回原籍。经查实用人单位有上述行为的,5年内不再受理该用人单位办理引进人才相关业务,并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责任。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管委会等主管部门因审核把关不严,出现第十三条款情形的,除通报批评外还要扣减其所辖企业次年的人才入户指标,问题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查处。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