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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D0120200004
  • 文  号: 花府办规〔2020〕4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06月08日
  • 失效日期: 2024年08月1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状态: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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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府办规〔2020〕4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的实施意见》(穗府〔2020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花都区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活动。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区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性资金、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区财政部门委托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承担。根据工作需要,评审中心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评审业务。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产生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最后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开展评审。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维护、修缮、采购项目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二)山林改造、农田改造、高标农田建设、土地提质改造等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范围项目的概、预算评审;

(三)土地收储整理成本核算中管线迁改费、绿化补偿(迁移)费、土地平整费用和纳入定点采购的装修、修缮工程的预算评审;

(四)市、区共同出资的项目,由出资比例较大的一方的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市、区共同出资比例相同时,根据项目立项属地由相应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央、省、市与我区两方或多方共同出资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职责分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送审起点金额:

委托开展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单次送审起点金额应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文件有明确金额规定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起点金额),即:

(一)单独报送一类费用、采购类费用、竣工财务决算中任一项费用的,合计送审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二)一类费用或采购类费用与对应二、三类费用合并报送时,一类费用或采购类费用合计送审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二、三类合计费用金额不限;

(三)单独报送二、三类费用时,合计送审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第八条  项目送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概、预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或若干公开招标子项目为单位,单个立项工程二、三类费用与一类费用一并送审,不再后补;整体立项、分项实施工程,二、三类费用按所属分项工程一并送审。送审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抽查的项目概算已完成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

所核定的概、预算评审结果为最高标准,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规范内形成(参照)市场价格签订合同。

(二)项目结算。以单个合同为最小单位,合同内容已完成竣工验收合格,结算资料经过项目主管(建设)单位审核确认,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其中:

1.一类费用(含采购类项目)送审金额在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二类费用须同一类费用一并送审;

2.一类费用(含采购类项目)送审金额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二类费用由送审单位确定是否同一类费用同步送审;

3.一类费用(含采购类项目)送审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3000万元)的,二、三类费用在一类费用完成评审后按单个立项合并送审,亦可以施工图预算阶段为界分两次送审;

4.单独送审二、三类费用或一类费用与二、三类费用合并送审时,须提交该项目全部费用汇总表。

三)竣工财务决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结算已完成财政结算评审,属于非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结算已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完成结算审核,决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的合规性;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

(五)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六)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条  项目概、预算的财政评审结果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区财政部门对评审结果的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调整预算、核拨款项、项目招标、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以及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审核批复评审中心提交的评审报告,签发评审处理意见通知书;

(三)监督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对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审查的项目进行监督;

(四)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其他各方关系,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处理评审争议。

第十三条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书;

(三)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管理留存的评审档案。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评审中心委托并按评审中心移交的资料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评审中心同意;

(三)及时向评审中心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接受评审中心履约监督,履行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单位、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所属单位不满足财政投资评审送审起点金额要求的

项目,按工程造价行业标准和规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组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抄送区财政部门,审核结果的应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二)对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送审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三)按《花都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资料编制指南》要求及时编制评审资料,委托区财政部门开展评审,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含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和征拆实施单位,下同)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其中:

1.20201月1日后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中标合同价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结算资料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内报送;中标合同价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结算资料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内报送结算评审;

2.2020年1月1日前已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在验收合格后3年内报送结算评审;

3.逾期送审的,项目主管单位主动查找原因并书面说明情况。因项目逾期送审造成不良后果(如拖欠农民工工资、聚集性事件等)的,项目主管单位应书面说明情况,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后报送。法律法规或原施工合同对报送财政评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从其规(约)定。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建设管理单位,以及代建单位和征拆实施单位,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花都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资料编制指南》要求及时编制报送评审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

二)对送审项目严格把好质量关,在项目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评审结果作为该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三)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属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的,项目送审资料必须报所属一级预算单位审批确认;

五)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数据核对和调查取证工作;

(六)及时反馈评审阶段性意见,确认评审结果;

(七)执行财政投资评审结果。属招投标范围工程项目,其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应按概、预算评审结果(或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编制,作为结算评审的依据。

 

第三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评审申报受理程序:项目主管单位按照《花都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资料编制指南》要求将申报书及项目资料报送评审中心登记申报。评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送审资料的预受理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不受理原因或送审资料存在的问题,项目资料退回送审单位。

第十八条  审核程序:送审项目正式受理后,项目进入评审流程,分为初审、复审、评审结果确认(终审)和评审报告及批复四个阶段。

(一)初审阶段。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接到评审任务后,应先复核送审资料,经技术评审,因送审资料不齐全无法完成评审初步意见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收到评审项目的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建设)单位发出提醒函。项目主管(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提醒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送审资料。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补充资料或补充资料不合格的,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启动退审程序

送审资料齐备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以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送项目建设单位核对:

1.送审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概(预)算为5个工作日,结算为10个工作日;

2.送审工程造价200万元(含2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概(预)算为10个工作日,结算为20个工作日;

3.送审工程造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概(预)算为15个工作日,结算为25个工作日;

4.送审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概(预)算为20个工作日,结算为30个工作日。

(二)复审阶段。

项目主管(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评审初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意见核对、提出反馈意见,并补充完善资料。财政评审机构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及补充资料,及时组织完成现场勘察、对数、工程量及套价等工作,并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形成评审复审成果,经复核后发出复审意见通知书征求项目主管(建设)单位意见。项目主管(建设)单位对评审结果无异议并签字确认的,直接进入评审报告及批复阶段。

(三)评审结果确认(终审)阶段。

项目主管(建设)单位应自收到复审意见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并补充完善送审资料。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项目主管(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和补充资料,对评审复审意见进行调整并形成最终成果,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会签后送项目建设单位确认。

以上个阶段,项目主管(建设)单位应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的各阶段评审意见及时确认或反馈意见并补充完善资料,确有特殊情况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四)评审报告及批复阶段。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项目主管(建设)单位确认的评审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区财政部门应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评审结果。

以上个阶段的评审工作,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在以下总控时内完成项目评审,总控时不含项目主管(建设)单位反馈意见用时、现场勘察用时及对数用时:

1.送审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概(预)算为17个工作日,结算为26个工作日;

2.送审工程造价200万元(含2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概(预)算为28个工作日,结算为44个工作日;

3.送审工程造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概(预)算为39个工作日,结算为55个工作日;

4.送审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概(预)算为50个工作日,结算为66个工作日;

5.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可延长评审时限,延长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区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建设)单位对财政部门批复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审报告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财政部门书面提出,由区财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景观雕塑、古建雕饰等工艺复杂、艺(技)术价值含量较高的项目,以及专有技术等项目(含涉铁、涉电及新工艺),因其具有艺术性、专业性、价格隐蔽性等特点且无法形成多方价格竞争,其价格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造价咨询单位审查的结论,集体研究决策或采取商务谈判方式确定,报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后作为评审或确定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特殊材料及设备(政府主管部门所发布的价格文件中没有包含的材料及设备)定价,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设计图纸参数进行市场询价,委托评审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3家以上(含3家)供应商的书面报价单,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应书面明确拟采用供应商的材料及设备(含价格及采用原因);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设计图纸同时启动人工按图询价并取得书面询价文件,比较二者询价结果,合理低价者为最终定价。法律法规或合同有明确规(约)定的从其规(约)定。

 

第四章  建设项目超规模审批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超规模审批制度:

(一)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前,投资概算超过已批准投资估算,超出部分控制在10%(不含10%)以内的,项目主管单位应说明超出原因并落实资金来源,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核定(备案)部门按规定审核报批初步设计概算,超出10%(含10%)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区发展改革局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局研究并确定是否重新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调整方案和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备案)部门核定(备案),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应当按上述原则制定所属行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概算调整的具体操作细则。项目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三)因施工需要,必须现场签证确认实际发生工程量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定授权如实做好现场签证确认工作,并签署明确意见。项目施工过程中确需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办理变更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超规模审批流程:

(一)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因设计变更、工程指令事项(包括现场签证、通知、会议纪要)、新增工程内容、提高工程建设标准4种原因,预计可能超中标合同价,按以下管理权限办理审批后实施:

1.增加金额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或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且增加比例在5%以下(含5%)的,报项目所属一级预算单位领导审批,项目所属建设(代建)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的,报建设(代建)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审批;

2.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且增加比例5%以上(不含5%)的,或增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且增加比例在10%以下(含10%)的,报项目所属一级预算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审批;

3.增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且增加比例在10%以上(不含10%)的,或增加金额400万元以上(不含40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查找原因,提出处理方案,报项目建设单位分管区领导审批。

调整事项实施前,采用一事一报方式,按上述管理权限审批,不得将施工过程中若干调整事项累计报送,擅自提高或降低审批层级。报送批时,各单位须明确具体处理意见,上述管理权限内已批复调整事项无需在办理结算时再次累加报批。

(二)除设计变更、工程指令事项(包括现场签证、通知、会议纪要)、新增工程内容、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原因外,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事项可合并在竣工结算阶段委托财政投资评审前,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法律法规或原合同有明确规(约)定的从其规(约)定

(三)因工程造价增加须申请调增预算经费的,由项目主管(建设)单位按我区有关经费审批议事规则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报审项目应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区财政部门对违反以下规定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和支付工程款:

(一)应进行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未通过预算评审的不得组织招标,审定的项目预算总价(含追加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项目支出预算对应内容的总价;

(二)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概(预)算中对应内容的总价。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定期向区政府及各预算单位公开财政投资评审情况,对各项目主管(建设)单位的概(预)算平均送审偏差率、结算平均评审审减率、退审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范围包括:概、预算评审偏差率超过30%和结算评审审减率超过20%的项目;评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例。异常项目按问题性质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计算公式:送审偏差率=(审增金额+审减金额)/评审审定金额×100%;

评审审减率=(送审金额-评审审定金额)/送审金额×100%。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评审资料、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工作或组织协调其他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不力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单方确认或退审。

项目自退审之日起2个月后方可重新报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人员如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主管(建设)单位,区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三十条  区财政部门组织对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审核咨询服务单位出具的概算审核结果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率原则上不超过20%,每年总数不少于3项。行业主管单位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一季已批复或备案的项目概算情况抄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按上述抽查原则进行抽查,定期将概算抽查评审结果报上级机关,并同步反馈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

委托人应在委托咨询合同中设定咨询服务质量的约束性条款,明确服务质量的判定标准,未约定的由委托人在结算评审阶段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措施。

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负责,因招标控制价编制错误导致工程造价高估(超出法定程序计算价格15%),可能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结算评审时招标人须做出说明并提出处理措施,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将评审情况在评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中心对社会中介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人员进行登记核实,人员更换需书面告知评审中心,对社会中介机构评审工作流程和内控制度进行登记存档并监督执行,发现违规行为,责令社会中介机构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委托评审任务。

第三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在评审中心复核阶段或事后稽核出现复核偏差(如错套定额、点错小数点、重项、漏项、工程量计算错误、高估冒算、因没有到现场核实导致造价失实等),根据其复核偏差率(指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与评审中心复核或稽核结果的对比)对社会中介机构作如下处理:

(一)概算、预算(含进度款)。

1.复核偏差在3%以上(不含3%)、5%以下(含5%)的,扣除该项目咨询费的20%;

2.复核偏差率在5%以上(不含5%)、8%以下(含8%)的,扣除该项目咨询费的50%;

3.复核偏差率在8%以上(不含8%),扣除该项目咨询费的100%。

(二)工程竣工结算。

1.复核偏差率在2%以上(不含2%)、3%以下(含3%)的,扣除该项目咨询费的20%;

2.复核偏差率在3%以上(不含3%)、5%以下(含5%)的,扣除该项目咨询费的50%;

3.复核偏差率在5%以上(不含5%)、8%以下(含8%)的,扣除该项目咨询费的80%;

4.复核偏率在8%以上(不含8%,扣除该项目咨询费的100%。

(三)评审中心对结算复核发现的评审质量问题除按前款扣除咨询费外,分别作如下处理:

1.结算复核偏差率大于3%,且复核偏差金额大于10万元的,为一般评审质量问题。对于一般评审质量问题,每出现一次,1个月内不再委托评审任务;

2.结算复核偏差率大于5%,且复核偏差金额大于30万元的,为重大评审质量问题。对于重大评审质量问题,每出现一次,3个月内不再委托评审任务,并对相应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公示;

3.结算复核偏差率大于8%,且复核偏差金额大于50万元的,为特别重大评审质量问题。对于特别重大评审质量问题,评审中心终止委托合同,并对相应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公示。

审计等部门发现评审结果存在问题的,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评审质量问题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中心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将评审报告质量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档,对不合格的评审报告退回社会中介机构修改或重审。

(一)评审报告格式、内容完全符合要求,提供案例典型突出、对建设单位建设管理情况有客观评价和针对性整改建议的,为优良;

(二)评审报告格式、内容基本符合要求,信息反映完整、真实,可正常批复的,为合格;

(三)评审报告格式或内容不符合要求,信息反映不完整、不真实,或重大问题没有反映或定性不准确,提供虚假信息的,或经评审中心批复后因存在错误申请修改的,为不合格。

评审中心对完成评审报告的项目进行抽查稽核,发现质量问题,稽核结果按评审中心复核结果处理。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中心定期对评审进度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评审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完成情况。逾期不能提交成果报告的项目,每逾期一天,扣除咨询费的2%。对考核排名最后的社会中介机构,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停止评审委托任务2个月。非社会中介机构原因引起的进度延误不纳入考核。

第三十五条  评审中心定期对评审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对存在下述情况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中心将采取扣减评审费用、停止委托新的评审任务等措施加大监管力度。社会中介机构需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向评审中心报送书面整改材料。整改效果未达要求的,评审中心有权要求社会中介机构撤换财政评审工作技术负责人。

(一)平均复核差错率较高(排名在前30%);

(二)评审报告不合格率超过20%;

(三)复核或审核中多次出现一般质量问题和重大质量问题;

(四)连续两个考核期出现评审进度较慢,没有改进的。

第三十六条  评审中心对存在下述情况的社会中介机构移交区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社会中介机构从事或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人员,未取得一级或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二)冒用他人名义签署评审结果;

(三)违反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四)预算、结算评审结果复核偏差率大于5%且情节严重;

(五)评审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转包或分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即社会中介机构未经评审中心同意以任何形式将评审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对于社会中介机构评审质量问题造成委托方及相关单位损失的,评审中心有权解除合同、扣减或追回评审费用,造成重大损失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中有犯罪记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取消投标资格并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二)强令或授意项目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财政投资评审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财政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投资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查处。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资金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述一类费用及二类、三类费用分类与广州市建设项目(含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审指引分类一致,其他专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路工程交工验收与水利工程完工验收适用于本办法所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本办法所述概、预算评审与纳入本办法第六条区财政投资概、预算评审范围一致。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指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受其委托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并接受其对委托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花府办〔2017〕39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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