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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D0220230002
  • 文  号: 花府办规〔2023〕2号
  • 实施日期: 2023年06月14日
  • 失效日期: 2028年06月14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状态: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广州市花都区支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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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府办规〔20232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广州市花都区支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花都区支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金融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13

广州市花都区支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绿色低碳发展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我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根据《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2219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条 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花都区绿色金融发展要求,注册地在花都区、并在花都区开展绿色金融活动的各类机构,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绿色金融相关机构以及参与绿色金融业务的非金融企业上述机构符合条件的高管等人员纳入扶持范围。

第三条 落户奖励。对新设立或迁入花都区的金融业各类机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落户奖励:

(一)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按照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落户奖励。实缴资本2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0万元;实缴资本10—20亿元(含20亿元)的,奖励2000万元;实缴资本5—10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实缴资本2—5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二)对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地区总部),给予落户奖励300万元;对其他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以上分支机构(地区总部),给予落户奖励100万元。

)对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给予落户奖励2000万元,对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

控股1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的法人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按照其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缴资本参照上述标准的1/5给予奖励。

第四条 经营发展奖励。对新设立或迁入花都区的金融业各类机构,自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5年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经营发展奖励: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前三年按照其对花都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其对花都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70%给予奖励。

(二)地方金融组织、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地区总部)前两年按其对花都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对花都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给予奖励。

(三)对法人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参照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标准给予经营发展奖励。保险中介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金融交易平台,参照地方金融组织标准给予经营发展奖励。

经营发展奖励主要用于机构运营建设、高管奖励等,并包含该年度机构以其他方式和专项申请获得的所有区级财政资金(落户奖励、人才公寓奖励除外)。

第五条 发展壮大奖励。支持金融业各类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发展壮大,按照新增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发展壮大奖励

新增实缴资本3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新增实缴资本20—30亿元(含30亿元)的,奖励800万元;新增实缴资本10—20亿元(含20亿元)的,奖励400万元;新增实缴资本5—10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第六条 高管奖励。

(一)获得经营发展奖励的金融业各类机构可对本机构受薪、在花都区依法缴纳社保且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中层正职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骨干给予高管奖励。高管奖励从经营发展奖励中列支,累计金额不超过年度机构所获得经营发展奖励的50%,每人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花都人才住房保障,具体依照花都区人才住房政策实施。

(三)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配发花都人才绿卡,持卡人可享受子女入学、安居置业等便利,具体依照花都区人才绿卡政策实施

第七条 绿色信贷补贴。

(一)区内企业通过区内银行机构获得绿色信贷的,按贷款金额1%给予绿色信贷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二)支持区内银行业绿色分支机构加大绿色信贷投放,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绿色信贷增量奖励

年度内绿色信贷余额增量达到20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年度内绿色信贷余额增量15—20亿元(含20亿元)的,奖励40万元;年度内绿色信贷余额增量10—15亿元(含15亿元)的,奖励30万元;年度内绿色信贷余额增量5—10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绿色保险补贴。区内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碳保险以及创新型绿色保险的,其保费金额30%给予绿色保险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

第九条 绿色债券补贴。区内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按其实际发行债券金额的1%给予绿色债券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十条 风险补偿面向区内企业开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业务出现风险损失的区内金融机构,按其损失金20%给予风险补偿,最高1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满足以下情形的给予相应的绿色金融创新奖励:

(一)区内金融业各类机构开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金融新业态创新等入选国家部委创新案例在全国推广的,每个案例给予5万元奖励。

(二)对新迁入或新设立的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认可且在区内纳统的银行机构绿色分行等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对注册在花都区,在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开展绿色金融创新发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相关事项和活动的金融行业协会等组织,给予20万元/年的补贴。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支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花府办规〔20201)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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