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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编号:
    HP0320240004
  • 文  号:
    穗埔农规字〔2024〕2号
  • 实施日期:
    2024年01月16日
  • 失效日期:
    2027年01月15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
  • 文件状态:

黄埔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家庭农场认定、区级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埔农规字〔2024〕2号

黄埔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家庭农场认定、区级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镇,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家庭农场认定、区级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13日

广州市黄埔区家庭农场认定、区级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规范我区家庭农场的认定及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厚植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农经发〔2014〕1号)、《广州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农场发展认定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订印发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家庭农场的认定及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评定、扶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各街镇及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配合。

第二章 家庭农场认定

  第四条 在广州开发区、黄埔区范围内,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认定为家庭农场。

  第五条 认定条件。申请认定为我区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开发区、黄埔区范围内符合注册登记条件及家庭农场类别和经营规模的经营主体,经营者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转制社区居民)或其他在本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二)从事的种养行为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常年雇工指受雇期限年均九个月以上或按年计酬的雇工);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益的80%以上;

  (四)依法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合同等,且土地流转期或承包期在五年及以上,能保证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营用地可以是家庭承包经营土地,也可以是经营权流转获得的土地;

  (五)有较完整的生产管理记录、农业投入品购入使用记录、农产品销售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

  第六条 认定申请材料。申请认定为家庭农场的,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广州市黄埔区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流转合同等土地合法来源文件;

  (四)家庭农场经营者户口本、身份证,固定从业人员身份证;

  (五)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从业人员情况、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情况等);

  (六)从事特种养殖业的须提供相关养殖许可证明。

  第七条 认定申请程序。

  (一)申报

  家庭农场的认定申报可常年申请,每两个月集中受理。符合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的经营主体自主向农场所在地街镇提出申请。

  (二)审核

  1.各街镇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以公文形式向区农业农村局报送相关材料。

  2.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三)认定

  1.区农业农村局将审核通过的经营主体进行汇总,形成公示名单,在区政府网站及区农业农村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经营主体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处理。

  2.经公示无异议的经营主体,由区农业农村局正式发文公布名单。

第三章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

  第八条 经区农业农村局认定,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家庭农场,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评定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

  第九条 申报条件。申报黄埔区示范家庭农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规模适度方面。依法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合同等,且土地流转期或承包期剩余在五年或以上,能保证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宜,从事粮食和水果种植土地经营面积30亩以上或年产值不低于15万元;蔬菜种植土地经营面积30亩以上或年产值不低于20万元;林下经济生产经营土地经营面积30亩以上;药材、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或农业设施大棚面积20亩以上或年产值不低于30万元;水产养殖面积50亩以上或年产值不低于50万元;从事种养结合的,年产值不低于50万元。

  (二)生产经营基础条件方面。从事产业符合所在区域发展规划;家庭农场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处置和循环利用,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具备农业基础设施(水、电、路、渠、栏、舍、池塘等)和必需的贮藏、初加工、整理、农机存放等附属生产设施;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具有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具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工作(服务)场所,各类标识标牌醒目。

  (三)生产经营者素质方面。农场主有连续两年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经验,熟悉有关的农业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者积极参加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能运用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全程。

  (四)生产经营管理方面。有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相关制度上墙公示;能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有详细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和销售台账(包括要素投入、生产作业、产品销售);能实现农场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效对接;近一年未发生区级以上认定的环境污染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五)产品质量方面。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或委托检测制度,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产品标识和包装管理完善,建立农产品质量溯源制度;积极提升品牌知名度,开展商标注册,认证或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近三年内,在本地生产环节,没有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被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近四年内在本地生产环节,相关责任人没有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示范带动能力。开展家庭农场的联合与合作或组建农场协会;加入农民合作社或专业协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协会的核心成员;与农业产业化企业合作开展产业化经营,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以成熟先进的生产经营方式带动周边农户发展,具有较高的信誉和威望;有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产品商品率,有稳定的产品销售渠道;上一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不低于黄埔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入的80%以上。

  第条 申报材料。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广州市黄埔区示范家庭农场申请表》;

  2.《广州市黄埔区示范家庭农场评分表》;

  3.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家庭农场经营者与农场内固定从业人员名录(姓名与身份证号码);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流转合同等土地合法来源文件;

  5.建立管理制度、生产档案制度、监督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及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或委托检测制度有关材料(依实际提供)。

  6.商标注册证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经营品牌等相关材料(依实际提供);

  7.其他证明家庭农场经营能力的材料。如家庭农场资产经营和收支情况审计报告、生产经营遵循的生产技术规程或标准、经营者获得的社会荣誉及其他奖项材料(依实际提供)。

  第十一条 申报和评定程序。

  (一)申报

  黄埔区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评定每年一次,由区农业农村局制定申报方案,组织申报评定,明确评定名额、申报时间等内容。家庭农场向农场所在地的街镇提交申报材料,时间以每年通知文件为准。

  (二)审核

  1.各街镇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检查,经审核同意后,以公文形式向区农业农村局报送相关材料。

  2.区农业农村局组织5人或7人的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提出评审意见。

  (三)评定

  1.评审小组采取综合评分的办法,从设立有效、规模适度、基础条件、生产经营者素质、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示范带动等方面进行评定,按总分从高到低确定示范家庭农场候选名单。

  2.候选名单在区政府网站及区农业农村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家庭农场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处理。

  3.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场,由区农业农村局上报区人民政府评定,对区人民政府评定的家庭农场,授予“广州市黄埔区示范家庭农场”称号,颁发牌匾,并由区农业农村局发文对外公告。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二条 动态监测。对广州市黄埔区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扶优汰劣的竞争机制,实行每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流程如下:

  (一)报送基础材料。黄埔区示范家庭农场按照区农业农村局的时间要求将监测评价材料报送至农场所在地街镇。材料包括:《广州市黄埔区示范家庭农场评分表》《广州市黄埔区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反映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材料等。

  (二)材料汇总和核查。各街镇对所辖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所报材料进行汇总、现场检查及核查,以公文形式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监测评价报告。

  (三)组织评价。区农业农村局评审小组对有关示范家庭农场的基础数据材料、监测评价报告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现场抽查,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监测结果。《广州市黄埔区示范家庭农场评分表》监测评分在60分以上的(含60分),视为动态监测合格。监测评分低于60分的,取消广州市黄埔区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四条 家庭农场存在以下行为的,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经评定的示范家庭农场取消其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一)弄虚作假、资料不真实或恶意骗取财政发展补助和项目补贴的;

  (二)取得示范家庭农场资格后,不直接组织农业生产和经营,或转包、转租经营的;

  (三)近一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在本地生产环节,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被处罚的;

  (五)近一年内,发生区级以上认定的环境污染事故的;

  (六)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导致监测不合格;或拒绝参加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监测材料等情形。

  (七)未满足其他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应当符合的条件的。

  凡有上述情形的,需追回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补贴、补助、奖励)。

  第十五条 在本地生产环节,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经评定的示范家庭农场取消其资格,四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对因遭遇严重自然灾害等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示范家庭农场监测标准的,经区农业农村局综合评价后仍有恢复能力的,可予以保留一年其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收集整理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和扶持等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者的申请资料、核查资料、公示等文字或图片资料,组织、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五章 财政扶持

  第十条 财政扶持标准。

  (一)对获得黄埔区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万元。扶持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等生产性支出。

  (二)对每年动态监测评价合格以上的示范家庭农场,在文件有效期内,每年给予扶持资金5000元。

  第十条 财政扶持拨付程序

  (一)申请。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向农场所在地街镇提出扶持申请,并提供纸质材料。申报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广州市黄埔区示范家庭农场财政扶持申请表》;

  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承诺书。

  (二)审核。各街镇按照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明确具体扶持对象和金额后,以公文形式向区农业农村局报送相关材料。

  (三)公示。区农业农村局将拟扶持对象、金额等信息资料,在区政府网站及区农业农村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农业农村局及时整理审核资金拨付明细表,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扶持对象的银行账户中。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对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安全和管理全过程负责,并主动接受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若发现资金使用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的行为,取消其财政扶持的申请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广州市黄埔区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docx

      2.广州市黄埔区示范家庭农场申请表.docx

      3.广州市黄埔区示范家庭农场评分表.docx

      4.广州市黄埔区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docx

      5.广州市黄埔区示范家庭农场财政扶持申请表.docx

      6.承诺书.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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