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埔安监规字〔2018〕1号
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及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适用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8日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广州市街镇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依法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限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使。
第三条 区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将下列法定职权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使。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健康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限期排除隐患;
(三)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四)对法人或其他组织适用一般程序法定处罚额度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对自然人适用一般程序法定处罚额度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五)对受委托单位辖区内的举报投诉进行受理、查处。
第四条 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和职业健康违法行为行使委托执法权限。
第五条 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权由其内设的安监机构统一行使。安监机构应当具有2名以上(含2名)取得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案所需的装备。
第六条 区安全监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委托事项委托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托书应载明:
(一)区安全监管部门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委托执法的依据、权限、期限;
(四)区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
(五)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六)区安全监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公章。
行政执法委托书签订后,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委托执法事项报区人民政府确认公告,并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区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委托执法行为。区安全监管部门对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委托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违法实施委托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安全监管部门有权终止委托执法关系。
第八条 区安全监管部门对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区安全监管部门对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违法实施委托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存在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向过错行为人追究责任。
第九条 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区安全监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第十条 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使受委托的权限,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统一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部门制定的执法文书。具体执法工作按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街镇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细则》实施。
第十一条 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实施委托执法行为中发现无权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报请区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主动接受区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配合区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 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委托权限实施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或第(四)项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同时应积极自主开展自身的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在每月25日前向区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当月委托执法行为统计表,不得虚报、瞒报或迟报。
第十六条 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埔安监〔2015〕106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或者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