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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220180076
  • 文  号: 穗开经〔2017〕5号
  • 实施日期: 2017年04月21日
  • 失效日期: 2019年10月27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 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 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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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开经〔2017〕5号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 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 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直属各单位,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市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

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2017年4月21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4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本办法中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或机构,符合本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享受本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商贸业企业(指批发业和零售业企业),符合本细则第十九条扶持条件的,可享受本细则第十九条的奖励。

  企业是否在本区上报统计数据,由区统计部门进行认定。

  未达到入统标准的企业,参考工商注册登记的第一主营业务确定其是否适用本办法。由区招商部门引进的企业,须由引进该企业的招商部门核定其行业类别。

  第三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的企业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

第二章 项目落户奖

  第四条 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仅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仅限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相关项目落户奖用语含义如下:

  (一)世界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二)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三)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四)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相关项目落户奖企业的认定条件和发放额度如下:

  (一)用地企业达到以下条件后提出申请,并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本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落户奖励。

  1.企业须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设立,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条件;

  2.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或签订经济效益承诺书;

  3.企业须在本区取得用地并已足额缴交土地出让金。

  (二)非用地企业达到条件后提出申请,并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本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落户奖励。

  1.企业须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设立,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条件;

  2.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或签订经济效益承诺书;

  3.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达到规模以上入统或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

  第六条 项目落户奖由区招商主管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程序如下:

  (一)区招商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函商区统计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确定企业行业类别(规上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量(外资)、入统情况后,会同项目引进部门提出符合项目落户奖发放条件的企业名单或发放额度,并将项目相关资料征求部门意见。前期未征求专家评审意见的非用地项目,还需征求专家意见。

  (二)区招商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和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示项目情况和承诺书,必要时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介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三)公示后的企业名单须由区招商主管部门报请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完成资格认定程序。

  第七条 项目落户奖由项目引进部门会同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三)验资报告、“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用地企业需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土地出让金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非用地企业需提供经营场地证明,财务审计报告;

  (五)企业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

  (六)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四条所定义的投资方上一年度进入世界500强企业排行榜、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排行榜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本办法实施后起从区外迁入并增资,且迁入并增资后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或新增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以企业迁入后在本区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金净增资量,按本实施细则的认定流程,参照新设立企业项目落户奖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增营业收入、注册资本净增资量、新增经济发展贡献均以企业迁入前一年在迁出区对应数据为基数。

  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合并,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新成立的企业,参照上述规定申请项目落户奖励。

  (二)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3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项目落户奖励。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提高注册资本金情形的,原则上仅1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项目落户奖励。企业需提交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文件。

  (三)本办法所涉及的注册资本,应当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验资报告,外资企业以区统计局根据商务部确认的外资指标数据和企业的验资报告为准。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本办法所称设立,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享受项目落户奖励的企业,设立和实缴注册资本时间均应当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第三章 经营贡献奖

  第九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5%予以奖励:

  (一)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2.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工业企业中排名前50名。

  (二)区相关职能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供上一年度本区企业的相关数据,区工信部门和统计部门按企业所属行业类别确定上一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前50强的工业企业名单。

  (三)本条奖励由区工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予以奖励:

  (一)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呈正增长;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8%以上;

  (2)当年营业收入5-10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2%以上;

  (3)当年营业收入1-5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5%以上;

  (4)本办法实施后2017年新迁入本区企业且2017年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

  (二)属于本条奖励第(一)2(1)-(3)点情形的由区工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属于本条奖励第(一)2(4)点情形的由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一)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在本办法实施后2017年内在本区新注册;

  2.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上或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

  (二)由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认定企业是否符合本条奖励条件并自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在2017、2018、2019年连续三年,按照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含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奖励)。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区经营的企业,如合并区外企业或被区外企业合并的,以新注册成立企业对本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作为奖励金的测算依据,对新成立企业按本条规定给予奖励。对本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等于新成立的企业在达标年度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减去该新成立的企业成立前一年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四)新设立的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之间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否则追回奖励金。

  (五)本办法实施后2017年内在本区新注册的企业,按本办法第四条申请经营贡献奖的,应当在核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符合条件后,按本办法第五条申请高管人才奖励。经营贡献奖在扣除高管人才奖励部分后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六)本办法颁布实施前项目方(投资方)已与本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于本办法实施后2017年内新注册的企业,不可享受本条奖励。

  第十二条 符合经营贡献奖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当年公司审计报告原件、纳税证明、年度纳税清缴报告原件;

  (四)经营场地证明或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本办法实施后新注册企业提供);

  (五)验资报告(本办法实施后新注册企业提供)。

  第十三条 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企业营业收入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二)区内现有企业新设公司后停止原公司生产经营业务以新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或变更企业名称进行再注册的,不得享受本章奖励。如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则取消该企业的申请资格;已认定或发放相应奖励的,可取消认定或追回相应奖励金额。

  (三)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九、十、十一条奖励条件的,企业只可选择其中一项申请奖励。经营贡献奖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扩大生产、科技创新驱动等方面。

  (四)本办法实施之日后新迁入本区的企业,迁入后当年须为本区新增经济发展贡献及营业收入。按其当年对本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及营业收入增长予以奖励。对本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等于新迁入的企业当年经济发展贡献减去需扣除的企业迁入前一年的经济发展贡献。

  (五)对本办法有效期内落户中新广州知识城企业,相关奖励按照其对知识城的经济贡献计算,并按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高管人才奖励

  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的企业均可享受本办法第五条重点企业高管人才奖励:

  (一)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等,且必须是本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并在本区纳税。具体奖励对象和奖励对象排名由企业按其内部管理制度决定。

  奖励金额是指当年本企业对其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0%。两项所得均指当年本企业发放给该高管人才,且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每家企业每年奖励对象不超过10名,奖励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一高管人员可连续3年进行申报。

  每家企业每年获得高管人才奖励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二)本条奖励由区工信部门、招商主管部门按本细则第三章分工负责资金发放。资金发放部门根据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0%计算出每个高管奖励金额后,根据国家有关个人获得奖励的纳税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后再直接划入高管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对已登记在册的规模以下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的董事长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进行奖励,每家企业给予1个名额,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仅在首次从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时可享受一次奖励。

  当年规模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名单,由区统计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终审通过后的名单提供。具体奖励对象由企业提供。

  本细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不得同时享受。

  本条奖励由区工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区工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个人获得奖励的纳税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后再直接划入高管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符合高管人才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奖励: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高管人员个人申请表(高管本人亲笔签名);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编码;

  (五)个人银行账号;

  (六)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当年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

  (七)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聘用)合同、在职工作证明(加盖公司公章)、上级控股母公司的委派书等;

  (八)股东和股息红利证明文件。

第五章 转型升级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产,按以下规定给予扩建奖励:

  (一)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原规划厂区已竣工;

  2.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通过提高厂区容积率等方式进行扩建自用生产、仓储场所;

  3.扩建的自用生产、仓储场所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

  4.扩建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已竣工验收。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其扩建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的扩建总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本条奖励由区工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扩建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3.扩建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扩建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5.区企业筹建部门出具的扩建项目投产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6.原规划厂区投产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对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的,对原企业和新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原企业属于以下三类企业之一:停产企业、低效企业、因环保须外迁的企业。

  停产企业是指完全停止生产且无法报送统计数据、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为0的企业,具体名单由区统计部门、工信部门核定。

  低效企业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年营业收入低于2.35万元/平方米的企业。单位面积年营业收入计算公式为营业收入÷用地面积,下同。

  因环保问题须外迁的企业是指原企业不符合本区环保等相关要求,不符合区域的发展要求、定位而需要外迁的企业。具体名单由区环保部门进行核定。

  2.整体转型升级改造的项目应在原有地块上进行,不新增用地,并成立新的公司。

  (二)申请整体转型升级改造项目奖励,应在引进新项目时,由原企业与新项目方共同向区工信部门进行备案确认并在本细则第三条的基础上增加承诺,承诺新项目从公司工商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同时达到以下要求:

  1.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低于100万元;

  2.单位面积年营业收入达到2.35万元/平方米以上;

  3.符合本区相关环保要求;

  4.所做出的承诺应不低于新项目向本区招商部门做出的承诺。

  (三)符合转型升级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原企业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3.原企业当年及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

  4.新项目相关资料;

  5.承诺书。

  (四)未经区工信部门备案确认的项目或经区环保部门确认未通过环保相关要求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奖励。

  (五)本条奖励由区工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新企业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后,由区工信部门征求区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国土规划部门、招商主管部门、环保部门意见确定企业是否符合条件和达到承诺后,由区工信部门按以下标准发放奖励:

  1.按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原企业奖励,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2.按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新项目投资方奖励,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亿元。

  (六)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税)按新企业工商注册之日起两年内核算,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新企业从原企业购进的设备、厂房等原有固定资产。

  (七)符合转型升级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原企业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新企业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3.原企业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4.新企业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5.新企业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

  6.新企业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关于新企业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第六章 产业联动发展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互相采购产品,促进企业联动发展,对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的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买方企业、卖方企业在购买当年为本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且至少其中一方须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工业企业购买本区企业产品(商品)的当年购买总额的95%以上须用于企业自身再生产;

  商贸企业购买每家工业企业自身生产的产品须占购买该工业企业总额的95%以上;

  3.买方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度正增长;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首年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当年购买本区企业产品(商品)累计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2)第二、三年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当年购买本区企业产品(商品)累计金额比上一年度享受奖励的购买金额增加1000万元以上。

  (二)对买方企业的奖励标准如下:

  (1)对首年申请本奖励的买方企业按其当年购买总额的2%给予奖励。

  (2)对第二、三年申请本奖励的买方企业按其当年购买总额比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的2%给予奖励。

  (三)每家买方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封顶额:当年封顶额=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90% -(该企业当年按照本区相关政策获得的经营贡献奖金额+高管人才奖励金额+办公用房补贴金额)。

  (四)购买金额的计算包括产品(及其附加服务)、商品,购买本区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须占产品及其附加服务累计金额95%以上。

  购买金额(不含税)的计算全年累计,不限于同一时间、同一产品或购买于同一公司。

  (五)同一法人代表企业、隶属于同一集团企业、关联企业、控股企业、母子公司等相关企业之间互相采购产品不纳入奖励范围。

  (六)购买电、水、蒸汽、燃气、燃汽油等公共生产资源和特种气体等不纳入奖励范围。

  (七)企业对交易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条奖励由区工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互购产品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3.购买产品当年和上一年度的公司审计报告原件;

  4.当年和上一年度累计购买区内企业生产产品及其附加服务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分开企业列明细、产品及附加服务分开、附发票、银行凭证)等相关材料;

  5.提供符合本条第(一)2项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对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机器人整机或成套机器人生产设备的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买方企业为当年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度正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当年购买本区工业企业生产的机器人整机或成套机器人生产设备累计金额达200万元以上。

  (二)对符合条件的买方企业按其当年购买本区企业生产的机器人整机或成套机器人生产设备购买总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买家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封顶额:当年封顶额=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90% -(该企业当年按照本区相关政策获得的经营贡献奖金额+高管人才奖励金额+办公用房补贴金额)。

  购买金额(不含税)的计算全年累计,不限于同一时间、同一产品或购买于同一公司。

  (三)本条奖励由区工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购买机器人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3. 购买机器人当年的审计报告原件;

  4.当年累计购买区内企业生产机器人整机或成套机器人生产设备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列明细、附发票)等相关材料。

  (四)本细则第十九、二十条奖励可同时申请,但已用于享受本条奖励的机器人整机或成套机器人生产设备发票,不可再用于计算第十九条互相采购产品奖励条款。第十九、二十条的奖励金额相加不超过以下封顶额:当年封顶额=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90% -(该企业当年按照本区相关政策获得的经营贡献奖金额+高管人才奖励金额+办公用房补贴金额)。

  第二十一条 对当年在原有生产基础上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和销售产品以扩大生产的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原有生产基础(当年企业总营业收入减去当年完成委托加工的委托业务金额)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当年企业单位面积年营业收入高于2.35万元/平方米;2013年以来成立的企业,当年应超过其进入本区时向招商部门承诺的产值(用营业收入衡量)和税收。

  2.企业应在保持原有生产基础上再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和销售,即“当年企业总营业收入减去当年完成委托加工的委托业务金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企业总营业收入减去上一年度完成委托加工的委托业务金额”。

  3.当年营业收入达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

  (二)对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企业当年新增委托加工业务产生的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

  具体公式为:奖励金额=[(当年完成委托加工的委托业务金额-上一年度完成委托加工的委托业务金额)÷当年企业总营业收入]×当年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

  (三)本条奖励由区工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奖励: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3.委托加工当年及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

  4.当年及上一年度委托加工业务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四)区工信部门发放前征求本区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国土规划部门、招商部门意见,确定企业是否达到单位面积平均年营业收入要求或招商承诺产出。

  (五)本区企业委托在本区内的同一法人代表企业、隶属于同一集团企业、关联企业、控股企业、母子公司等加工产品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二十二条 对依法成立并经认定的行业协会按以下规定给予每年3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一)申请本奖励的行业协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经黄埔区(含原萝岗区)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2. 由区工信部门统筹管理,服务于本区工业企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

  (二)行业协会工作经费开支范围应为:协会工作人员经费(人员费用不低于资助费用总额的30%)、专家咨询费、信息资料费、会议费、其他与委托任务直接相关的费用。

  (三)本条资助由区工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工作经费资助条件的行业协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奖励: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3.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

  4.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的经费使用报告。

第七章 资金配套

  第二十三条 区工信部门对由区工信部门组织申报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省、市工信部门技术改造、节能、电机能效、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制造业和信息融合发展方向、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方向、中小微企业发展方向扶持和奖励的项目,及对通过国家、省、市工信部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认定和扶持的试点企业,以事后补助的方式按以下规定给予资金配套:

  (一)配套标准分别按照国家、省、市工信部门资助金额的100%、70%、50%比例给予资金配套(股权投资方向除外),每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批复的本区工信部门项目配套资金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每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二)区级配套资金的使用范围原则上参照上级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三)企业在项目验收(完工评价)或结题后提出配套申请。区工信部门在资金发放前征求本区发展改革、科技部门、商务部门意见,同一项目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同一项目已获得区其他补助资金资助、配套、奖励、贴息的,如已获补助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套金额,则按两者之间的差额发放配套资金;如已获补助金额等于或者高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套金额,则不再发放配套资金。

  (四)本条资助由区工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上级工信部门项目配套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照);

  3.上级工信部门下达奖励资金的有关文件;

  4.项目验收(完工评价)或结题的证明文件;

  5.项目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区商务部门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省、市商务部门 “走出去”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包括新设或并购企业、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工业园)、境外商贸平台建设等;从事生产、研发、制造、品牌专卖或开展境外农、林、渔和矿业等合作开发等业务;承揽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和工程管理等工程项目;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等)和对获得国家、省、市商务部门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领域的建设公共服务平台、自主研发项目方面资金扶持的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资金配套:

  (一)配套标准分别按照国家、省、市商务部门资助金额的100%、70%、50%比例给予资金配套,每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批复的本区商务部门项目配套资金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二)区级配套资金的使用范围原则上参照上级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三)区商务部门在资金发放前征求本区政策研究部门、科技部门、工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同一项目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同一项目已获得区其他补助资金资助、配套、奖励、贴息的,如已获补助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套金额,则按两者之间的差额发放配套资金;如已获补助金额等于或者高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套金额,则不再发放配套资金。

  (四)本条资助由区商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上级商务部门项目配套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3.上级商务部门下达奖励资金的文件;

  4. 项目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扶持和奖励的,并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申报且在本区建设的项目按以下规定给予资金配套:

  (一)配套标准分别按照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资助金额的100%、70%、50%比例给予资金配套,每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批复的本区发展改革部门项目配套资金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二)区级配套资金的使用范围原则上参照上级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三)区发展改革部门在资金发放前征求本区政策研究部门、科技部门、工信部门、商务部门意见,同一项目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同一项目已获得区其他补助资金资助、配套、奖励、贴息的,如已获补助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套金额,则按两者之间的差额发放配套资金;如已获补助金额等于或者高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套金额,则不再发放配套资金。

  (四)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内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配套申请。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完成公开招投标后,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企业实际已中标金额拨付配套资金。如上级部门补助资金要求项目验收后再拨付的,区级配套资金也待项目验收后与上级补助资金一并拨付。

  (五)本条资助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上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配套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2.上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奖励资金的文件;

  3.建筑安装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副本、发票;

  4.设备购置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发票;

  5.项目建设进展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6.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7.项目验收(完工评价)或结题的证明文件(适用于上级部门补助资金要求项目验收后再拨付的情况);

  8. 项目情况等相关材料。

  以上第3、4项根据项目资金下达文件的要求选其一提供或一并提供。

  (六)使用本区上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配套资金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处置:

  1.项目实施期间因故中止的,项目单位应提前60个工作日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供已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包括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告、项目资金专用账本、使用财政资金的审计报告等)。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项目单位书面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对情况进行核查,并向上级资金扶持部门请示。上级资金扶持部门在40个工作日内未明确答复意见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会现场核查中止原因,并按以下规定做出处理:

  (1)经专家论证会论证认为属于因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对已实施部分涉及区级配套财政资金不予追回;

  (2)经专家论证会论证认为属于非因客观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参考专家组意见,责令项目单位全部或部分退回已拨付的区级配套财政资金。

  2.项目单位分立、合并或变更单位名称的,项目单位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项目单位书面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对情况进行核查,并向上级资金扶持部门请示。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级资金扶持部门处理意见,确定是否由变更后继续实施该项目的单位承担使用区级配套资金的权利与义务或责令企业退回区级配套资金。

  3.项目单位减少、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项目单位应提前 60 个工作日书面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变更后的项目实施内容,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单位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情况进行核查,并向上级资金扶持部门请示。上级资金扶持部门在40个工作日内未明确答复意见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会现场论证,确定是否同意项目单位继续实施变更后的项目建设内容或责令项目单位退回区级配套资金。

  4.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单位变更项目建设地点的,项目单位应提前60个工作日书面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变更后的项目建设地点,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形做出处理:

  (1)项目建设地点在本区内变动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单位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情况进行核查,并向上级资金扶持部门请示。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级配套资金部门处理意见,确定是否同意项目单位继续在变更后的地点实施项目建设或责令项目单位金额退回区级配套资金。

  (2)项目建设地点变更至本区以外的,区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项目单位全额退回区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二十六条 区商务部门采取事后补助的形式,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已获得省、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且当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配套(出口额介于1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之间的企业投保“新型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的,不在本条配套范围内),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每年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扶持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100%。

  区级配套资金的使用范围原则上参照上级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本条奖励由区商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出口信用保险配套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促进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已获得省、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的证明文件;

  (四)企业投保明细表;

  (五)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

  (六)保险费发票;

  (七)企业付款银行水单。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上市,对上市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是指在国内资本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资本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新加坡、美国及上级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的企业。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该奖励可分阶段或一次性享受。

  (二)本条奖励由区金融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上市公司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基础材料:

  1.《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迁入的企业还需提供办理迁入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材料;

  3.企业与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以下规定分阶段给予奖励:

  1.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工作的,可给予第一阶段奖励50万元。企业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企业办理股改(如有)或成立注册的工商登记备案材料;

  (2)企业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的有关证明(如广东省证监局关于企业辅导备案登记受理的公示,或相关同等效力文件)。

  2.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的,可给予第二阶段奖励100万元。企业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证券主管部门发出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或企业上市申报材料获得国家证监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有关证明。

  3.首次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的,可给予第三阶段奖励150万元。企业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企业获得证券主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有关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等相关证明;

  (2)企业招股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四)辅导备案办理工作在区外完成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新迁入本区,并纳入本区统计口径的企业,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后方可一次性申请上市奖励300万。企业同时申请多个阶段奖励或一次性奖励的,按对应阶段的材料要求提交材料。

  (五)境内间接上市企业(指区内企业通过区外买壳、借壳上市等方式实现国内A股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本区,纳入本区统计口径),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申请上市奖励300万。企业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有关证券及其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收购上市壳企业的文件;

  2.上市壳企业资产重组后的证明文件及迁入本区的证明文件。

  (六)境外上市企业,在获得广州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上市扶持资金后,可配套奖励300万元。企业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涉及外文版本的文件需提供中外文对照版):

  1.企业获得境外证券主管部门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有关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证明;

  2.企业招股说明书,以及企业募集资金情况的证明文件;

  3.利用红筹等方式上市的企业还需提供境内外企业资产重组情况及区内经营主体企业审计报告等文件;

  4.企业获得广州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上市补贴的相关证明。

  (七)对新入驻区内的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按照本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新三板”挂牌企业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区内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进入最高层的挂牌企业,再给予50万元奖励,该奖励只能享受一次。

  (二)本条奖励由区金融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新三板”挂牌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迁入的企业还需提供办理迁入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材料;

  3.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辅导推荐和相关服务的协议(仅申请挂牌奖励的企业提供);

  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的批文,以及股票公开转让公告等证明文件;

  5.企业公开转让说明书(仅申请挂牌奖励的企业提供);

  6.申请进入“新三板”最高层奖励的,还需提交企业进入最高层的相关证明文件(仅申请最高层奖励的企业提供)。

  (三)对新入驻区内的“新三板”挂牌企业,按照本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挂牌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是指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区内股份制公司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给予30万元奖励,有限公司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二)本条奖励由区金融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迁入的企业还需提供办理迁入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材料;

  3.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挂牌服务的相关协议或文件;

  4.企业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当年指扶持年度2017年、2018年、2019年。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奖励。申请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且须于扶持年度次年的10月31日、或达到扶持要求及承诺年度次年的10月31日前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营业收入相关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由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本办法涉及的营业收入、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本办法所涉及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除本细则第二十六条信用保险配套条款、第二十九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条款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元外(舍去元位后的尾数),其他事项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

  本办法所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且已在本区上报统计数据的工业企业,由区统计部门进行认定。

  本办法及本细则中的“以上”、“封顶”、“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分别纳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金融、工信、商务、招商等各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上述部门按企业注册区域分工,负责各自奖励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等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园区、街镇配合相关工作。

  区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五条高管人才奖励金直接划拨至高管个人账户,其他事项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资金的,或企业在10年内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2月15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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