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规开发〔2015〕79号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建设项目延期动竣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单位: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建设项目延期动竣工管理办法》业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5年1月13日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建设项目延期动竣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延期动竣工程序,完善相关制度,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我区范围内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但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下简称《合同》)约定期限动工或竣工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2.我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开工时限原则上为《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竣工时限为自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竣工。工业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项目,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3.实行动、竣工管理备案制度,已签订《合同》的地块,用地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在领取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区规划国土局申报开工备案,在领取项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15日内申报竣工备案。申报动竣工备案的,需填写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国有建设用地动工和竣工申报表,并附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4.未能按合同约定动工或竣工的项目,必须在《合同》约定动工时间前30日向区规划国土局提交延期动工或竣工申请。如区规划国土局同意延期申请,申请单位必须签订补充合同明确延期动工或竣工的时间,自愿接受本办法的管理。
5.延期动工或竣工申请不得超过1年,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除外。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允许两次申请动工或竣工延期。
6.项目提出申请后,由区规划国土局会同区招商局(企业建设局)共同审核后报管委会审定。对同意延期的,下发同意延期动工或竣工的通知,并建立台账,做好跟踪管理。
二、因政府原因导致项目超期未动工或竣工的处置
7.因政府原因导致企业延期动工建设的,应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2012年53号令)第八条有关规定。
8.因政府原因导致项目延期动工或竣工的,可协商有偿收回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土地以及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价以企业与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或区拆迁办)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结果作为参考,具体补偿价以报管委会批复为准;也可以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
三、因企业原因导致项目超期未动工的处置
9.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内动工建设的,可由企业提出延期动工申请。经批准后,该项目动工时间按新批准时间计算,竣工期顺延。
10.若企业未能在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动工,且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未满一年的,延期时限到期后,每延期一日,应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的缴纳期限为新批准的动工时间之实际动工时间止。
11.若企业未能在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动工,且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满一年的,按闲置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四、因企业原因导致项目超期未竣工的处置
12.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或未能在批准的延期竣工时间竣工的,可由企业提出延期竣工申请。经批准后,该项目竣工期按新批准时间计算。
13.若项目未能在批准的延期竣工时间内竣工,且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未满一年的,每延期一日,应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的缴纳期限为新批准的竣工时间至实际竣工时间止。
14.若项目未能在批准的延期竣工时间内竣工,且也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时间满一年的,符合闲置土地条件的,按闲置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不符合闲置土地条件的,每延期一天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1‰缴纳违约金,违约金的缴纳期限为新批准的竣工时间至实际竣工时间止。
五、其它条款15.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动工: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竣工:用地单位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16.已移交给企业的国有建设用地,因项目延期动竣工或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建设永久围墙)对地块进行保护,造成地块发生偷挖土方、偷排余泥、垃圾以及泥土流失、沉降等情况的,明确由企业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17.《合同》有约定从约定处理,未约定相关事项的,均参照该办法处理。
18.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