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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220180064
  • 文  号: 穗开金融〔2017〕10号
  • 实施日期: 2017年10月10日
  • 失效日期: 2019年03月09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开发区金融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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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开金融〔2017〕10号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6〕26号),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奖励实施细则》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2017年10月10日

  第一条 为落实对区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奖励政策,根据《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6〕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可以申请担保业务奖励。

  (一)依法设立,在我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纳入我区统计口径;

  (二)在区内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达1年以上;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上年度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第三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年担保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工商、税务关系在我区,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同时应满足以下其中一项:

  (一)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含培育入库);

  (二)经认定的国家、省或市创新型企业(含国家、省创新型试点企业);

  (三)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

  (四)国家、省或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五)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六)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七)获得GB/2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八)近5年内,有1项(含)以上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目前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九)广州市科技创新企业数据库入库企业。

  第四条 融资担保机构在申请业务奖励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担保机构业务奖励申请表》;

  (二)申请机构最新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新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资信证明、融资担保经营许可证;

  (三)会(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四)上一会计年度国税、地税银行电子缴款凭证等有关纳税申报资料;

  (五)上一会计年度担保费收入明细账;

  (六)上一会计年度担保清单(包括单位名称、担保时间、解保时间、担保金额、获得贷款金额);

  (七)上一会计年度为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清单(包括单位名称、担保时间、担保金额、解保时间、获得贷款金额、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

  (八)与被担保的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签订的《借款服务担保合同》及担保费缴纳凭证(包括担保费发票复印件及银行划款凭证);

  (九)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被担保的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十)被担保的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最新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新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

  (十一)被担保企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条 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核通过的,转交区金融主管部门,由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对最终审核通过的融资担保机构,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向其拨付奖励资金。

  第六条 对拟获得本细则业务奖励的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公示制度,由区金融主管部门就该机构获得奖励情况对外公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区金融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及真实身份证明。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机构,其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多个性质或类型相同的扶持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或补助。

  第八条 申请担保业务奖励的机构应当承诺自获得业务奖励之日起五年内不迁出我区或结束经营。如违反前述规定的,区金融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其按照本细则在我区已获得的全部奖励。

  第九条 申请担保业务奖励的机构,如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区金融主管部门有权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对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的相关扶持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我区”、“区内”是指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

  本细则所需奖励资金在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9日,原《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奖励细则>的通知》(穗开发改〔2017〕20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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