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开金融〔2017〕11号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金融行业协会及智囊机构资助细则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6〕26号),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金融行业协会及智囊机构资助细则》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2017年10月10日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金融行业协会及智囊机构资助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设立、引进各类金融行业协会、学会、研究机构、创新联盟等行业协会和智囊机构为区内金融业机构创新提供智力支持,根据《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6〕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区办理工商或社会团体登记、税务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入我区统计口径的各类金融行业协会、学会、研究机构、创新联盟等行业协会和智囊机构。
第三条 区金融主管部门定期对区内金融行业协会、学会、研究机构、创新联盟等组织从法人治理及规范运作、工作绩效等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考核实行综合指标评分法:
(一)法人治理及规范运作赋值30分,主要涉及组织机构建设是否规范;是否严格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按时参加年检;是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工作绩效赋值70分,主要涉及参评组织实际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区内企业三个方面的工作绩效考评。
综合指标合计分值为100分,80分以上视为考核通过,具体评分细则及标准见《广州开发区金融行业协会及智囊机构资助考核指标评分》。
区内金融行业协会、学会、研究机构、创新联盟等组织以年度报告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区金融主管部门提请考核。
第四条 区金融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区金融行业协会、学会、研究机构、创新联盟等组织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可采取实地调查的方式进行核实。
评估标准和评分规则,区金融主管部门可根据实施情况予以修订。
第五条 区金融主管部门每年对经考核通过的金融行业协会、学会、研究机构、创新联盟等组织给予10万元资助,用于该组织开展与区内金融产业相关的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 区金融主管部门每年发布申报公告,拟申请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资助资金的各类金融行业协会和智囊机构可向区“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申请,并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
第七条 申请材料包括:
(一)《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
(二)《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金融行业协会及智囊机构资助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等经营情况证明,迁入的组织以及变更过组织信息的社会团体还需提供变更登记备案材料;
(四)企业或机构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五)考核申报材料:年度报告(须涵盖组织机构设置、本年度总结、下一年度发展战略等)、考核评分涉及证明材料等;
(六)企业或机构经办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第八条 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核通过的,转交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资助申请,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第九条 对拟获得本细则资助资金的金融行业协会和智囊机构实行公示制度,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按相关情况对外公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区金融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及真实身份证明。
第十条 享受本细则第五条资金支持的金融行业协会和智囊机构,应当从获得资助资金之日起一年内,每半年向区金融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所用于开展与区内金融产业相关的会议和活动执行情况。
金融行业协会和智囊机构应当将其获得的该项资助资金用于开展与区内金融产业相关的会议和活动,相关票据材料存档备查,如挪作他用,区金融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本细则资金支持的行业协会和智囊机构应当承诺自获得奖励之日起五年内不迁出我区或结束经营,如违反前述规定的,区金融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其按照本细则在我区已获得的全部奖励;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一经发现,区金融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对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区财政等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行业协会和智囊机构资助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金融行业协会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涉及金融产业的社会团体。
本细则所称智囊机构是指以公共政策为研究对象,以影响政府决策为研究目标,以公共利益为研究导向,以社会责任为研究准则的专业机构或组织。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我区”、“区内”是指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
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在我区成立登记、纳入我区统计口径的金融行业协会与智囊机构资助资金的审核发放。
本细则所需资助资金从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9日,原《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金融行业协会及智囊机构资助细则>的通知》(穗开发改〔2017〕22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