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埔市监规字〔2018〕2号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标准化和质量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标准化和质量专家管理办法》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及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7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标准化和质量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我区质量强区战略和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根据《广东省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粤质监标〔2005〕57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府办〔2017〕48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奖评审实施办法》(穗埔府办〔2017〕49号)等有关要求,培养和建立我区标准化和质量专业人才队伍,规范我区标准化和质量专家的管理工作,发挥标准化和质量专家的技术支持和专业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标准化和质量专家实行入库管理制度,由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和质量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内的质量强区资助奖励、区质量奖、区标准创新贡献奖、质量状况分析、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质量和标准化试点示范等专项工作中设有专家评审环节的,其专家遴选、聘任、派出、培训、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入库专家按行业、专业、职务专项分类管理,参与相关领域的标准化和质量管理技术工作,分为标准化专家、质量管理专家和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专家三类。满足条件的专家,可同时担任多个类别专家。
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在行业内造诣较深,熟悉专业内的国内外技术、标准、认证等发展趋势或熟悉卓越绩效、5S、六西格玛和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
(三)企业和社会组织人员在其专业领域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诊断师资格;行业主管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相关业务主管经验,一般应担任部门副处级以上职级。
(四)熟悉标准化或质量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主要业务工作;
(五)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标准制修订、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以及其他标准化和质量方面的科研、评审等工作;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年龄不限)。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遴选入库:
(一)标准化类专家
1.入选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并由该委员会正式聘请的“标准化专家”;
2.受聘于国际、国家或广东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或工作组(TC/SC/WG)的委员;
3.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标准化组织担任技术职务或受聘的标准化专业人才;
4.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承担国际标准化科研项目的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
5.在标准化工作领域获得相关的奖励或荣誉,或出版过标准化类专著。
(二)质量管理类专家
1.入选各级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
2.入选国家认监委专家库管理的认证类技术专家;
3.入选中国质量协会,并由该协会正式聘请的质量管理专家;
4.具有卓越绩效培训师资格,具有丰富的培训、诊断和推广经验,客户或本企业有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人才;
5.在质量工作领域获得相关的奖励或荣誉,或出版过质量管理类专著。
(三)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类专家
1.获得中国质量协会国家高级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诊断师资格的专家;
2.具有中级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诊断师以上资格,具有丰富的培训、诊断和推广经验,客户或本企业有获得省级以上质量管理小组活动金奖的人才;
3.获得中国质量奖小组类奖励的质量管理小组负责人;
4.在质量管理小组活动领域获得相关的奖励或荣誉,或出版过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类专著。
第七条 专家遴选入库程序:
(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事务所、认证机构、技术机构、检测机构、质量服务组织、科研单位、行业协会、学会、重点企业下发推(自)荐标准化专家通知,并在政府门户公开通知;
(二)被推荐的专家填写《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标准化和质量专家申报表》(详见附件),并提交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个人学历、资历和相关标准化、质量管理成果等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报送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三)个人自荐的专家在填写好《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标准化和质量专家申报表》后,连同个人学历、资历和相关标准化、质量管理成果等证明材料一起提交至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四)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审定,向社会公示后,纳入标准化和质量专家库管理,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 入库专家的权利:
(一)获得与专家活动相关文件和资料、听取委托单位对活动的必要介绍等知情权;
(二)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评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享有表决权,有不同意见的,专家个人可以保留意见;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入库专家的职责:
(一)为制定我区质量强区和标准化工作相关政策文件、纲要规划、规定等提供智力支持;
(二)组织或参与我区单位主导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企业标准的审查工作;
(三)参与我区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和标准化战略试点和示范工作的创建、评审、验收、确认工作等;
(四)参与我区质量奖、标准创新奖和区级质量管理小组发布赛等相关奖励、评选的评审工作;
(五)为我区标准化战略规划的制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实施提供咨询意见;
(六)参与我区各类质量管理和标准化组织、活动和专业技术工作;
(七)配合我区开展质量管理和标准化相关业务的培训;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专家在参与相关质量管理和标准化活动中,应按规定保守秘密,在参与项目审查、考核及相关工作中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专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结束时由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办理退库手续,收回聘书、颁发解聘书或宣布聘书无效,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二)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三)受刑事处罚或受党纪政纪处分;
(四)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五)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
第十三条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家,仍愿意继续承担专家工作的,本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广州开发区标准化专家管理办法》(穗开市监〔2016〕185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标准化和质量专家申报表.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